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合集下载

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的思考

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的思考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了分 四章共五十 三条的 《 村土地 农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法 》 , 已 于 并 2 1年 1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 该 法 是 00 我 国 继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之 后 , 出 农
定。
当我 国 各 地 面 对 己 出 台 的 国家 层 面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的 上 位 法 时 ,如 何 联 系 本 地 实 际制 定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的地 方 性 法 规 ,是 必 须 认 真 思 考 的 一 个 重
府 等 调 解 。 当 事 人 和 解 、 调解 不 成 或
嚣 。

者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的 , 可 以 向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也 可 以 直接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5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 裁 地 方 性 法 规 应 对 本 地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的 范 围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如 规 定 因 订 立 、 履 行 、变 更 、解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鬻 l
_ 8 lll} l ; i
作 ; 要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和 上 报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纠 纷 发 生 及 调 处情 况 。
4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
度 、稳 定 和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 推 进
政 策 为依 据 。 2 应 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 解 仲 裁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总 则 中 明 确 规

《土地承包经营培训通知》

《土地承包经营培训通知》

《土地承包经营培训通知》关于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的通知重农合经发[xx]1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经站(科):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和能力,促进调解仲裁工作依法有效开展,根据年度农经工作安排,现就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操作要义、主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政策解析、典型调解仲裁案例分析点评,以及民事审判有关做法和经验等。

二、培训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农经站(科)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1-3人。

具体参训人数见附件1,各地切勿超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定于11月21日下午2-6时报到,培训时间22-23日两天,22日上午9时开始培训。

地点:嘉陵宾馆,沙坪坝区双碑嘉陵集团内,联系电话:65192518,65192519。

乘车路线:朝天门乘215路或265路公交车(或菜园坝火车站乘210路、龙头寺火车北站乘202路)到双碑下,再乘坐805路或生活车到嘉陵集团嘉陵宾馆下即可。

四、提供材料1.各地要全面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具体做法、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具体安排,并形成书面材料。

2.为了增强本次培训效果,请各地认真梳理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可以案例形式简要表述。

上述材料,请于11月11日前报送。

五、认真组织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作好汇报,认真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按期参加培训,并于11月11日前,报送参训人员回执。

参加培训人员要准时报到,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得随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认真听讲,积极参加课堂讨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联系人:高志青联系电话:89133592e-mail:gzj120218@sohu附件:1.培训名额分配表2.培训报名回执表xx年十一月二日第二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农一师十团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为加快农业综合生态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团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浙农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改革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承包土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

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本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职责。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2、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4、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5、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问土地承包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读。

一、法律的基本框架该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裁决”和“附则”,共计29条。

1. 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调解仲裁的优先原则,并提出了维护农民利益、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 调解调解部分主要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调解的主体和权力。

法律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服务期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仲裁仲裁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仲裁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独立裁决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程序,并且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4. 裁决裁决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的救济方式,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部分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案件受理的条件。

5. 附则附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和其他的一些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法明确了调解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可以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该法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程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调解、仲裁和裁决过程中,各方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增强了公正公平的办案环境。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浙农法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一)》的通知
浙农法发〔2021〕1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5日。

“双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答记者问

合 聘 为仲 裁 员 的人 员 。( 济 日报 )囵 经
实际需要 ,在 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 法
律 规 定 ,仲 裁 应 当 开 庭 进 设立。
要求在 乡( 或村开庭 的 ,应 镇)
设 立农村 土地承 包仲 裁委 员会 的地
N 2 2 1 L N o 0 0 A D&RS U CS 3 EO R E 7
仲 裁 法 》于 2 1 年 1 1 0 0 月 日起
此 外 ,这 部法律 明确 规定 ,仲裁 不
得 向 当 事人 收 取 费用 ,相 关工 作 经 费 纳入
继《 农村土地承包法 》之后又 }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如何 寸
承包经 营纠 纷解 决 在 基层 、化 ? 农业 部 门将 如何 积 极 贯彻
事人 可 以 自行 和 解 ,也可 以请 会 、 乡( ) 民 政 府 等 调 解 。 镇 人 或 乡 ( ) 民政 府 应 当充 分 听 镇人
部门 ,要依照相 关法律和 规章制度 ,建立
健 全 工 作 规 则和 管 理 制度

记 者 :如 何 建 立 健 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纠 纷 调 解仲 裁 体 系?
级 农 业 部 门要 依 法 制定 仲 裁 员培 训 规 划 , 指 导 农 村 土地 承 包 仲 裁委 员 会 建 立培 训 制
度 ,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 包法律 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当前 ,各地 要集中力量 ,抓紧培训 、轮训农村土地承 包 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 人员和适
紧 制定 相 关 配套 制度 。承 担 农 村 土地 承 包 仲裁 委 员 会 日常工 作 的农 村 土 地承 包 管 理 陈 晓 华 :各 级 农 业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工 作 的 指 导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农村 土 地 承 包管 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范化探索


东 台市在 调处农村 土地承包经 营
纠 纷 方 面取 得 了 明显 的成 效 , 仍 有少 但
加 大 投 入 , 立 阵 地 。市 财 政 每 年 数 地 方 土地 承 包 纠 纷 时有 发 生 , 分农 建 部
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 处 ,切 实维 护 农 民合 都 安 排 了 调 解 仲 裁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数 万 民合 法 权 益 尚 未得 到 有效 的保 护 , 引 并
农村1地承 -
● 张 美 春 吴 海 山
21 0 0年 1月 1日《 村 土地 承包 经 “ 村 土地 承 包 仲 裁 委 员会 ” 并进 行 了 为仲 裁 员 。 农 农 , 市 营纠纷 调解 仲栽 法》 式实 施 了 , 正 这是 在 司 法 行政 登 记 和 组织 单 位 登 记 。 编 制 独 立公 正 , 范 运 行 。依 法 独 立 办 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的 薄 弱 环 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践工作 , 行办法》 东 台市 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 和《
研 究新形 势 下化 解农 村 土地承 包 经 营纠 调 解规 则 》 。 纷 的新机 制 ,对 进一 步做 好 当前 农村 土 法 土地权 益 , 有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具
作 用 ,充分 运用 仲裁 手段 解 决土 地承 包 土 地 承包 纠纷 调 解 委 员会 。 经 营纠 纷这 一 中心 ,进一 步 完善 农村 土
镇 村 干 部 沟 通协 商 , 动 组 织安 排 调 解 主
深入 调 研 , 订 细 则 。广 泛开 展 调 和 解 , 取 较 为灵 活 的 庭 审 程 序 , 争 制 采 力
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解 决机 制 ,为更 好地 保 查 研 究 , 分 听取 各 方 意 见 , 后 召 开 达 成 调 解协 议 , 规 定 期 限未 达 成 调 解 充 先 在 障农 民对承 包土 地 的用 益物 权 ,化 解农 座 谈 会 5次 , 加座 谈 各 方 人 员 2 0多 协 议 的将 依 法 予 以裁 决 。 参 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农办经[2012]19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领导⼩组第⼆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

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零⼀⼆年六⽉⼆⼗七⽇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作规程。

⼀、基本原则(⼀)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依规。

严格执⾏《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有关⼟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的⾯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健全农村⼟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负责。

试点⼯作实⾏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家庭承包⽅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