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20121214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证据有哪些

商标三年不使⽤撤销的证据有哪些
这段时间关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也对这样的事情有很多的疑问,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商标三年不使⽤撤销的证据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商标三年不使⽤撤销的证据有哪些
1、撤销连续三年停⽌使⽤注册商标申请书;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厅办理的,提交申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厅办理的,提交经办⼈的⾝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程序: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可以⾃愿选择任何⼀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栏中。
(⼆)申请⼈直接到商标注册⼤厅办理的,申请⼈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厅受理窗⼝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打收⽂条形码→在交费窗⼝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很多客户在得知其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申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建议要积极提供符合要求、有效的使⽤证据,避免商标被撤销。
商标⼀定要注意保护,尤其是已实际使⽤的商标,保护商标的权利,才能让商标发挥它的作⽤,创造出应有的价值。
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在线咨询。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20121214

1 / 2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第4001365号花儿朵朵撤销三年不使用案【案情简介】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0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2008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在上述指定服务上使用“花儿朵朵”商标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商标局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4月做出决定:撤销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第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0013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撤销商标档案复印件;2.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花儿朵朵”官方网站复印件。
4.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经公证);5.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原件(经公证)。
【法律问题】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是什么?【齐信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撤三案件证据

商标撤三案件证据
商标撤三案件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作为申请人,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况。
我们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撤三申请。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与被申请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早期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公告、商标使用证明、商标侵权判决书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可以证明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与早期商标产生混淆。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据的提供非常关键。
我们需要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于法庭和相关部门的审查。
在整理证据时,我们需要明确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对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除了提供证据,我们还需要撰写一份详细的撤三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我们需要清楚地陈述我们的撤销理由,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论证和解释。
申请书的撰写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确保申请书的可读性和理解性。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在撤三申请中引用和运用。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时限,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商标撤三案件需要我们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撤销申请。
我们需要仔细整理证据,撰写详细的申请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商标撤三申请的成功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需要什么证据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需要什么证据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的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后,商标权⼈要在三年内使⽤商标,如果三年内⽆正当的理由不使⽤商标的,商标权就有可能被撤销,那么商标撤销三年不使⽤需要什么证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需要什么证据
注册商标三年内不使⽤的,申请⼈申请撤销商标权后,商标权利⼈可以提供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等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九条商标注册⼈在使⽤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商⾏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的商品的通⽤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商标撤销三年不使⽤需要什么证据”问题进⾏的解答,注册商标三年内不使⽤的,申请⼈申请撤销商标权后,商标权利⼈可以提供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等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认定是什么

三年都未使用,我们就可以申请撤销此商标。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立法本意和目的是敦促鼓励注册商标的使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提交撤三这种申请往往比较简单成本很小,而注册商标权利人则要因此负担较重的举证义务,以证明自己对注册商标进行的实际的使用。
因而撤三在商业竞争中往往很容易被利用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品使用的认定问题
(一)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解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如申请人申请撤销系争商标的时间是2017月5月8日,那么三年的起止时间是自2014年5月8日至2017月5月7日。
对于何种情形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正当事由。
除此之外的商标变更行为、商标转让行为、商标质押行为、单纯的许可备案行为、防御注册行为等均不能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的举证规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答辩证据注意事项

七、“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实际使用证据的分析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针对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负举证责任。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可谓“证据为王”。
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
形式和内容适格的证据材料,即使只有1组,其所能发挥的证据效力就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反之,形式和内容不适格,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的材料,即使是其数量很多,也难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
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
这三种因素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下结合《商标审理标准》第六部分之5.3.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逐一具体分析如下:(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其时间标志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做到证明其生成的时间。
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
“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果真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
“商品包装”等这一组证据,若为孤证,难以发挥证明作为,但其本身的提交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让判断者了解商标的产品种类以及确实可能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或者参与到证据链条中,更会使商标的使用样态呈现得更为具体、生动、清晰。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分析: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
1、发票:发票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商品的被销售了——可以证明“公开”使用;发票本身有时间标志(税务部门印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发票的开具日期)——可以证明使用的时间;发票上有销售产品的名称——可以证明使用的商品项目和商标。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受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受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受理需要提供的使用证据中要显示相关商标图样和使用主体的名称。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
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
▲一、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受理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提供的使用证据中要显示相关商标图样和使用主体的名称。
如果商标图样及使用人没有显示,很难说明是该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最好是多样的,例如: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等,多种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才能被采纳。
▲二、商标的价值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
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
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
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三、商标的作用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四、商标的构成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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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针对他人已经提出的撤三申请,商标持有人可列决出近三年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进行撤三答辩。
通过出示多种证据予以驳回,多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那么,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有哪些?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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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
——第4001365号花儿朵朵撤销三年不使用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0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2008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在上述指定服务上使用“花儿朵朵”商标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商标局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4月做出决定:撤销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第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0013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撤销商标档案复印件;2.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花儿朵朵”官方网站复印件。
4.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经公证);5.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原件(经公证)。
【法律问题】
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是什么?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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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国家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未使用的初步证据材料。
这要求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三年没有使用过。
“初步”对证据有质和量的要求。
在质上要求证据确实,具有真实性。
在量上,要求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的三年没有使用过。
初步的程度是指,证据材料所展现出来的案件事实应当足以使普通公众有理由相信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连续未使用。
换言之,初步的程度就是使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它不要求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绝对的真实性或高度的盖然性,只需要有其表象即可。
在撤销三年撤销不使用商标案件里,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正当理由;二是,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
商标局作为国家机关,其做出的决定应当具有公信力,因此其做出决定的根据也应当足以说服公众,使公众相信其做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故在被申请撤销商标权利人期满不提供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无效的情况下,商标局做出撤销商标之决定的行为也应使得公众相信其做出的撤销行为是基于被撤销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原因,而不是因为被撤销的商标权利人放弃了其程序法上的权利,或行使程序法上的权利不当或不能而造成的。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证据材料有:1. 被申请销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经公证);2.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原件(经公证)。
经公证的网络搜索资料足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无网上宣传、报道记录等;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足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未曾在市场上出现过。
这两组证据足以使普通公众有理由相信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的三年确实未曾使用;再加上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据此公众足以相信商标局做出撤销第4001365号“花儿朵朵”商标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