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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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监督权‎依法审判‎‎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

‎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

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

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监督权依法审判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

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

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

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与时俱进的要求。

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法院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

笔者就现阶段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前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法院工作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述规定表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1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

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必要性第一,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个别审判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随着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其职能、权利、义务也日益明确。

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判案件,保障社会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因此,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接受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司法独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只有司法机关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地审理案件,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坚持观念、态度和行为的独立性,不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得到尊重。

人大监督的着重点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必须认真遵守上述原则。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审判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以案件审理效率为标准,努力实现审理及时的目标。

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

因此,法院应当随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供案件和审判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管理质量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的标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接受人大监督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内部加强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尽可能减少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和操作,并严格执行评议和考核程序。

同时,法院应切实保护职业的道德操守,坚决制止违反法规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总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经验材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

正确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必须有人大进行相应的监督。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人大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与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既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科学监督,又是对法院的各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其司法价值、真正实现其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实践中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解决司法难题,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才能有新发展。

1、接受人大监督是实践“三个至上”的需要。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相互依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实践“三个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败的重要标准。

为此,我们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弘扬司法文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2、接受人大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需要。

守好公正底线,就是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

每个法官都必须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工作上始终尽责、作风上始终务实、办案上始终清廉,才能担负起守好公正底线的基本职责。

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及人民法院个别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廉洁自律较差等导致办案过程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邢玉柱 漆 鹏 张 涛 应 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㊂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已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着力点㊂一㊁研究背景及法理渊源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国人大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结合各自法定职权职责,制定出台相应举措落实目标要求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也明确提出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称为 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拉开大幕㊂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闻令而动,迅速落实,从立案登记制㊁基本解决执行难㊁司法员额制㊁冤假错案纠正㊁错案终身追责制㊁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 上划” 去地方化”等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绩和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得到了正确维护和保障㊂国内法学理论家认为,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正义,这个正义是作为公平㊁公道的正义,是个案中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唯有在形式中才可能达到㊂这样的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受到司法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应当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精神的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个司法总目标,源于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仰之上,基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㊂因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㊁新需求㊂二㊁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现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式实施㊂2009年5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责任边界㊂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有以下7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㊁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㊂自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㊁法制化时期㊂但由于开展监督工作法律专业性极强,人大代表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仅局限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研,形式大于内容,不能有效深入,难以达到理想监督的审议效果,更不能有效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㊂(二)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可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监督目标导向不够明确㊂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㊁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㊁专题视察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㊁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㊁带有共性的类案问题㊂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人大开展监督67法治纵横司法职权和形式较多,但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定位㊂在监督法的规范下,人大司法监督如何破题,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是新时期地方人大一直在摸索破解的重要课题㊂二是司法监督权运用单一,监督 乏力”㊂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法已授权人大行使刚性权力,但地方人大普遍存在不敢启动罢免和撤职案,鲜有使用询问㊁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已然形成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缺乏力度的监督惯性㊂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大多都是指导性㊁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监督法配套程序法方面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司法监督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无奈地弱化司法监督工作㊂第二,从司法监督主体来看,司法工作具有繁杂㊁专业性强的特点,人大开展主动司法监督着力点不多,加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少且相关培训力度小㊁频次低,代表监督司法的整体履职能力水平较弱,导致代表委员参与听取审议㊁执法检查㊁视察司法相关监督工作,不敢深入,限于外围观察㊂第三,检察监督㊁律师制度建设支持力度弱㊂其表现为对具有监督司法个案职权的检察院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司法个案中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注度低㊂三是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监督力量建设不足㊂第一,人员匮乏,监督力量严重不足㊂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㊁人才匮乏等问题㊂据了解,重庆各区县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主要依托监察和法制委开展㊂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该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6人为兼职㊂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占比来看,41.2%的委员都为兼职委员,难以把主要时间㊁主要精力用于人大监督工作,影响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深不实的主要原因之一㊂第二,机构配置不统一,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设置不合理㊂在各地方人大机关中,行政性人才较多,专业性人才较少,法律专业性人才则更少㊂第三,司法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建设滞后㊂据查询相关数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政法代表占比为4.94%,代表结构亟待优化㊂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知识,要知法懂法,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工作㊂三、完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目标的提出,人大监督司法将与时俱进地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㊂(一)明确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定位,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确保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㊂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找准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局以及律师(界)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㊂用好七项职权,与时俱进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方式,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与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启动质询㊁专题询问等程序,群策群力挖掘代表智力资源做实类案监督工作㊂充分均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寓监督于支持的工作原则,支持公安㊁法院㊁检察院正确行使侦查权㊁审判权㊁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支持公检法 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对刑事司法个案准确有效依法行权,支持检察院对民事司法个案和行政司法个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其承担的法律辩护责任,充分保障提升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和司法安全感㊂(二)把握司法监督工作主攻方向,不断提升代表法律能力第一,确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和主攻方向,发挥好保障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间接监督作用㊂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集体行权,对司法法律制度监督总体性的㊁实体性的㊁程序性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慎使用行使特别问题调查㊁撤职权以及罢免权㊂第三,提升代表法律77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专业能力,积极开展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和司法监督工作能力,让代表熟悉掌握监督法和司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研㊁监督中发现问题并形成代表建议㊁议案的转化率和质量,逐步解决对司法不敢监督㊁不会监督㊁不善于监督的老问题㊂(三)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配套监督法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当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应尽快启动调研制定监督法等涉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性㊁配套性程序规定㊂如制定出台规范撤职案㊁质询案㊁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办法,注重7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和衔接以及程序上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人大的质询㊁罢免等处置的具体程序等㊂深刻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验,借助全国人大出台备案审查规定契机,突破主动审查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权威㊂(四)抓牢抓实司法人事任免监督,避免任免工作形式化无论是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都要恰当地落脚到人事监督之上㊂应当创新人事监督工作机制,改变在人事任免上素有的 橡皮图章”的形象,严把任前审核㊁任中评议和任后监督 三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实效㊂对于提请任命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民主评议㊁质询等形式,确保任命人员符合任职条件㊂拓宽履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开展司法人员履职评价制度㊂人大对其选举㊁任命的法官㊁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开展监督,对其工作作风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社会测评㊁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履职评价,甚至提出质询㊁质询案或提请罢免案㊂(五)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大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精兵强将的人大机关工作队伍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和经济㊁科技㊁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知识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㊂畅通立法㊁执法㊁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配齐配强人大队伍,形成人大与党委㊁政府干部的双向交流,疏通 出口”,严把 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上下互动㊁协调一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㊂(六)正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依法有力有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第一,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司法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更加关注司法制度建设㊁法律政策等宏观方面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加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法律制度监督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类案工作视察调研工作力度和频次㊂第二,寓监督于支持,加强对检察院㊁司法局㊁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其作为实现司法监督目标的工作着力点,保障检察院全面㊁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个案司法公平正义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司法局㊁律师承担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㊁辩护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㊂第三,创新执法检查工作形式,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㊁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㊁律师法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改革与法律的贯彻实施得到正确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官㊁检察官㊁司法局㊁律师的职责职权得到正确的保障实施㊂参考文献:[1]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6.[2]卢鸿福.类案监督让人大司法监督由虛变实[J].法治与社会,2017(12).[3]杨绍华,申小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㊁院长㊁首席大法官周强[J].求是,2013(16).[4]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J].政治与法律,2013(05).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张 波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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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大径直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裁量,那么就难免引发宪法上的危机:究竟谁是裁判机关?人大在宪法上的最高权威是否意味着无所不包的权力?显然,无论是我国的宪法、组织法与任何其他法律,都没有授权人大有权对案件审理是否“违法”进行裁判。

在本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初审,从诉讼法的角度讲,即便法官判决有误,那么当事人依然有可能通过二审获得救济。

人大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时介入,不仅妨害司法公正,直接影响了二审判决;同时在尚未穷尽司法救济时介入,也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

地方人大为何拒绝“司法审查”既然司法救济尚未穷尽,法律也从来没有授权人大可以对法院判决进行再审,人大为什么对法院的“司法审查”如此敏感呢?其中既有宪法上的,也有观念上的原因。

首先,从宪法的结构上来看,人大的权力非常宽泛。

宪法虽然列举了人大的权限并确认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是没有明确限制越权行为。

其次,与人民代表及部门行政首长相比,法官在宪法与法律上的地位比较缺乏保障。

例如,人大代表、行政首长与法官在法律上同样需要选举产生。

但前两者的裁撤只能通过罢免程序,但法官的裁撤则更加任意,包括罢免、行政处分与其他情况下的免职。

这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之门。

最后,在目前司法机关、立法机构普遍行政化的情况下,即便是集体决定导致的问题,责任往往归咎于个别法官。

在本案中,审理由合议庭完成,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由主管院长签字。

可见,案件是集体负责制的结果。

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让个别法官对判决承担独立责任,既不符合责权对等的一般原则,同时还鼓励法官在判案时,既要看领导的眼色,又要看人大及其工作机构的眼色。

这种作风如何保障宪法所要求的“独立审判”,令人堪忧。

好在,法官们开始反思的自己的角色,希望涉案法官李慧娟的质疑,能够成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相关报道见本报11月17日5版《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11月24日5版《四律师上书审查地方法规》))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 21世纪经济报道 ]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这一回,法官李慧娟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11月初,她将一份“情况反映”通过中国女法官协会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一纸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的处理决定由洛阳中院初步拟成。

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小”官司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该案于2003年1月25日开庭审理,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

2001年5月22日,伊川县种子公司(简称伊川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简称汝阳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并约定全部收购,但后者繁殖了种子后一粒都没有卖给前者——这是本案中原、被告都认可的基本事实。

汝阳公司要求伊川公司赔偿损失。

但是,赔偿的数额到底应该依据市场确定价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来计算,双方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按双方合同约定,汝阳公司接收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收购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2.5倍计算。

伊川公司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种子条例》)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这样算出的即使伊川公司履行合同,汝阳公司的可得利益最多也就是2.5万元。

而汝阳公司方面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3.4~3.9元计算出的损失为70万元。

最终,(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汝阳公司的观点。

参照当年“农大108”玉米种子在两地的批发价格,在扣除成本及代繁费后,确定为计算汝阳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单位价格,据此判伊川公司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001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该案仍在审理中。

“大”问题如果事情仅仅这样,也就毫无惊人之处。

但恰恰是洛阳中院的(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据记者了解,在本案合议之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接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高效田、常务副院长王伯勋转来的多份批示,这些批示均要求“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5月26日,对是否考虑天气原因在赔偿数额中降低亩产10%,合议庭合议后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应不予考虑,少数人则认为应该考虑。

随后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与承办人李慧娟一起向高效田院长汇报,高院长认为应提请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而5月27日中院审判委员会就该案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进行了讨论,并按少数人的意见形成了决议。

当时的决议中亦包含“自然无效”的这句话,但无人异议。

当天,李慧娟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

7月15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案种子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事隔三月,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豫人常法200318号)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并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之后的几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中院均依此发布了通报。

“我们拟定了一个处理办法,但省里认为处理得还是太轻了。

”10月31日,洛阳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王伯勋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这样表示。

法条抵触之辩在采访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重复了其法制室的答复意见。

而伊川公司的意见也分外明确:既然没有修改或废止,则适用。

“如果伊川公司也按计划价格,那么它为什么将2元多一公斤收购的‘农大108’玉米种子10元多一公斤卖出呢?”本案汝阳县种子公司代理律师,洛阳君信合律师事务所陈占军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这样发问,“说得直接点,是被告看见那年种子价格猛涨,直接出售代为繁殖的种子,而置已签合法合同于不顾。

”记者查找了《河南种子条例》的几个版本后了解到,该条例1984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1993年和1997年分别两次修改。

而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正式实施。

河南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1997年,河南省物价局和农业厅根据《河南种子条例》制定了《关于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了种子收购和销售的省内统一价格计价公式。

“只要《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未废止或修改我们那个文件就应有效。

”这位官员还向记者透露,关于修改《河南种子条例》河南省有关方面已开会讨论过,但还没定下来。

他表示,目前全省种子价格管理体制是“省里市里没有种子交易,就管不了,管理权已下放给了县里。

”河南省农业厅下属的种子管理站的一位人士则半开玩笑地说,“《河南种子条例》还规定有‘玉米、水稻、高粱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

而现在只要经过申请,什么性质的公司不能经营呢?”该案审判长李慧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法律与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一种情形是,法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可以细化,但这些细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价值取向。

本案中《种子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市场化,则种子价格应为市场调节。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种子管理的隋司长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种子法》出台的精神就是市场化,现在种子没有政府指导价,都由市场定价。

各地有关和《种子法》冲突的规章的条款都应修改、废止。

”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无效是个问题,但谁有权认定更是个问题。

法院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事的通报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更不能在裁判中对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你法官怎么有这个权力呢!你的职责是依法审判。

”“我国目前没有宪法法院,不可直接进行审查。

只有按程序一级级上报请示,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会议审查。

认定地方性法规‘自然无效’在程序上是不对的。

”洛阳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王伯勋说。

另外一位资深地方法官则认为,该审理不需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报请,更勿须中止诉讼,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之裁决。

“如果按照河南省高院通报的说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法院即得中止诉讼报请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裁决,那么《立法法》六十四条等规定又有何意义?如果对法律已明确规定之内容再作裁决,司法的效率将何在?”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分析,在本案中,法官在判决中只是说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其中的一条“自然无效”,这是法官自己的一个内心判断,法官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自由心证,并非以法院的名义判决无效。

北大一位法学博士向记者分析说,从法理上讲法律的无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失效时间已到,该法律即告无效;二是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律,明确宣告旧法失效,此谓“宣告无效”;三是《立法法》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上位法与下位法抵触之条款“自然无效”。

“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违法了怎么办?”江平质疑道,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够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法规。

但是全国人大从来都没有撤销过。

另外,全国人大也没有专门规定具体操作,撤销程序也不明确。

李慧娟法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认为自己没有“宣告地方性法规某条款无效”,更没有“违法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在本案中,如果《立法法》尚未颁布,我承办个案时依法理认为《河南种子条例》三十六条无效,那是绝对的越权行为,事实上情况是我仅仅把《立法法》之条文照搬到判决书中而已,即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予以确认。

”她认为,只有人民法院行政庭在裁决行政争议时才必须首先审查行政立法,但本案是民事纠纷,自己在判决书中只是在阐述判决理由时援引法律之规定表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及理由。

“这个法官应该上报最高法院跟全国人大协商,再由全国人大决定如何处理;或者就不要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河南种子条例》有关条款无效,就直接写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可避免这样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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