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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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引言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征地、拆迁等政策背景下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这些人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其养老问题也倍受关注。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在吸收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失地农民养老现状分析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存在,目前有以下几个问题:1. 公共养老金制度与失地农民的矛盾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职工的,而失地农民并没参加其中。

这就导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乏可靠保障来源。

同时,此类群体普遍属于边缘化群体,缺乏相应信息渠道和社会网络,致使他们较难获取到规范化、可持续的养老保障方式。

2. 失地农民收入水平低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再加上他们受教育程度低、通常从事职业多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等多种原因,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这不能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养老保障领域。

同时,受制于城乡双重户籍等因素,失地农民在获取相关政策上的优待也不如城市居民。

3. 养老保险缺乏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满足失地农民养老的需求,且其建设起点已较晚。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些省市也曾考虑过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但由于制度设计、经费保障等原因,未能取得实质成果。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议为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本文提出以下若干建议:1.建立特殊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失地农民与城市职工在收入、身份和生活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应建立特殊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应由政府出资,同时采取社会资助、发放救济等方式,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金、护理、医疗等方面保障。

2. 推广商业化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可开发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市场,为失地农民提供多层次保障。

政府可通过资金补贴、税收激励等方式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并为该市场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研究论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研究论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研究论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大量农村土地不断被占用,失地农民日益增多。

这些失地农民的生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其中养老问题尤其重要。

然而,由于失地农民的特殊身份和经济状况,他们很难获得良好的养老保障。

近年来,学界和政府开始关注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

其中,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可行的方向。

下面将从制度的必要性、构建途径和实施评估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失地农民的生活苦难重重,缺乏退休金等稳定收入来源,很难保证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由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弥补政府的养老保障不足,保障失地农民在老年阶段的生活品质。

2. 平衡城乡养老差距。

城市居民可以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下享受到较好的养老保障,然而农村地区却缺乏这方面的保障机制。

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养老保障的统一安排,能够缩小城乡养老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3. 降低政府财政支出。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养老扶持负担。

相比于政府一次性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福利,建立保险制度可以引导失地农民自付保险费用,并通过多年积累实现效益最大化,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构建途径1. 同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应独立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应同步推进两制度。

具体实现方式可以是,将农民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基数范围,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

2. 建立社会保险机构。

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机构需要与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紧密结合,确保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具体实施中,建立保险服务站、养老救助中心等机构,并与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对接,确保保险赔付的填补。

3. 设计妥善的保险规划。

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是关键。

根据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福利待遇、生活类型等因素考虑,制定不同等级的保险方案,确保养老保险的受益和保费的支付能够相互匹配。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呼和浩特市经历了大规模的征地拆迁。

然而,在享受城市化带来的经济、社会福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失地农民在晚年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养老环境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篇范文将针对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二、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对于这些失地农民来说,他们的养老保障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他们的收入来源受到了影响,许多农民失去了传统的农业收入。

其次,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无法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

此外,部分失地农民的养老观念落后,缺乏对未来养老规划的认知。

三、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成因造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如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或不健全;二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覆盖面不够广泛;三是农民自身的问题,如缺乏养老规划和养老知识等。

四、解决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可以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2.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覆盖面,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养老意识和养老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了解养老规划的重要性和方法。

4. 鼓励农民参与社区建设:鼓励失地农民参与社区建设,通过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方式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5. 引入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产品,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我国城市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大量的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一大批农民变成失地农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更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笔者就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调研中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为社会关注焦点。

目前,失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

以宜阳新区为例,从调研情况看,各社区、村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障覆盖面窄。

目前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五分之二,部分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

二是保障数额偏低。

目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

三是生活补助少。

由于村组集体企业较少,可供支配的资金有限,满足不了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充足生活补助。

2、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

一方面,就业观念差。

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和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当地政府补助救济,就业是村和集体的事,失地农民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

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组表现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

在调研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有些村干部希望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共识。

3、就业安置困难。

从目前农村产业结构来看,有五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转非的关键。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其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提升社会稳定与和谐。

失地
农民面临着土地收回带来的现实困境,社会上对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关注逐
渐增加。

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失地农民晚年的生活将面临贫困
和困难,这不仅会给他们自身带来痛苦,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而通过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缓
解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的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对失地农民这
一特殊群体的保障还比较不足。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解
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可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发展。

通过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还可以为农村其他困难群体提供借鉴和参考,逐步建
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因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的
共同努力,通过研究和探索不同的经验和模式,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更好的保障。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摘要: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的,有力度的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老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首先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介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最后指出制度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

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

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

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

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

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

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

近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

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

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

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逐渐成为了重要的资本资源。

在呼和浩特市这样一座蓬勃发展的城市中,许多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概况近年来,呼和浩特市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等。

这些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为失地农民的养老提供了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际问题尽管政策已经实施,但失地农民在养老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实际问题。

首先,部分失地农民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导致他们无法及时享受应有的待遇。

其次,一些失地农民的养老金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其养老需求。

此外,随着土地征收的不断进行,部分地区的就业岗位与技能培训并不足以支撑失地农民的生活与养老。

三、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政策宣传与执行不到位政府在宣传和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时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全面。

此外,部分地区在执行政策时存在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单一、养老金水平较低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这导致部分地区的养老金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就业岗位与技能培训不足随着土地征收的不断进行,虽然提供了部分就业岗位,但与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此外,部分地区缺乏针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项目,导致他们难以适应新的就业环境。

四、解决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地农民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政策。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一、论文题目《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二、标题1.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现状和困境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建设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4.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思考与展望5. 失地农民养老案例分析与对策三、现状和困境作为人口规模相当庞大,从事中国重要支柱产业——农业劳动力的失地农民,其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加之国家扶贫扶老政策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的贫困现状更加尴尬。

同时,失地农民因其生活的特殊性,往往要承担儿女教育、奶奶养老等支出,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针对这种现状,国家亟待制定一套符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

而如何从政策层面,通过保障制度等手段,破解失地农民的疑难问题,是当下急待解决的问题。

四、设计与建设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需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核心点的保障制度可以针对以下几点着手:1. 建立养老金体系。

其中包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金和农村居民养老金三级体系。

要通过不同的层次制度,让失地农民、流动人员、外来工人等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障得到合理保证。

2. 完善个人账户制度。

在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为个人的主体,可随时转移,并可由他人代管。

3. 健全制度框架。

建立养老保险资金缴存、汇缴与管理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引导不同人群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4. 落实专项补贴政策。

设立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资金,实行全国或区域性资金的统筹,等具体措施。

5. 建立失地农民家庭医疗保险。

建立一套失地农民家庭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家庭医疗保险,保障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和优良的医疗服务。

这些制度的建设需要由政府、社会力量以及失地农民三个角色合力完成,注重以政府为主导的统筹与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

五、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当前,导致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失地农民受现行养老制度失衡的影响,许多制度和政策难以实际落地,严重缺少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与保障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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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之浅见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作等多个方面。

2009年以前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征地的途径多种多样,征地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也是多种多样,情况复杂,统一处理,难度也很大,不仅有资金保证的问题,还有社会稳定的问题。

新增征用土地,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要做,特别是“先保后征”的土地审批原则,“政府补贴”的保障强制要求,更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到优先的位置。

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不敢碰,但又绕不过”的问题。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连续下发文件,制定政策,要求基层抓好这项工作。

从目前情况看,已经出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统一保障标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的县市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0元,有的确定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是保障资金采取了个人缴纳、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级筹集的办法,体现了政府责任。

三级筹集的比例一般为3:4:3,或者确定政府补贴30%。

三是政府补贴实施“出口补”的方式,即对不满60周岁的农民,政府补贴部分在其达到60周岁时拨付到位;对已满60周岁的农民,政府补贴部分直接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避免一次性补贴带来的财政压力。

结合实际,主要围绕“人均耕地
不足0.3亩的财政补贴、新增征地享受财政补贴、集体收入按比例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人均耕地0.3亩以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补贴的看法。

(一)指导思想:以“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并逐步提高”为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参保相结合,建立个人参保、缴费、政府实施补贴的保障机制。

(二)保障范围:在园区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征地、占地,被征占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包括婚嫁及新出生人员),且征占地后以村(居)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实施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已被征用土地且已转非村(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已享受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官警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除外。

(三)保障标准:失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保障金的标准,按略高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政府补贴承担本标准的三分之一。

已领取人员的领取标准不随之调整,按新农保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执行。

(四)关于政府补贴办法。

被保障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的,即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的人员,要求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满60周岁时,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计算养老保险费,政府按保险费的
1/3予以补贴,并一次性补足,计入个人帐户的政府补贴部分。

在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发放,与新农保养老金合并执行。

60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政府按养老金标准的1/3予以补贴,每年年初拨付到基础养老金帐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发放,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合并执行。

财政补贴部分没有继承权,在参保人死亡后停止发放。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府补贴部分应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不能从土地出让的安置补偿费中抵交。

(五)保障范围村的认定审批程序:1、由符合保障条件的村向所在镇街政府提出保障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2、镇街政府负责全面审核村提报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村由镇街政府向人社部门提出保障申请。

3、人社部门根据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审定意见,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六)纳入保障范围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后由镇街道政府审核,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公安部门审定,人社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二、关于新增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补贴的分配办法
关于新增征地的审批,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根据规定,对新增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农民生活养老保障,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补贴比例不低于30%。

政府补贴做为土地审批的前置程序,一次性拨付到位,从财政土地受
益中支付。

这部分资金因是一次性拨付,应按当年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均摊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计入个人帐户的征地财政补贴部分,不享有继承权。

60岁以下的,待达到60周岁享受养老保障金;60岁以上的,按最后一次投保记录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障金,已有发放记录的,领取标准做相应提高。

当该村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下后,上述的政府补贴,做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

待农民达到60周岁时,按政府补贴额计算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当年0.3亩以下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即财政补贴部分),由政府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60周岁以上的,由政府按政府补贴的月标准逐年拨付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三、村集体收入用于村民养老保障的分配办法
有的地方财政每年按一定数额永久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的安置补偿费、旧村改造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村集体的其他途径收入,是村集体和村民土地征用后的长期收入,也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重要来源,因此,必须加强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针对目前村居的集体收入情况,建议拿出一部分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障。

(一)用于养老保障的比例:财政永久性支付安置补偿费的
40-60%;旧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的10-30%;村集体的房产开发、房屋出租、村办企业等其他收入的20-40%,各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按一定程序确定。

(二)保障办法:村集体年收入按以上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进行均摊,60岁以下的用来补助农民参加新农保缴费,待达到
60岁享受养老金;60岁以上的将均摊部分每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用来直接补助生活。

(三)条件好的村,为提高本村村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可以制定更为优惠养老保障办法,与本办法合并执行。

(四)旧村改造中,政府留用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用于该村将来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后的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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