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的社会性本质
人类学视角下的权力与研究

人类学视角下的权力与研究在人类学的研究领域中,权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人类社会中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互动与决策过程。
人类学家通过权力的研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社会结构、文化差异以及个体在社会中的定位。
本文将从人类学视角出发,探讨权力的本质、运作方式以及权力研究的方法。
一、权力的本质与运作方式权力是指一个个体或群体对其他个体或群体行为和决策产生影响的能力。
在人类学中,权力被视为社会组织和行为的核心驱动力。
权力并不是一种固定的状态,而是随着社会关系和文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权力的运作方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法律、经济、政治、宗教等。
在社会中,权力通常表现为不平等的分布。
有些人或群体拥有更多的资源、知识和社会地位,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
这种权力不平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人类学家通过研究权力的来源和运作机制,帮助我们理解不同社会中权力的不同形式和作用。
二、权力研究的方法人类学家在研究权力时采用了多种方法和理论框架。
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实地研究,通过长期的观察和参与社会活动来了解权力在具体社会中的运作方式。
实地研究可以提供详细的社会情境和人际关系的资料,有助于深入理解权力的细微差别和个体对权力的不同反应。
另外,人类学家还通过口述历史和口头传统等方式来收集关于权力的信息。
这些信息往往是基于当地居民的经验和记忆,有助于揭示权力在历史和文化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这种方法强调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观点和主观感受,帮助我们理解权力的文化意义。
此外,人类学家还可以运用视觉和艺术等方式来研究权力。
例如,通过分析艺术品、建筑和象征物等视觉元素,可以揭示权力在社会中的象征性和象征性表达。
这种方法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权力在视觉和象征语言中的呈现和传递。
三、人类学视角下的权力研究应用人类学视角下的权力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
首先,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社会结构和社会动态。
通过研究权力的运作方式和影响力,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的阶级、群体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
断深入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理解,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人 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群众集体的作用,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许多人特别是许多领导干部对权力 与权利的认识肤浅、模糊,甚至是错误,对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认识不清楚,把二 者混同对待,以致造成很多错误或危害行为,常见表现是把权力与权利简单地等同起 来,认为权力大权利就大,权力小权利则小,没有权力就没有权利;或者将权力与权 利的地位颠倒过来,用权力代替权利,把本当成末,把末当成本,把被领导者看作是 领导权力的被动接受者和绝对服从者,被领导者在领导者面前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单纯 的服从,不能有丝毫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错误的认识既出现在普通百姓之口 和笔,更出现在许多专家或是领导干部之口和笔,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 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的权利,一些地方出现人际关系尤其是干群关系的不和谐。因此, 加强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研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成为我们协调人际关系、 处理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罗素 权力 一种新的社会分析 读后感

《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是伯特兰·罗素的一本重要著作,他在书中探讨了权力的本质、运作方式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以下是我对《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的读后感:
阅读完《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我对伯特兰·罗素对权力的深刻洞察和尖锐分析印象深刻。
罗素在书中揭示了权力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并强调了它对社会结构和个人行为的巨大影响。
他提出了权力对社会中的不平等、压迫和冲突的作用,并探讨了权力如何被滥用和扭曲。
我欣赏罗素对权力问题的客观和批判性观察。
他认为权力的运作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涉及各种力量关系、权力机构和社会结构。
他关注权力的来源、分配和维持,以及权力与个人自由、正义和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
此外,罗素还探讨了如何限制和平衡权力的重要性。
他提出了一种较为理想的社会结构,强调了民主、知识和教育的作用,以及公共参与和权力制衡的必要性。
他对于权力在社会中的监督和约束具有深远的意义。
阅读这本书让我更加关注权力和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我认识到权力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概念,它既有正面的作用,也可能导致不公平和滥用。
同时,我也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权力运作的监督和改革中,以推动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总而言之,《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是一本充满洞察力的书籍,深入探讨了权力的本质、作用和限制。
罗素的思考和观点引发了我对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个人自由的深入思考。
它是对权力问题一次重要的独到分析,为我们认识和改变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和启发。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体会

论正确的权力观一、权力的定义和本质权力,是指个人或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其他人或事物产生影响并产生控制的能力。
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中的产物,是一种对其他人的支配和影响力,具有约束和规范性。
二、正确的权力观1. 依法施政作为一个公职人员,掌握一定的权力是必然的,但是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行使权力。
依法施政是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擅用职权,更不能违法乱纪。
2. 服务人民权力来自人民,权力也是为了服务人民。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为民务实、务实为民的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何决策和行动都必须以民生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公平公正在处理事务、解决问题时,要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不厚此薄彼,不以亲疏贵贱论事。
对待每一个公民都应一视同仁,严格依法行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自我约束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行使权力要有自我约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以权谋利,对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三、正确权力观的重要性1. 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符合法律和伦理的行使权力将有效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保障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
2. 提升治理能力正确的权力观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念的公职人员,才能更好地为民服务,更好地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
3. 增强国家凝聚力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增强国家凝聚力也至关重要。
当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国家统一和团结的力量。
四、培养正确的权力观的途径和方法1. 教育培训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强调正确权力观的重要性,提升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 制度建设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公职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做到公正廉洁。
伦斯基 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

——《权利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于分层研究的基本问题在于:谁得到了什么,为什么会得到。
即本质上是对分配制度的研究。
伦斯基从分层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脉络进行阐述。
最早的分层思想出现在公元前800年的希伯来预言家的作品中,他们谴责社会中更多地占有权势和财富的人及其占有财富和权势的手段。
与之同时代的印度教徒,则对社会分层和不平等持肯定观点,认为社会分层(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是上帝创造的,它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由公元前人们对社会不平等的观点分歧,伦斯基总结出两种基本的观点:一种是维持现状的,认为现存的分层状况是公平合理且不可避免的(即保守的论点);而另一种则是高度批判的,“把分配制度谴责为根本上是不公正和不必要的”(即激进的反论点)。
包括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法利士等人对社会秩序的观点,也基本是服从上述两种分类的。
亚里士多德强烈捍卫私有财产制度,支持社会秩序中存在不平等的情况;而法利士则提倡土地分配的平等。
柏拉图则并不是单纯地反对不平等本身,而是不平等所建立起来的基础,他认为晋升机会的平等应该也是“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样,激进派又分成了所谓的“平等主义”(如法利士)和“精英主义”(如柏拉图)。
同样地,在早期基督教内部也同时含有激进和保守的分化。
“耶路撒冷早期教会的共产主义就隐含了对存在于当时社会中的不平等的批判。
”詹姆斯批评早期基督徒对那些掌握财富和权势的人表现得更加恭敬。
圣保罗则隶属于保守一派,将奴隶制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认为奴隶服从主人跟孩子服从父母是一样天经地义的。
随着教会权力和影响力的扩大,其中持保守立场的也更加壮大了。
持保守立场、支持社会分层的观点,通常将社会比作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部分有着不同的分工,并通过某种纽带统一起来。
高贵者和低贱者各司其职,社会才能完好和繁荣。
这种“有机论”是保守派的中心论断。
而另一方面,平民大众却将《圣经》中的激进成分发扬光大,批评富贵,褒扬贫穷。
社会学研究中的权力关系分析

社会学研究中的权力关系分析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社会行为和组织的学科,一直致力于揭示社会中各种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在社会学研究中,权力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权力关系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贯穿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个体和群体的行为、决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学研究中的权力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权力的概念与特征权力是指个体或群体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影响、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能力。
权力通常包括强制性、激励性和规范性三个维度。
强制性权力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现控制;激励性权力是通过奖励、惩罚等方式影响他人行为;规范性权力则是基于共识和信任而产生的影响力。
权力关系的类型在社会学研究中,权力关系可以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
正式权力通常指的是政治体制、组织结构等明确规定下的权威和控制;非正式权力则是指基于人际关系、社会地位等隐性因素形成的影响力。
此外,还有专家权威、信息权力、操纵性权力等不同类型的权力关系。
权力关系的运作机制权力关系的形成和维持离不开特定的运作机制。
其中,信息对称与信息不对称是影响权力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信息对称指各方拥有相同的信息资源,能够平等地进行交流和协商;而信息不对称则可能导致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被另一方操控或控制。
此外,资源控制、话语霸权、制度约束等也是影响权力关系运作的重要机制。
权力关系与社会变革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权力关系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
权力的重新配置和再分配常常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秩序的调整。
例如,在革命、改革开放等历史事件中,原有的权力结构被颠覆或重新建立,新的权力关系也随之形成。
通过对权力关系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变革背后的动因和规律。
权力关系与个体行为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往往受到各种权力关系的影响。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们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权威时表现出不同的服从倾向;而从行为学角度来看,个体在组织或团体中往往受到领导者或主流观点的引导和影响。
了解个体与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助于揭示人类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动机和逻辑。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
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权力的精确定义根据权力的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制约权量(简称为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Qp=Kp×Q制约权力(简称为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Up=Kp×U其中,Up= Qp /T,U = Q /T。
权力的基本特征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利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权力的主观形式——权威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社会权力关系与资源分配

社会权力关系与资源分配在社会中,权力关系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权力的分布和运行方式对资源的分配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社会权力关系与资源分配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和公平的影响。
一、权力的本质和来源权力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他人的行为和态度具有控制和影响力的能力。
权力的本质在于其来源,即支持和维持权力的基础。
权力可以来自多个方面,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背景、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等。
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能力,从而决定着他所能够掌控的资源范围。
二、权力关系对资源分配的影响社会权力关系对资源分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力不平等导致资源的集中和分配不均,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中,资源往往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大部分社会成员则处于资源匮乏的状况。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和冲突。
然而,权力关系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
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的演变,会影响权力分配的格局。
一些社会运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尝试,都是在试图调整社会权力关系,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资源和权益。
三、权力关系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权力关系的变化不仅影响资源的分配,还会对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不同的权力关系会导致社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的不同。
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中,个人的地位和机会往往取决于其与权力者的关系,而不是个人的能力和努力。
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往往呈现出严重的结构性不公平和社会流动性的障碍。
相反,当权力关系相对平衡时,社会将更有可能形成公正和开放的结构。
人们的地位和机会将取决于其能力和付出的努力,而不再受制于个体之间的不公平关系。
四、权力关系和资源分配的挑战社会权力关系和资源分配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其中之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
在许多情况下,权力者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从而对其他人形成不公平的优势。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途径是提供更加透明和公开的信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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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论权利的社会性本质黄俊辉(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权利是产生于社会之中,存在于社会之中的。
权利是个人的权利,但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和存在。
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没有权利产生的基础。
社会性是权利的基本属性,具有社会性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
权利社会性马克思主义一、权利观念的历史变迁从历史上考察,人类关于“权利”的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期,但古希腊的权利观念与现代的权利观念是不一样的。
在古希腊的早期,能成为“权利”的东西,并不是指城邦公民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所能拥有的权利。
就个人与城邦的关系而言,“权利”只是表现在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参加城邦的管理的“资格”。
这种资格不是来源于个人作为“自由自觉活动”的主体而拥有的权利,而是个人作为城邦的一分子,即作为一个“政治动物”由城邦分配给他的一种机会,或授予的资格。
这种“权利”体现的是一种血缘身份的传承与沿袭,“机会”或者“资格”并非是根源于人的平等的自由意志和人的独立自主,而是由人的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
一定身份和地位的拥有是获得某种“机会”或者“资格”的条件,因此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依据家族血缘关系所获得的,具有团体主义的色彩,而不是归结于某一个独立个人的拥有。
城邦时代的希腊人没有形成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相区分的排他的权利意识,因而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
在古希腊后期,随着城邦的衰落,人们不得不学会过个人的独立的生活。
从个人出发,作为一个独立的成员必然要求拥有平等的由个体所能独立支配的权利。
为满足这一要求,古希腊社会便萌芽了个人权利的观念。
到了古罗马时期,繁荣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要求个人的独立自主、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平等,自由的商业竞争,这为权利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公元前4世纪,罗马人创造性地用“jus ”一词来表达对“权利”的认识,并赋予其丰富的理性内涵。
这种“法”处于一种不同于城邦权利地位的层面上,这是显而易见的。
拉丁文“jus ”来源于“justitia ”(正义)。
“法”与“权利”用同一个词表达,其魅力在于它的理论内涵。
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它意味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和保护权利。
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作品中,将这种同一个词既表达为“法”,又表达为“权利”的现象,在理论上将其称之为“客观上是法,主观上是权利”的现象。
当“jus ”被理解为“法”时,它体现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它“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同时它告诉人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当“jus ”被理解为“权利”时,法律不仅确认人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等,而且针对客观存在的,但是可能未被人们意识到的权利,同时也强调“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
”罗马法中的权利观念更多关注的,是正义这种具有浓重道德价值评判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单纯的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讨论权利,所以它还不是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
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出现了一个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自然法学派。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正是由自然法学派提出来的。
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由于国家以及国家的公共权力产生于个人以契约的形式所让渡出来的个人权利,因此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国家必须为个人服务,国家必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妨碍个人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在近现代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占据了统治地位,西方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以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
在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基础上形成的权利观念,当然是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念。
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权利来源于自然法则或者人的理性、正义。
至此,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业已形成。
他们奉行“天赋人权”的原则,认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权利,都是人们根据自然理性而获得的,强调社会主体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
人们为了更好地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社会内或者社会外对自由的侵害和危害,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了自然权利,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通过协议,让渡个人权利,建立国家。
如果国家或者国王违反自然法,侵犯天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人们有权利包括采用武力推翻他。
自然法学说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理论基础。
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新的法律原则,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力的阶级斗争的武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是,无论哪一位自然法哲学家,都是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及其结果的形式。
自然法学派有其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形成了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认为个人仅仅是社会这部大机器中的某个构成部分而已,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社会义务。
这种观点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
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则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的,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新义务本位”。
“新义务本位”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本位”不同,它认为法律不仅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同时,法律881也会赋予权利以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达至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的均衡,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二、关于权利本质的不同观点1.西方法学家关于权利本质的观点从权利的生成与演进过程上分析,权利的原初意义,即意味着正当的事物。
希腊哲学家不议论权利问题,但他们议论和考虑的是在人们相互冲突和重叠的要求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这实际上仅是道德上的评价,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
柏拉图最先在《共和国》中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亚里斯多德在《伦理学》中则提出了分配正义、纠正正义、法律正义以及自然正义的概念。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则认为,正义是谋求所有人利益的美德,是最好的政府行使必须具备的要素。
法律是国家生活的结合物,因此也需符合正义。
正义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符合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法。
正义是隶属于理性的伦理学概念。
自柏拉图之后,最杰出的思想家都广泛地研究过正义问题。
希腊人虽没有明显的权利观念,但他们所讲的正义和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即是他们心目中的权利观念。
罗马人则用法律规则来确认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即是权利问题。
将法律的概念与权利相联系是极为重要的提示。
权利与义务是实在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虽然罗马法学家没有形成权利本身的一般概念,但是他们对罗马法具体内容的论述,已经包含了对“什么是权利”这个问题的回答。
在中世纪后期,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
但直到16世纪,jus作为“一个权利”才明确地区别于jus作为正当的和jus作为法律的含义。
到了17世纪,才发生了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过渡,即从各种规定正当行为的理想法令这样一个理想体系,过渡为对拥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在一个理想状态(自然状态)中,由理想的人提出的,并且也会承认其他人的这些要求,由此而产生了保障人类自然权利的法律权利理论。
西方法学家的上述分析,清晰地表明了他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论述:第一,权利在最原始的意义上是指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第二,权利概念的正式提出也是对正当的事情的概括;第三,自然权利或应有权利,就是基于自然法这一规定正当行为的理想法令而拥有的对某些东西和做某事的权利;第四,法律权利不过是对自然权利这种正当的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与保证,法律权利的正当性并非来源于法律,而是源于权利自身。
如果权利缺乏正当性,即使把这种权利用千百部法律去承认它,它也不是权利,至多不过是统治者所享有的特权。
所以,法律的合法性源于权利的正当性,凡不承认和保障权利的法律,皆为恶法,与强盗的命令并无质的区别。
权利来源于社会,权利的存在条件在于社会的承认和个人之间的互相尊重。
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通过契约所达成的共同意愿,契约规则的产生原因在于人的群居性以及社会性。
换言之,人是社会的动物,孤立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是无所谓契约规则的,因而也就无所谓个人“权利”的存在。
法国现代著名法学家狄骥认为,“我们如果承认人是孤立而和人隔离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有主观的权利,也不可能生而就有权利了。
”人只有在他成为社会的一员之后,并且因为他是社会成员才有权利。
显然,个人权利只有在社会关系网中才能存在并得以说明。
这里的关键是,权利存在正当性的理由是什么的问题。
费希特认为,“对于彼此把对方视为自由存在者,要给自己的意志规定界限,大家都有一个正确的共同认识;对于彼此生活在一个以合理方式相待的法治共同体里,大家都有一个用以约束自己的共同意志。
你要这样限制你的自由,那就是除了你以外,他人也会是自由的。
”费希特所认为的“自由”如果进入到法权关系中,便成为了人的权利,而这种自由必须是在个人对自己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
格林认为,“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
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利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他进而指出,“如果在社会成员方面没有对共同利益的意识,就不可能有权利,没有共同利益的意识就只可能存在个人的某些权力,但这种权力,别人不会承认它是他们所允许履行的权力,也不会对这种承认有任何要求,而没有这种承认或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