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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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法条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法条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法条《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法条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的生效1. 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以下情况,合同视为生效:(1)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规定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生效。

2. 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原则: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效力待定的仅为物权处分行为。

三、合同的无效《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情况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总则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合同还需要具备订立要素,即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或依法审批后方能生效。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

当事人要求履行权利的,应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享受相应的权利。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被终止或失效。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编总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具体应用时还应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最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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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目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内部环境 (5)第三章风险评估 (6)第四章控制活动 (7)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8)第六章内部监督 (8)第七章附则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9)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1)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3)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15)第一章总则 (15)第二章安全生产 (15)第三章产品质量 (15)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16)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培育 (17)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筹资 (19)第三章投资 (20)第四章营运 (2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购买 (2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存货管理 (24)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25)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 (2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销售 (27)第三章收款 (2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29)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工程立项 (31)第三章工程招标 (32)第四章工程造价 (32)第五章工程建设 (33)第六章工程验收 (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35)第一章总则 (35)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35)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3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37)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37)第三章外包业务实施 (3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39)第一章总则 (39)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39)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40)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42)第一章总则 (42)第二章预算编制 (42)第三章预算执行 (42)第四章预算考核 (4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4)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46)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4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4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48)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49)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50)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51)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51)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52)第一章总则 (52)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53)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53)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54)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5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5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56)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57)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全面地完成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使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

二、履行行为的表现形态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服务、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三)情事变更原则【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称:“……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发布)第27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1.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的内容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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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的履行。

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3、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正确。

(二)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509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意:随附义务扌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亦无约定,但基于诚信原^U 和社会上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主要内容:1、通知的义务。

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的义务。

债权人及时受领债务履行;债权人依约或基于诚信原则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创造的必要条件。

3、减损义务。

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

扌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义务时,各方均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4、保密的义务。

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商业秘密。

在合同订立、履行、履行之后,当事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其中合同履毕之后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以及对原合同伙伴的商业秘密不予侵害的义务,被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三)节约环保原则(新增)509条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扌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是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的互助协作精神。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五)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六)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

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

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干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

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二、合同履行的要素规则,也称合同履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确定(补救措施)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债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注意:51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谕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谕期提取标的物或者谕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讲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514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二节选择之债(标的的选择)一、选择权归属与转移515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权的行使方式546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三节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履行一、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中,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517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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