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水上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细则:
1.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作业场地的勘察和评估,确定作业范围和要求,编制作业方案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和手续。
2.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包括对作业场地进行围栏、护栏、安全标识等设施的设置,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
3. 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操作规程、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 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检查: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5. 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由专门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6. 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对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安全意识的培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其对水上作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8.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水上作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并执行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作业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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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实行技术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运行、维护消缺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水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工程优化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水库合理运用、大坝安全监测、水工建筑物和水工设备(泄洪启闭机、闸门)(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水库、大坝及水工建筑物(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泄洪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水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水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组织协调计划、生技、水文气象、水库管理、水工观测、检修、运行、环保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大中型水电及火电企业,小型水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工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水工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水工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水工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目的第三条水工技术监督管理是通过建立高效、通畅、快速反应的水工技术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国家、行业、公司及电站有关水工方面的技术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有关水工技术监控管理指令畅通无阻,通过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大坝安全运行,最终保证电站及相关电网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
第四条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以质量为中心,依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大坝监测、性态分析、模型试验、水情测报、优化调度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技术监控管理体系。
第五条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大坝在设计、施工、运行、维修加固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控管理。
第六条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范围第六条电厂建立由分管副厂长领导下的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网络,由运行管理部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本厂的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制定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等。
(三)对影响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备的重大缺陷,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解决;(四)参加电站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并对工程施工、大坝运行和维修加固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五)积极参加和组织开展水工技术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含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上下游护坡、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等)、水工金属结构、库区管理等方面。
水工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5篇)

水工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⑴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⑵建设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⑶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1.3本细则适用于围涂工程、水闸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部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2.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乐清乐海围涂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2在监理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标段负责人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3.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3.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3.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3.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3.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3.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3.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监理守则一、关于监理人第一条:监理人必须严守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监理人须与承包人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并且尊重当地的民俗、民情。
第三条: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来实施对工程的监理,既要保护发包人利益,又要公正、合理的对待承包人。
第四条:监理人须廉洁勤业,不得接受除发包人所支付的工程监理酬金以外的任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
第五条:监理人须严守秘密,对所了解的关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技术情报,除经授权外不得泄露。
第六条:监理人必须观点鲜明,对其认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遭发包人否决时,亦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其理由,并阐明否决可能引起的后果。
对发包人的某些决定认为不妥时,则应主动向发包人阐明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监理人及其成员不得经营或参与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或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监理人必须光明磊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不得伤害、诽谤、诬陷其他发包人单位。
第九条:•监理人须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其监理业务开展情况,不得谎言欺骗发包人,或故意掩饰工作中的失误。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第十条:监理人员须守法、公正、清廉、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以严谨的作风和服务的观念,热情为工程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各自的业务,对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应认真理解与熟悉,并正确操作。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同时,尚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支持设计、施工及科研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实行优化,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案。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须清正廉明,不得私自在施工、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兼职或收取贿赂,或有徇私舞弊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发包人或施工单位的业务情报。
水工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水工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工混凝土工程是指在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海洋等水体中修建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为了确保水工混凝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水工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制定和实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水工混凝土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二、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水工混凝土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经验。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并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素养和专业知识。
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三、监理工作内容1. 监理前准备在水工混凝土工程开始前,监理机构应参与编制和审查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等。
2. 施工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水工混凝土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并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人员应关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法、材料配比、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等方面。
3. 工程质量控制监理人员应确保水工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方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等工程质量控制的细节。
4. 安全监控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监理人员应监督工程方落实施工安全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施工进度管理监理人员应跟踪和监控水工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与施工方进行协调和沟通。
监理人员应及时汇报施工进展情况,并对施工进度存在的延误或变更等情况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6. 工程验收在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对施工结果的质量、安全、完整性和符合设计要求等方面进行检验和评估。
四、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及时编写监理报告,对水工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价。
监理报告包括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的情况说明、问题和难点的分析、工程质量的评估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是指对水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中的水工工程进行技术监督,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巡视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的目标是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电站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由水电站所属的水利部门负责。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配合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水电站建设的技术监督第七条水电站建设的技术监督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三个阶段。
第八条水电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标准和规范,确保水电站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计文件应当详尽,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水电站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技术检查和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水电站的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过程中,应当对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报告。
第三章水电站运行的技术监督第十一条水电站运行的技术监督应当包括对设备运行状态及性能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设备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水电站运行的技术监督应当定期进行巡视和检修,并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
巡视和检修工作应当有专业人员进行,巡视和检修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的技术监督应当对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提高水电站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的保障第十四条水电站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章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目录第1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总则1.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1.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1.6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7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8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0 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章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2.1 总则2.2 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2.3 审核程序2.4 审核的主要内容2.5 其他第3章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3.1 总则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3.3 工程验收的程序3.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3.5 分部工程验收3.6 阶段(中间)验收3.7 单位工程验收3.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3.9 其他第4章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4.1 总则4.2 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4.3 信息流通程序4.4 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4.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4.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5章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5.2 施工测量的质量管理5.3 控制测量5.4 施工放样5.5 施工期变形监测5.6 机电及消防测量5.7 竣工测量及其他第6章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6.1 总则6.2 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6.3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6.4 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监理第7章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7.1 总则7.2 基础验收准备7.3 基础验收程序7.4 基础验收资料7.5 其他第8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1 总则8.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8.3 施工过程监理8.4 施工质量控制8.5 工程验收8.6 其他第9章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9.1 总则9.2 料场复查与规划9.3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9.4 施工过程监理9.5 施工质量控制9.6 其他第10章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0.1总则10.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0.3施工过程监理10.4施工质量控制10.5质量检查与验收10.6其他第11章粘土心墙坝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1.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1.3施工过程监理11.4施工质量控制11.5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2章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2.1总则12.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2.3施工过程控制12.4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3章土石合成材料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3.1总则13.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3.3施工过程控制13.4质量检验与评定13.5其他第14章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1 总则14.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4.3 施工过程监理14.4 施工质量控制14.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5章混凝土防渗墙监理实施细则15.1 总则15.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5.3 施工过程控制15.4 质量检验与评定15.5 其他第16章水工隧洞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6.1 总则16.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6.3 施工过程监理16.4 施工质量控制16.5 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16.6 其他第17章锚喷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7.1 总则17.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7.3 施工过程监理17.4 施工质量控制17.5 质量检验与评定17.6 其他第18章预应力锚索加固监理实施细则18.1 总则18.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8.3 施工过程监理18.4 施工质量控制18.5 质量检验与评定第19章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9.1 总则19.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9.3 施工过程监理19.4 施工质量控制19.5 质量检验与评定第20章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20.1总则20.2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20.3仪器埋设准备20.4仪器埋设安装20.5观测与维护20.6质量检验与验收20.7其他第21章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21.1总则21.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1.3 施工过程监理21.4 施工质量控制21.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22章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1 总则22.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2.3 施工过程控制22.4 质量检查评定22.5 其他第23章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23.1 总则23.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3.3 施工过程监理23.4 施工质量控制23.5 质量检验与评定23.6 其他第24章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24.1 总则24.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4.3 施工过程监理24.4 施工质量控制24.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总则(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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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加强*****水电站水工技术监控管理,确保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根据相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站水电站。
1.3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高效、通畅、快速反应的水工技术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电站有关水工方面的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电站有关水工技术监控管理指令畅通无阻,通过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大坝安全运行,最终保证电站及相关电网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
1.4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以质量为中心,依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大坝监测、性态分析、模型试验、水情测报、优化调度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技术监控管理体系。
1.5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大坝在设计、施工、运行、维修加固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控管理。
1.6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的专业水平。
1.7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应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标、对表、对照”的企业管理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推行标准化作业。
2 管理机构与职责大通河电站管理部建立副经理领导下的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网络,由安生办、维护办负责开展本企业的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2.2制定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等;2.3制定电站的水工技术监督规划、计划、措施以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2.4按期完成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的各项报表,做好本企业年度水工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2.5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组织的水工技术监督网活动,同时积极组织电站水工技术监督网活动;2.6定期组织召开电站的水工技术监督分析例会,提出本企业水工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计划实施;2.7对影响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备的重大缺陷,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解决;2.8参加电站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并对工程施工、大坝运行和维修加固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2.9积极参加和组织开展水工技术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3 监督范围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含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上下游护坡、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等)、水工金属结构、库区管理等方面。
3.1水工建筑物主要是通过大坝监测系统及加强巡回检查维护达到监控管理的目的;3.2水工金属结构主要是通过对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的安全检测和检修维护,达到监控管理的目的;3.3库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库区两岸边坡监测及维修、水库水下地形测量、洪水淹没线测量。
通过汛前汛后的水库淤积测量,积累多年资料,定期校核或修改水库库容曲线,达到指导水库运行和发电运行的目的。
4 监督管理内容水工建筑物的技术监督管理4.1水电厂大坝及附属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安全,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等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站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4.2编制大坝及附属水工建筑物的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4.3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
对监测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工作;4.4大坝首次蓄水,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
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4.5对大坝的运行,应利用大坝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数据自动采集。
自动观测的项目每周至少观测一次;人工观测的项目每月至少观测一次;4.6大坝安全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后,应按短期、年度和长期进行资料的整编分析。
年度整编分析报告是根据日常观测资料、短期分析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进行整编与分析,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完成,年度整编分析报告要对大坝做出安全性评价。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每五年进行一次;4.7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定期对大坝和附属水工建筑物进行检查。
巡视检查工作分日常巡视、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各种形式的检查应形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4.8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及对大坝运行安全的影响划分为重大缺陷、一般缺陷和轻微缺陷等三类标准。
一般缺陷和轻微缺陷按相关规定由电站安排处理;对重大缺陷并认定的险、病坝,应上报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制定加固或除险计划,并及时安排处理;4.9电站必须制定大坝险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完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
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汇报分支机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同时报告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应急处理预案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保安措施;4.10大坝运行资料、档案应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
各水电企业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
4.11 水工金属结构的技术监督管理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包括:工作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闸门启闭机、拦污栅(拦污排)、拦污栅提升机、清污机等。
金属材料的检测及监督工作由金属技术监督完成。
(一)应定期对所有的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检测。
闸门和启闭机的安全检测应按以下项目进行:(1)巡视检查;(2)外观检测;(3)材料检测;(4)无损探伤;(5)应力检测;(6)闸门启闭力检测;(7)启闭机考核;(8)水质及底质分析。
(二)安全检测周期应根据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时间及运行状况确定(1)闸门和启闭机安装完毕蓄水运行,闸门承受水头达到或接近设计水头时,应进行第一次安全检测。
如达不到设计水头,则应在运行6年以内,进行第一次安全检测;(2)第一次安全检测后,闸门和启闭机的定期安全检测应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进行;(3)凡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的闸门和启闭机,大型工程运行满30年,中型工程运行满20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测;(4)如遇裂度为7度及以上地震、超设计标准洪水、误操作事故、破坏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必须对闸门和启闭机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检测时先进行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必要时,再进行其他项目检测;(三)巡视检查主要检查与闸门和启闭机相关的水力学条件、水工建筑物是否有异常迹象,附属设施是否完善、有效,并判断对闸门和启闭机的影响。
巡视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四)闸门启闭过程中应检查滚轮、支铰及顶、底枢等转动部位运行情况,闸门升降或旋转过程有无卡阻,启闭设备左右两侧是否同步,止水橡皮有无损伤等现象。
闸门在承受设计水头的压力时,通过橡皮止水每米长度的漏水量不应超过0.15L/s。
当止水橡皮发生表面磨损(磨损量超过规定值)以及龟裂、硬化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五)外观检测分为外观形态检测和腐蚀状况检测。
外观检测前应详细了解闸门和启闭机的保养、检修和运行情况;外观检测时,应详细记录检测情况。
腐蚀状况检测可采用各种型式的测厚仪或其它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量测工具进行;(六)闸门和启闭机在运行时,发生事故遭破坏,应对破坏构件、零件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及金相试验。
其他金属材料的检测按金属技术监督的规定进行;(七)闸门主要受力焊缝(一、二类焊缝),当外观检测怀疑有裂纹但难以确定时,应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方法进行表面或近表面裂纹检查。
渗透探伤方法按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执行,磁粉探伤方法按JB3965-8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执行;(八)闸门主要受力焊缝的内部缺陷,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
射线探伤方法按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析》进行,超声波探伤方法按GB11345-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进行;(九)闸门的主梁、边梁、吊耳、支臂、面板,启闭机的门架结构、塔架结构、吊具等受力构件应进行应力检测。
应力检测前,应根据材料、结构参数、荷载条件等,按DL/T5039-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SL41-93《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对闸门和启闭机主要结构进行应力计算,布置检测点。
检测结果应对照理论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推算设计荷载与校核荷载时的应力;(十)闸门启闭力检测必须在完成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的各项工作后,按照DL/T835-2003《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规定的检测内容进行检测;闸门启闭力检测应在高水头(设计允许范围内)条件下进行;(十一)启闭机考核包括:静载试验、动载试验、行走试验、稳定性试验和电气设备检测等内容。
启闭机的电气装置应接线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符合有关电力规程的要求;过负荷保护装置、制动器、各种开关必须动作正确、可靠;各机械部件、连接装置、润滑系统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十二)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工程概况,包括闸门、启闭机设计特性;⑵运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变形及闸门、启闭机运行;⑶闸门和启闭机检测成果;⑷闸门和启闭机理论分析与计算成果;⑸分析评估:分析以上⑶、⑷项成果,做出评价;⑹结论:对运行管理、加固补强、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提出意见。
4.12 库区管理(一)每年汛前汛后对库区和库边进行检查。
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二)每隔5年对坝前淤积进行测量,根据多年分析资料,定期校核或修正水库库容曲线;(三)当发生大的洪水过程后进行坝后水下地形及边坡检查,及时掌握边坡及水下冲刷情况;(四)每年汛后及时安排对库区、库边和下游边坡的缺陷进行工程处理。
5 监督日常管理水工技术监督日常管理5.1电站应按期制定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5.2定期组织召开水工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遇重要问题各级技术监督人员必须到现场,研究商定技术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公司;5.3电站每年安排对防汛设备、设施(含闸门、启闭机及抽水设备等)以及水工建筑物的评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