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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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具备合法性(一)公司的人格独立性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

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

从法理上看,两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

但是在实际中,母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

1/ 9(二)公司担保的限制关于担保,在《公司法》里第16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对内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因为《公司法》第16条第一、三款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立法意图来看,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2/ 9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但是,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仅仅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做出,其次从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看出,其欲表达的含义是公司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研究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研究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研究【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和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介绍了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概念,探讨了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随后分析了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也总结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探讨了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益处和挑战,并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通过本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实际情况,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并促进相关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全资子公司, 担保, 研究, 概念, 原因分析, 影响因素,风险控制, 法律规定, 益处, 挑战, 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是一个在企业金融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通过此种方式,母公司可以获取更多的融资资源,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同时也可以提升母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地位。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可能会导致全资子公司自身陷入困境,进而影响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机制、原因、影响因素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金融管理体系、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其对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为相关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风险管理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1. 系统梳理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剖析该现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2. 分析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影响因素,探讨其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的影响机制。

3. 探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本编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债务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特征,包括担保人的提供和债务人的接受,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对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进行了定义,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是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对主债和担保债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清偿债务、承担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对担保物的规定,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等,明确了担保物的权属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追偿权,包括保证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对保证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附带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对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则,明确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担保物的设立。

第十条:对公证抵押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和登记。

以上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进行的解读,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对质押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同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对追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替代履行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对多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对债务人责任的共同承担。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和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和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亏为盈 ,避免破产 清算 的一种解救制 度。《 企业破产 法 》第 1 7条规定 ,企 业 由债权人 申请破 产 的,在人 民法 院受理案 件后 3 个月 ,被 申请破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 门可 以对该企业 进行整顿 ,整顿 的期 限不超过两年 ,该公 司进入整顿期应 当 定 期将整顿情况 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 ,且依据 《 企业破产 法 》 第 2 1 条第 3 项规定 ,企业有本法 3 5 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 损 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终止 整顿。第 3 5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受 理破产 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 E t 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 的 下列行 为无效 ;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非正 常压价 出手财产 ;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 ; 对未 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 自己的债券。该公 司在整顿期间 , 无偿转让财产给母公 司和放弃对母公司债券的这些行 为依 法 而言都是无效的。母公 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而不 是 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 系。所 以就本案例来说 ,债权人 的要 求 终结整顿宣告破产是合法的。
上市全资子公 司对 母公 司担保概述 公 司法上并未 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 司提供担保 ,因而


企业法人 。
企业破产和解 与整顿是为 了促进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 ,扭
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 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 以为其公 司提 供担保的 ,但是必须经股东 大会 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全资子 公司作为担保人 ,理应 回避表决 ,故无法形成决议 ,不难提 供担保 。《 证监会 、国资委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 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 ,如 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 ,则禁止担保 ,即上市公 司不得为控股 股东提供担保 。这里就与 《 公司法 》形成 出处 ,也一直是我 国社会各界深为关 注的重要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 。 近年来 ,随着公 司制度 的发展和公司重组 、兼并 、收购 等形式 的广泛应用 ,我 国企业呈现出各种各样 的联合发展形 式 ,关联企业 的 日益增多 ,使得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从侧重 于 对大股东担保和上市公 司之 间互保转 向侧重于母子公司互相 进行担保 。有些上市公 司不仅给 自己的母 公司提供 担保 ,更

关于母公司项目子公司是否能够承揽问题的解释

关于母公司项目子公司是否能够承揽问题的解释

关于母公司项目子公司是否能够承揽问题的解释1、滕州市工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滕州墨子创智园智能制造小镇工程是否需要招标?滕州墨子创智园智能制造小镇工程是由滕州市工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的工业地产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之规定结合实际,滕州市工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的全资公司,因此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上必须适用招标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能否将该项目不通过招标直接委托至滕州市工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有相关资质的分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在上述第九条第2款规定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该条款中的“采购人”是指如果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招标投标,那么,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招标人;如果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采用招标投标,那么就不存在“招标人”这个称谓,而是用“采购人”即支付相应价款买入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人。

关于“自行”,自行是指可以独立自主依靠自身的能力实现项目的意图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子公司与母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个体,因此贵司不能依据该条款不进行招投标直接自行进行项目的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范》(以下简称“解释”),标志着中国司法界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要推行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解释的成立,使得担保制度正式进入中国的民法体系,凸显了担保制度在国家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地位。

担保制度,是以法律保证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财产及款项确权、流转等目的,利用特定的权利行使、准备要件以及其他司法行为的一种司法保障手段。

担保制度的出现,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利益,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及时的司法起诉制度,促进信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保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行使诉讼请求权时,需要提供一定担保方式以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诉讼要求支付费用或付出契约应尽履行,让双方当事人从担保中获得相应保障,从而推动司法起诉的顺利进行。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现行的担保制度并不完善,有些诉讼中需要担保的情况,却没有确定明确的方法或规则。

第二章保制度司法解释一、解释的立法意义解释系统性阐述了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从法律模式和执行模式两个方面分析了担保制度的性质、形式、原则以及具体规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系统总结了担保制度的有关法律程序和司法认定过程,并就担保制度的应用及若干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规范。

解释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司法起诉中存在的担保制度混乱的问题,有助于维护司法统一性和从严性,确保行使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司法保障,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解释的法律效力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采用的司法解释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当遵循解释的要求,维护担保制度的正确实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得到担保,同时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保制度的适用一、担保制度的范围解释规定,担保制度应当适用于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特殊担保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等民事案件行使诉讼权利的请求,且担保制度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

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 法律问题

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 法律问题

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法律问题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法律问题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是相当常见的情况。

子公司担保一般是指当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将其自身的资产作为保证,以确保母公司获得贷款或信用。

然而,这种担保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讨论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二、法律依据1. 公司法相关规定子公司担保为母公司的行为属于法律关系,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利益冲突等方面的规定。

2.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通常意味着涉及到金融交易。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会有相关的监管规定,需要遵守并获得批准或许可证。

3. 债权法和担保法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债务关系,涉及到债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

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权益的合法性。

三、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问题1. 担保能力和限制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确保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即具备足够的资产和经营能力。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可能存在一定限制,如担保额度的限制、股东批准的要求等。

2. 利益冲突和独立性原则子公司在担保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平衡与其他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并遵守独立性原则。

在担保安排中,子公司与债权人要保持独立交易和独立核价,防止潜在的不当利益流失。

3. 资产评估和担保物设定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同时,对于实物资产作为担保物的情况,需要明确担保物的归属、所有权状况以及担保物的设定和注册手续。

4. 合规审查和审批程序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之前,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定。

此外,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可能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或许可证。

5. 担保责任和清偿顺序子公司提供担保后,有可能因为母公司债务违约导致实际担保责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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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摘要]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担保成为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融资业务时不得不考虑的法律行为。

担保为筹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顺利融资提供了一份信用,有利于保证资金提供者的贷款安全,并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筹资人本身信誉,因为一个没有信誉的贷款人是难以获得他人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机会。

而公司作为商事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担保的问题,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问题更为复杂。

[关键词]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担保
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具备合法性
(一)公司的人格独立性
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

[1]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

[2]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

从法理上看,两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

但是在实际中,母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

(二)公司担保的限制
关于担保,在《公司法》里第16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对内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因为《公司法》第16条第一、三款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从立法意图来看,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但是,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
担保,仅仅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做出,其次从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看出,其欲表达的含义是公司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

二、法律解释在这里的运用
(一)关于法律解释
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都是在解释法律,并认为解释法律才是法学的真正意义,学习法条、学习法理、研究判例等等,都是在解释法律。

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首先是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得到法律正当性安排的情况下则要去寻求其他的解释方法,如体系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等,在解释方法上也有顺序的安排,一般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客观目的解释使法律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所以,仅仅从《公司法》第16条规定作出子公司没有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能力的解释是不恰当的。

然后我们就开始寻找第二种法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二)担保法与公司法联系起来再解释
《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积极规定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4]关于保证人资格的消极规定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7]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1条就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在这里,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而《公司法》第16条并非是对子公司对内担保权利的排除,通篇《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子公司对内担保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所以,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是以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而不是简单“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关联担保”。

[8]
三、现行法律框架如何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正当性
(一)法不禁止即自由
私法上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从这一精神出发也能得出子公司具备能够为母公司担保的能力。

《公司法》中有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子公司在做出为母公司担保的决策时应该首先符合这些特别规定,如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而第38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也就是股东会可以做出的相关决议,虽然没有列举出来公司对内担保股东会的职权,但是其中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就载明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赋
予股东会,而公司对内担保就应该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所以,一人有限公司是能够通过股东会的有效决议来通过对内担保的决定。

(二)其他法律保障措施
《公司法》上还设置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对一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要揭开公司面纱,使子公司与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公司法》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此谓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使得母子公司为这笔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地来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正当性。

四、贷款人的注意义务
最后,作为商事交易关系,担保关系的法律当事人之一——贷款人也应该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优势规避法律风险。

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索取或自行查询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二是向公司索取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公司对内股东的担保)时,需索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三是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有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人是否在决议上签名。

[9]
参考文献
[1]范建主编《商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102.
[2]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69.
[3]李建伟主编《公司法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
4.
[4]《担保法》第7条.
[5]《担保法》第8条.
[6]《担保法》第9条.
[7]《担保法》第10条.
[8]李建伟《公司法案例》.
[9]张海棠主编《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第二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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