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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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6•【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建发[2012]37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7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要求各地组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检查,并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对部分“禁现”城市进行检查。

为此,现将我市迎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并进行二次结构或装饰装修阶段的在施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施工设计图纸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预拌砂浆设计,明确了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有无违规设计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情形(查看施工设计图总说明)。

(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是否按照文件规定,明确了砌筑、抹灰、地面等用途预拌砂浆的预计使用量(查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规定落实使用预拌砂浆,方案中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搅拌机等现场搅拌砂浆的文字表述(查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相关章节)。

(四)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水泥搅拌机的行为;是否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要求。

(五)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预拌砂浆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前复试执行情况;10月1日起,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三、组织实施(一)自查阶段:于9月2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各大施工集团也应同步完成本集团所有施工项目的自查活动。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9 831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9  831

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的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 5.1.8 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

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

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 号)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企业名录在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散装水泥网()上公示。

四、加强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建委“禁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区县建委、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禁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建委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备案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核查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禁现”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于每年1 月15 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见附件2),此表纳入区县建委行政基础数据管理考核体系。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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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商务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
砂浆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2-08-27
京建发〔2012〕37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要求各地组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检查,并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对部分“禁现”城市进行检查。

为此,现将我市迎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并进行二次结构或装饰装修阶段的在施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设计图纸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预拌砂浆设计,明确了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有无违规设计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情形(查看施工设计图总说明)。

(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是否按照文件规定,明确了砌筑、抹灰、地面等用途预拌砂浆的预计使用量(查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规定落实使用预拌砂浆,方案中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搅拌机等现场搅拌砂浆的文字表述(查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相关章节)。

(四)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水泥搅拌机的行为;是否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要求。

(五)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预拌砂浆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前复试执行情况;10月1日起,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于9月2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各大施工集团也应同步完成本集团
所有施工项目的自查活动。

(二)抽查阶段:10月-12月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陪同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市“禁现”工程进行抽查。

抽查阶段,还将抽检预拌砂浆、水泥、砂子实物质量状况。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我市是商务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列入全国的第一批重点“禁现”城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大施工集团务必以首善意识认真组织完成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广预拌砂浆。

(二)及时上报“禁现”工作总结和在施项目清单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落实本市“禁现”工作的具体做法、自查情况和进展情况,于9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总结和所有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大施工集团应于9月2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集团落实本市“禁现”工作有关制度建设、做法和在施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五、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将对贯彻“禁现”、推广散装预拌砂浆工作不力的区县进行通报,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企业。

附件:在施项目清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刘洪波;电话:59958959;传真:59958947;邮箱:bjsn6@)
主题词:城乡建设禁现检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在施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万m 2) 工程地址 工程进度
是否按规定使
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 联系人
单位电话、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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