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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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款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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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关于不平等条款的案例分享:
1. 酒店预订网站:一些酒店预订网站在条款中规定,如果顾客取消预订,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退款。

这种不平等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因为顾客可能由于紧急事件或其他原因不得不取消预订,但他们仍然将失去全部付款。

2. 手机合同:一些手机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规定,如果用户提前终止合同,则需要支付昂贵的违约金。

这使得用户感到束缚,无法自由选择不同的服务提供商,并限制了他们的消费者权益。

3. 租赁协议:一些租赁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规定,房东有权在房租上涨或终止租约时不提前通知租户。

这种不平等条款剥夺了租户的权益,使他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财务状况。

4. 信用卡合同:一些信用卡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规定,银行有权单方面提高利率或收取额外费用,而无需提前通知或经过用户的同意。

这种不平等条款剥夺了用户的权益,使他们可能不知情地面临更高的债务。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企业或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给自己更多的权力,并对消费者的权益施加限制。

这些不平等条款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公众对这些案例的关注和法律的干预,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保护。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先给你们说个例子哈,就像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里写着“手机售出一概不退”,这合理吗?哇塞,这不是霸王条款嘛!
咱说有个服装店,在他们家办了会员卡,结果合同里有一条写着“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会员卡使用规则”。

就好像你正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有人告诉你路不能走了一样,这多让人憋屈呀!凭啥呀?消费者的权益在哪呢?这不就是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嘛,就得罚!
还有啊,一些房产合同里写着“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哎呀呀,这房子可是老百姓花大价钱买的,出了问题还不管,合适吗?这就好比你买了个面包,店家说坏了也不负责,那谁能接受呀!
再比如租车的时候,合同写着“车辆任何损坏都由租客承担全部费用”。

可万一车子本身就有问题呢?这不是把所有风险都推给租客了吗?这不公平!
这些例子是不是都很气人?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就是在损害咱消费者的利益呀!我们必须要重视起来,让那些违规的商家受到处罚。

合同应该是
公平公正的,是保护双方权益的,而不是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不能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横行霸道呀!我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市场变得更加健康、公平。

所以呀,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就得严惩不贷!让他们知道,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小李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手机店的销售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其有一份手机保修的格式条款需要签署。

小李在未仔细阅读和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在手机销售员的强烈推荐下签署了该格式条款。

当手机出现问题时,小李发现该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保修期限短、保修范围窄等。

此时,小李想要维权,但却发现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若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则需支付高额罚款的条款,这使得小李深感困扰。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与手机店进行消费交易时受到了该格式条款的限制。

小李在签署该格式条款时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而仅仅是听从了销售员的推荐而进行了签署。

该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时需要支付高额罚款,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小李在受到该格式条款限制时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们接下来就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重点是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情况下,可如何进行维权,并为了规避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一揽子合同提供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具体约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如对格式条款之约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存在冲突,则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些不符合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解决建议针对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教育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之前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尤其是对其中潜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工商查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例

工商查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例

工商查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例条款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常见表述:“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免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常用定义:1.“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期望您在签订合同时间(以挑衣物单据为依据)内申领衣物,少于3个月闻者足戒跑的衣物,本店将不再分担遗失责任。

”3.“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4.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于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管理索赔。

”条款类型三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常见表述:1.“本店商品卖出一概予以退货。

”或“折扣商品不透气换新。

”或“奖品、赠品一律不推行三包。

”2.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条款类型四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免去自己依法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常用定义:1.“送选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丢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2.“产权备案面积与合约签订合同面积出现差异,按照实际面积排序多退少补。

”条款类型五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

1.违约责任“你轻我轻”的情形。

常用定义: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出现偿付时,在格式条款中预设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重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情形。

常见表述: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条款类型六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预设违背法律、法规减轻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

常用定义:1.“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不公平格式条款具体内容

不公平格式条款具体内容

不公平格式条款具体内容
1. “哎呀,有些条款说啥子买了就不能退,就像你上了贼船就下不来一样!比如买个东西,回家发现不喜欢了,却被告知不能退,这不是坑人嘛!”
2. “还有那种办了卡,商家说啥时候关门就啥时候关门,那我们的钱咋办呀,这不是把我们当冤大头嘛!就好比你满心欢喜存了好多钱在小猪存钱罐,结果存钱罐有个洞,钱都没啦!”
3. “嘿,有些条文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那不等于他们想咋说就咋说呀!这就好像游戏规则全由他们定,我们只能跟着他们转,哪有这样的道理哟!”
4. “那个霸王条款说赠品不保修,这也太过分了吧!送都送了,还不给好好保证质量,跟送了个一次性的东西有啥区别呢!就像给你个漂亮杯子却是坏的,还不能换,气不气人嘛!”
5. “你们看那种必须买套餐才能享受优惠的,多不合理呀!这就像你必须吃一大桌菜才有资格喝一口饮料,凭啥呀!”
6. “有些条款说什么出了问题商家不承担责任,那我们消费者找谁去呀!这不是把麻烦全扔给我们嘛,就好比你摔了一跤,旁边看着的人说跟他们没关系,太让人无语啦!”
7. “你们碰到过那种办卡后不能转让的条款没,简直太霸道啦!这就类似你有个宝贝不能给别人一样,太不合理啦!”
8. “还有那种会员积分清零的,一年到头好不容易攒的分,说没就没了,这不是戏弄人嘛!就像你辛苦搭的积木一下子被推倒了!”
9. “最可气的是那种限制你使用时间的条款,明明是自己的权益,却被这样限制,这不是活生生的欺负人嘛!就如同给了你一双翅膀,却规定只能在一个小角落飞,太憋屈了呀!”
我觉得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简直就是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让我们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应该要好好整治,不能让它们继续横行霸道!。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1. 合同一方拥有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而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

2. 合同规定一方在违约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另一方违约时的赔偿
标准远低于此。

3. 合同中包含对一方的保密条款,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4. 合同期限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或延长。

5.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需支付高额费用才能
解除合同。

6. 合同中一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7. 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拥有无限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进行修改,而另一方无权拒绝。

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或产品。

1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业务决策进行干预。

11.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或咨询。

12. 合同规定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仍可使用另一方的商标或知识产权。

13. 合同中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独家业务机会,而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14.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任务,而不
考虑实际可行性。

15.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16.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在不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款项。

17.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放弃其合
同权利。

1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合同的解释权。

1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承认违约。

2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进行罚款,而另一方则无权对等处罚。

工程合同里明显不公平条款

工程合同里明显不公平条款

工程合同里明显不公平条款在工程合同中,每一条款都关乎着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与责任承担。

不幸的是,并非所有条款都是公平合理的。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范本,以及对这些条款的具体分析。

范本条款一:“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需支付给甲方每日延期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明显偏向甲方,忽略了工程延误可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设计更改等。

这种单方面的惩罚机制对承包方极为不利,可能导致承包方为了避免违约而牺牲工程质量。

范本条款二:“甲方有权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这一条款赋予了甲方过大的权力,而没有相应的制约。

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导致甲方随意终止合同,给承包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范本条款三:“承包方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所有供应商和分包商,无论其价格和质量如何。

”此条款限制了承包方选择合适供应商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和工程质量下降。

同时,这也为甲方提供了操纵合同执行的空间,增加了承包方的经营风险。

范本条款四:“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一条款完全排除了第三方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使得甲方在争议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这种做法不仅不公平,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面对这样的不公平条款,承包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必要时请律师进行专业评估。

2. 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敢于提出修改意见,争取双方利益的平衡。

3. 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第三方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方式。

4. 保留好所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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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山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振宇这样说。

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9个典型案例被公布在公布的29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旅游合同、公用事业合同等五个领域。

在查处的九起典型案例中,阳泉市吉祥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河药店因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罚款5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盂县分公司因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被罚款30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因格式合同未备被罚款1.5万元,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0元。

“在现实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形成了众多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

”王振宇介绍说,由于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所危害的当事人往往具有群体性,极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消费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地位不平等,消费者维权意识弱是主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从合同格式条款订立时起,就呈现着一强一弱的状态,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

因此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合同地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弊端。

”山西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赵卫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大多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格式条款来实现。

“由于消费者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无知、无奈的困境。

同时在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诚信意识缺失的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持续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

”王振宇说。

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打击格式合同侵权据了解,今年,山西省工商局将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重点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在这次行动中,我们要把专项行动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结合起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工商效能建设结合起来。

”王振宇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工商局将采取六项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的实施。

一是向社会公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投诉举报。

二要采取邀请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开座谈会、开展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三要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建立约谈企业负责人机制,督促其整改。

四要建立案件会审、案件评析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查办的疑难案件和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会审、评析,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五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信用信息锁定办法》的规定,采取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进行信息锁定、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公示公告等手段,促其企业和经营者主动配合。

六要强化目标责任制,要将具体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省局还将把专项行动纳入对市、县级工商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王振宇说。

【相关链接】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1.涉及房地产合同中的3种“霸王条款”:“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

2.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的5种“霸王条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等。

3.涉及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8种“霸王条款”:如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等。

4.旅游合同中的1种“霸王条款”:“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5.公用事业合同中的12种“霸王条款”: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

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1.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案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于2011年5月起,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会员卡第3条内容为“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药房(连锁)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

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案2011年4月,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推出的“神州行系列套餐”服务中设定了包月费,消费者在选择套餐时,当月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

同时,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指出:“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

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

阳泉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3.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权利案2011年4月,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太谷分公司在其销售的福利卡背面使用说明中标明“此卡解释权归家家利超市”,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4.中国电信中阳分公司格式合同未备案案2010年4月,中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5元小区通、9元小区通、39元畅聊、69元畅聊、89元畅聊”五种资费套餐属格式合同,均未在工商部门作备案登记,工商机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长治县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案2011年5月9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用水协议》中含“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的条款,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在与供水公司形成的买卖关系中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长治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6.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10年3月以来,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印制商业广告,其中含“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等内容。

当事人以商业广告的形式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7.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责任案2011年8月17日,该店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说明中含“……标明‘处理鞋’或‘特价鞋’的不实行三包”等字样。

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免除其对所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元。

8.中国人寿方山营销部使用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案2011年3月1日,方山县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营销服务部使用的“福禄金樽”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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