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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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商标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对占用着商标资源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商标法鼓励有使用需要的申请人通过撤三争取商标权,盘活商标资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宝】提醒您撤销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有: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

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

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二、怎样对别人的商标进行“撤三”?《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但实际情况中,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提交“撤三”申请后等待商标局的受理通知即可,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3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a (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张 鹏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使用 正当理由Abstract: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proprietors of the trademarks to actively use their registered trademarks, to fully play the functions of trademarks, and to avoid the idleness and waste of trademark resources, Article 49, paragraph 2 of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for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n three-year continuous non-use of trademarks. There are three constituent elements: continuous three-year period; non-use of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mark as the registered mark on the goods or services approved; and no justified reasons. As an institutional design to make up for the drawbacks of first to register principle, any subject can raise the proceedings for 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With regard to legal effect, the rights of the proprietor of the trademark would be revoked from the date of the publication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 and comment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The author analyzes systemic relationship of the provision with its normative intention through discussions on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revocation proceedings and legal effects.Key words: trademark u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f trademark rights; continuous three-year non-use; genuine use; proper reason作者简介: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本文的写作承蒙中华商标协会臧宝清副秘书长、德国慕尼黑大学魏立舟博士的指点与启发,在此特致感谢。

就红牛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探讨

就红牛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探讨

就红牛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探讨刘贵增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

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复审以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审查,围绕注册人韦廷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以及涉及的《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了行政和司法的所有审查。

实际上是行政和司法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的不同解释和适用。

商标局裁定认定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商评委的复审决定部分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认定商标在“咖啡饮料、茶和非医用营养液”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而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并且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案情及判决简介本案涉及的撤销商标由中文“红牛”、汉语拼音“HONGNIU”及斗牛图形构成(以下或称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为天津帕瑞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4年4月8日,申请号为第800816号。

经核准于1995年12月21日注册,后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01-3003、3005、3008-3012类似群组的“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糖、食品用糖蜜;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面粉碾磨制品、面粉”。

该商标曾发生了三次转让,2003年8月21日,天津帕瑞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天津市捷拓新食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捷拓公司)。

2004年6月18日,捷拓公司与鹿寨县中渡镇阳光综合商店(以下称阳光商店)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复审商标转让给阳光商店,同时该公司还签署授权书,许可阳光商店在商标局核准转让之前使用复审商标。

2004年9月21日,复审商标由捷拓公司转让给阳光商店,同年11月14日,由阳光商店转让给韦廷建(以下或称注册人)。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程序或撤三制度)。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83)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仅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细则第29条中将其修改为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93)与法(01)对撤三程序并未进行任何修改,仅在《细则第29条中允许商标注册人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细则(95);《条例》(02)(14)同]。

法(13)第49条第2款对撤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体现为将实施细则中已体现的实践纳入了法条之中:即一是将该类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改为商标局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商标局不再主动撤销该类商标。

二是明确了申请撤销的商标限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商标,即对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特别是在救济方式上,删除了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在满足撤销程序的要件时直接撤销注册商标。

在旧法下对此问题曾存在不少争议。

在“康王”案中,依据《条例》(02)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撤三程序中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并不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

商标撤三申请书模板(3篇)

商标撤三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方持有的商标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请求如下: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撤销商标信息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撤销理由1. 商标注册后,我方对商标进行了合理的宣传和使用,但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1)市场环境变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品线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经营策略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为了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避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我方特向贵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四、撤销商标后的处理意见1. 如贵局批准撤销该商标,我方承诺不再对该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贵局进行后续处理。

2. 如贵局批准撤销该商标,我方将不再对该商标享有任何权利,并将该商标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申请撤销商标的相关证据1.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1)宣传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2)销售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3)其他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市场环境变化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品线调整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经营策略调整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申请撤销商标的期限本申请自提交之日起,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何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如何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一般注册商标的人常常会把近似商标也给注册下来,所以越来越多的商标虽然注册了,但是三年内基本都并没有去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的且连续三年都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商标撤三。

撤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

任意申请人都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但若没有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撤销任何一个商标。

2、进行举证。

按照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商标局通知注册人答辩,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时候注册人需要在2个月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4、商标局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

收到证据材料后,商标局就双方的材料进行认证。

如果撤三成功,注册人及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反之,则会收到《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

5、异议。

如果注册人和申请人对决定有任何异议的,都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所需要的材料
1、按照格式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自商标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时起至商标局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前可撤回,通常1个半月至5个月左右的时间。

以上就是注册商标撤三情况的说明,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撤三中的“撤回”问题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法律服务/
“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撤回”问题
1)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其申请起,至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中间往往会有几个月(1个半月至5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商标局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之前,撤三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撤回其撤三申请;
2)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这中间有2个月多一点的时间,在这段期间,撤三申请人能否被允许撤回撤三申请,相对模糊,不清楚;
3)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2个月期间经过之后,撤三申请人能否撤回撤三,取决于商标注册人是否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按期提交了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申请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三申请;但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案件应转变为商标局必须审理阶段——因为这是法定的商标应被撤销的情形,案件审理已经不受撤三申请人的控制了,此时撤三申请人无法撤回其所提“撤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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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材料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材料(一)应提交的书件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商标撤三PPT课件


实质审查将审查商标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属于不得注册的 情形。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
听证会
如果被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被 认为存在违法情形,商标局将组
织听证会。
听证会将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及 其他相关方进行询问,以进一步 了解商标使用情况及争议情况。
听证会的结果将作为最终决定的 参考依据。
积极应对
及时回应
在收到商标撤三通知后,及时回应并提供证据,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失去商标权 。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有效应对,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应对策略。
04
商标撤三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
案例一
某知名服装品牌商标撤三成功案 例
案例二
某国际知名饮料品牌商标撤三成功 案例
案例三
某电子产品品牌商标撤三成功案例
商标撤三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释 放商标资源,避免商标囤积和恶意抢 注。
商标撤三的原因
商标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
由于各种原因,商标注册人可能未在规定时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 ,导致被撤三。
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可能会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 这些商标最终可能会被撤三。
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商标注册人存在侵权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商标也 可能被撤三。
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对品牌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将更加注重商标权的保护,积极参与商标撤三行动。
企业应对策略的变化
加强商标监测和维护
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维护,及 时发现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商 标被撤三。
制定应对策略
针对可能出现的商标撤三情况,企业 应制定应对策略,包括积极维护商标 权、寻求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沟通 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利 益。

商标答辩撤三是是什么意思

商标答辩撤三是是什么意思
在商标相关的事情中,商标答辩撤三是⼤家经常提到的⼀点。

但是商标答辩撤三是什么意思呢?很多⼈都不知道,也没有进⾏相关的了解,今天⼩编就告诉⼤家其中的含义。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答辩撤三是什么意思
根据《商标法》第四⼗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为由,进⾏撤销通知。

⽽商标注册⼈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证据的通知》后,需参考该同志背⾯的《提供商标使⽤证据须知》于两个⽉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的正当理由。

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家看完了上⾯的内容能介绍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在进⾏商标答辩撤三中能做好更多的准备,⼤家就要从中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才能对⾃⼰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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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本文来自呱呱知道网
在连续停止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责令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使用的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下,商标就会被撤销。

一、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人的救济途径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

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

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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