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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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山东省各省级机关的名称及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的牌子;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省国土资源厅挂省测绘局的牌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的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4个:省政府调查研究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粮食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最新抄条例于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1 / 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地税征[1998]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2.23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8]9号1998年2月2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门票均为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属《。

鲁价费发[2001]298号

鲁价费发[2001]29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文号:鲁价费发[2001]29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以鲁财规[20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现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业务培训,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具有强制性,仍作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收费单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收费单位应凭批准的相应文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授权的评奖活动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培训和服务,凡收取费用的,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二)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三)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展位费;组织文化、艺术、技能等比赛收取的评审(参赛)费。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服务收取费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二)公开出版的刊物、书籍向订阅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三)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或幻灯片等服务收取费用;(四)提供复印、打字、资料等服务收取费用;(五)从事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活动收取费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2.02•【字号】鲁地税地[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地[1996]4号1996年2月2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第101号和鲁价涉发[1996]12号《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在发放标志收取工本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

对是否印制、使用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局协商确定。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二、标志的钉挂范围要按照鲁地税地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拖拉机,不钉挂标志。

三、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为此,省局按下列标准收取印制费:拖拉机、船标志每个2.5元,摩托车标志每个2元,轻骑标志每人1元。

各地要在领取标志的同时与省局结清应交印制费。

四、标志的领用、保管、发放等事项,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地税地字[1996]2号文件规定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鲁价综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3〕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5月23日附件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类别│定价项目│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备注│├──────┼───────────┼───────┼───────────┼───────┼────────┤│一、具有垄断│1.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性、强制性、│务费││││││保护性的服务│││││││价格│││││││├───────────┼───────┼───────────┼───────┼────────┤││(1)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省物价局│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政府指导价││││费││││││├───────────┼───────┼───────────┼───────┼────────┤││(2)建筑材料检验检测│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政府指导价││││费│││││└──────┴───────────┴───────┴───────────┴───────┴────────┘ ┌──────┬───────────┬───────┬───────────┬───────┬────────┐│一、具有垄断│(3)施工质量检测鉴定│省物价局│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政府指导价│││性、强制性、│技术服务费││││││保护性的服务│││││││价格│││││││├───────────┼───────┼───────────┼───────┼────────┤││2.规划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政府指导价│││├───────────┼───────┼───────────┼───────┼────────┤││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省物价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指导价│││├───────────┼───────┼───────────┼───────┼────────┤││4.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省物价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政府指导价│││├───────────┼───────┼───────────┼───────┼────────┤││5.安全评价检测服务费││││││├───────────┼───────┼───────────┼───────┼────────┤││(1)防雷安全性能评价│省物价局│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检│政府指导价││││检测费││测││││├───────────┼───────┼───────────┼───────┼────────┤││(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省物价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政府指导价││││费││││││├───────────┼───────┼───────────┼───────┼────────┤││(3)消防安全评价费│省物价局│消防安全评价│政府指导价│││├───────────┼───────┼───────────┼───────┼────────┤││(4)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省物价局│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政府指导价││││检测费││││││├───────────┼───────┼───────────┼───────┼────────┤││(5)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省物价局│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政府指导价││││检测费││││││├───────────┼───────┼───────────┼───────┼────────┤││6.机动车检测鉴定费││││││├───────────┼───────┼───────────┼───────┼────────┤││(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省物价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测费││││价││├───────────┼───────┼───────────┼───────┼────────┤││(2)汽车技术鉴定费│省物价局│汽车技术鉴定│政府指导价│││├───────────┼───────┼───────────┼───────┼────────┤││7.垄断及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1)房产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省│房产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工程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工程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产权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4)旧机动车交易服务│省物价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费││││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5)船舶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船舶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具有垄断│8.信息服务费││││││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1)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省物价局│水文机构提供的有关水文│政府指导价││││费││专业服务││││├───────────┼───────┼───────────┼───────┼────────┤││(2)电子结算服务费│省物价局│人民银行电子结算网点服│政府指导价││││││务││││├───────────┼───────┼───────────┼───────┼────────┤││9.培训费││││││├───────────┼───────┼───────────┼───────┼────────┤││(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省物价局会同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费│关部门│格││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省物价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政府指导价││││驶员职业培训费││业培训││││├───────────┼───────┼───────────┼───────┼────────┤││(3)船员适任培训费│省物价局│船员适任培训│政府指导价│││├───────────┼───────┼───────────┼───────┼────────┤││(4)其他培训费│省物价局│具有垄断或竞争不充分的│政府指导价│省管以外部分授权│││││培训服务││市人民政府定价││├───────────┼───────┼───────────┼───────┼────────┤││10.人才服务收费││││││├───────────┼───────┼───────────┼───────┼────────┤││(1)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人才流动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省物价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政府指导价││││指导服务费││务││││├───────────┼───────┼───────────┼───────┼────────┤││11.生猪屠宰费│省物价局│生猪屠宰│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12.公有住房、公共租赁│省物价局会同有│省直管公有住房│政府指导价││││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关部门││││││住房租金││││││││├───────────┼───────┼────────┤││││省管以外的政府公有住宅│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府定价│││││的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3.物业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关部门│停车服务;车位租赁;未││府定价│││││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二、重要的公│1.道路特殊客、货运输运│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国防战备、抢险救│政府定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用事业、公益│价│关部门│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会同交通运输主管││性服务价格│││性的客、货运输││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要的公│2.铁路客货运输票价率、│省物价局│辖区内地方铁路客货运输│政府定价│││用事业、公益│运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性服务价格│││运输││││├───────────┼───────┼───────────┼───────┼────────┤││3.铁路专用线维护劳务费│省物价局│辖区内非路产铁路专用线│政府定价││││标准││维护劳务费││││├───────────┼───────┼───────────┼───────┼────────┤││4.铁路专用线维护材料价│省物价局│辖区内非路产专用线维护│政府指导价││││格作价办法及││材料价格│││││费率││││││├───────────┼───────┼───────────┼───────┼────────┤││5.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道路班车7座以上│政府指导价│││││关部门│客运││││├───────────┼───────┼───────────┼───────┼────────┤││6.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省物价局│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7.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省物价局│辖区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8.部分道路客运及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燃油│政府定价││││费标准│关部门│附加及部分客运站服务││││├───────────┼───────┼───────────┼───────┼────────┤││9.汽车客运站其他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汽车客运站除政府│政府指导价││││费标准│关部门│定价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10.城市公交、客运出租│省物价局│辖区内城市公交(含轨道│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车票价、出租车运价及相││交通、轮渡)、客运出租││价│││关服务收费││车;强制出租车安装的设│││││││施物品及相关服务││││├───────────┼───────┼───────────┼───────┼────────┤││11.浮桥渡运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黄河浮桥渡运│政府定价│││││关部门│││││││├───────────┼───────┼────────┤││││辖区内除黄河河系外的河│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湖浮桥││价││├───────────┼───────┼───────────┼───────┼────────┤││12.港口部分延伸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港口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费标准│关部门│││││├───────────┼───────┼───────────┼───────┼────────┤││13.铁路、民航、电力部│省物价局│辖区内部分铁路、民航、│政府定价││││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电力延伸服务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部分延伸服务││││││├───────────┼───────┼────────┤││││辖区内除政府定价以外部│政府指导价││││││分铁路、水路、民航、电│││││││力、邮政延伸服务││││├───────────┼───────┼───────────┼───────┼────────┤││14.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省物价局会同有│公路、桥梁、隧道│政府定价│报省政府批准│││费│关部门│││││├───────────┼───────┼───────────┼───────┼────────┤││15.经营性航道通行费│省物价局│非政府投资的内河航道│政府定价││└──────┴───────────┴───────┴───────────┴───────┴────────┘┌──────┬───────────┬───────┬───────────┬───────┬────────┐│二、需要的公│16.经营性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会同有│非政府投资的河道船闸│政府定价│││用事业、公益││关部门│││││性服务价格│││││││├───────────┼───────┼───────────┼───────┼────────┤││17.经营性堤防养护费│省物价局│经营性堤坝│政府定价│││├───────────┼───────┼───────────┼───────┼────────┤││1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1)火车站、长途汽车│省物价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站、机场及港口停车费││场及港口││府定价││├───────────┼───────┼───────────┼───────┼────────┤││(2)事故车辆停车费│省物价局│事故车辆停车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3)城市停车费│省物价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停车│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场││府定价││├───────────┼───────┼───────────┼───────┼────────┤││(4)超限运输车辆停车│省物价局│超限运输车辆的货物看管│政府定价││││服务费││、装卸及倒装││││├───────────┼───────┼───────────┼───────┼────────┤││19.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省物价局│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政府指导价││││费││││││├───────────┼───────┼───────────┼───────┼────────┤││20.占用公用资源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占用公用资源补偿│政府指导价│││││关部门│││││├───────────┼───────┼───────────┼───────┼────────┤││21.电信业务资费│省通信管理主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定价│政府指导价│││││部门会同省物价│以外的基础电信业务及辖││││││局│区内重要的电信业务││││├───────────┼───────┼───────────┼───────┼────────┤││22.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省物价局│危险废弃物处理│政府定价│││││├───────────┼───────┼────────┤││││医疗废弃物处理│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23.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省物价局│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府定价│││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和社区菜市场││││├───────────┼───────┼───────────┼───────┼────────┤││24.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政府指导价│││││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省管以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构医疗服务││价││├───────────┼───────┼───────────┼───────┼────────┤││25.民办教育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关部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府定价│││││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关部门│、住宿费││价│││├───────┼───────────┼───────┼────────┤│││省物价局会同有│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关部门││││└──────┴───────────┴───────┴───────────┴───────┴────────┘ ┌──────┬───────────┬───────┬───────────┬───────┬────────┐│二、重要的公│26.学校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省确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政府指导价│省定价以外部分授││用事业、公益││关部门│及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权市人民政府定价││性服务价格│││││││├───────────┼───────┼───────────┼───────┼────────┤││27.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授权市人││││关部门│护费及相关收费││民政府制定││├───────────┼───────┼───────────┼───────┼────────┤││28.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省物价局│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设施收费││使用费││府定价││├───────────┼───────┼───────────┼───────┼────────┤││29.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省物价局│有政府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费││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府定价││├───────────┼───────┼───────────┼───────┼────────┤││30.殡葬服务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延伸│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关部门│服务费,公益性公墓价格││价│││││及公墓维护管理费││││├───────────┼───────┼───────────┼───────┼────────┤││3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物价局│曲阜孔府、孔庙、孔林门│政府定价│省管以外的其它配│││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票,泰山门票、索道││套交通运输服务价│││通运输服务价格││││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设的游览参观点││府定价│├──────┼───────────┼───────┼───────────┼───────┼────────┤│三、竞争不充│1.代理费││││││分的中介机构│││││││服务价格│││││││├───────────┼───────┼───────────┼───────┼────────┤││(1)专利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专利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2)招标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招标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商标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商标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2.评估费││││││├───────────┼───────┼───────────┼───────┼────────┤││(1)价格评估服务费│省物价局││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2)资产评估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会计、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技术咨询服务费││││││├───────────┼───────┼───────────┼───────┼────────┤││(1)城建档案技术咨询│省物价局│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服务费││││价││├───────────┼───────┼───────────┼───────┼────────┤││(2)地籍档案资料信息│省物价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费│││││└──────┴───────────┴───────┴───────────┴───────┴────────┘ ┌──────┬───────────┬───────┬───────────┬───────┬────────┐│三、竞争不充│(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省物价局会同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政府指导价│││分的中介机构│费│住房城乡建设主│││││服务价格││管部门│││││├───────────┼───────┼───────────┼───────┼────────┤││(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省物价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政府指导价││││咨询费││││││├───────────┼───────┼───────────┼───────┼────────┤││4.会计审计、验资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会计审计、验资│政府指导价│││││关部门│││││├───────────┼───────┼───────────┼───────┼────────┤││5.税务清算、清缴、鉴证│省物价局会同有│税务清算、清缴、鉴证│政府指导价││││费│关部门│││││├───────────┼───────┼───────────┼───────┼────────┤││6.法律服务费││││││├───────────┼───────┼───────────┼───────┼────────┤││(1)公证服务费│省物价局│公证服务│政府指导价│││├───────────┼───────┼───────────┼───────┼────────┤││(2)律师服务费│省物价局│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3)基层法律服务费│省物价局│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4)司法鉴定服务费│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四、其他服务│1.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政府定价或政府│根据中央定价目录││价格│理目录的事业性收费│││指导价│(国家计委第11号│││││││令)和省政府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确定││├───────────┼───────┼───────────┼───────┤│││2.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说明:1.本目录中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部门可以由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鲁财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政办字[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基金)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物价局【文 号】鲁财综﹝2014﹞75号【发文日期】2014-12-31【实施时间】2014-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2)。

免征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鲁价费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建设费,由现行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0元降为每人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由 50元降为 25元。

防空地下室(6B 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 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二、质检部门计量检定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一。

其他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55号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由现行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0.5‰征收。

四、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由现行40- 60元/人降为20元/人。

五、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由现行 10元/本降为5元/本;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由现行 0.2 -0.25元/只(禽类检疫)降为 0.1元/只。

六、税务部门税务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二、三。

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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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
【文 号】鲁财综﹝1999﹞52号
【发文日期】1999-08-23
【实施时间】1999-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自《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发实施以来,各地的征收工作已陆续展开。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旅游事业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发展旅游事业费实行比例加超收分成的办法。

即1999年按省下达的计划考核,计划内的省级集中30%(按扣除5%代征管理费后的余额计算),其余70%作为地方收入。

对完成计划的市地,年终省将集中部分的40%返还市地,作为省补助市地收入;未完成计划的,省不予返还;对超额完成计划的,其超收部分,省集中10%,其余90%做为地方收入。

以后年度,按上年的实际征收数为基数进行考核,达不到1999年计划数的,仍以1999年计划为基数。

即:基数以内的省集中30%,完成基数的省将集中部分的40%年终返还给市地,完不成基数的不返还;超过基数部分,省集中10%,其余90%,留给地方。

二、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一律交入旅游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分成比例,按季度清算、汇缴、划拨。

对不按规定上缴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可直接从其财政专户中划缴。

为了支持各地旅游部门的宣传促销和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省旅游局、财政厅将根据全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征收情况,对各地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同时,为了调动征收部门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计划或超过上年基数的部分,可适当提高征收管理费的比例,具体由各市地财政、旅游、地税部门商定。

三、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的方式。

旅游企业(宾馆、饭店、餐馆、旅行社等)应在开给消费者的发票上单独注明发展旅游事业费的数额。

现行的旅游景点门票、索道车票价格已内含3%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在核算时应按[1-1/(1+3%)]×100%的比例公式,计算发展旅游事业费,并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旅游企事业单位代收、代缴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取得收入时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缴纳时直接从"应付账款"科目转出,不再列成本费用;月度终了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事业单位加价代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不作计征营业税的基数。

四、为便于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征收,决定使用计算机开具"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具体票据印制、组织实施由地税部门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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