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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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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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标准业务运作,根据估与控制体系,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别离。

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别离、相互制约,各实用文档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须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及其策机构,全面领导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二、第二级风险控制与平安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是公司总实用文档裁办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公司风险高级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整体和重大风险的评估、控制。

三、第三级风险管理部是公司风险控制的职能管理部门及风控委的日常办第四章风险识别实用文档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信用交易规模失控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操纵风险、信息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十条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失控风险指业务规模扩张过大过资金或证券对某只股票进展集中炒作而对股价进展操纵所带来的风险。

实用文档第十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指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操作中出现的由于系统、流程、人员、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风险。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风险指公司资金或证券头寸缺乏,融资和融券的实际规模。

第二十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实用文档一、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提高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所有部门、人员及相关客户。

三、权益处理管理队伍的职责(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由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资产管理部门、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归还融资融券证券的委托融出人组成。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应当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督导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应关注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减少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市场风险。

四、权益质押管理(一)权益质押是指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对其拥有的股票、存量股份及权证等权益类证券进行质押,以获得融资资金。

(二)权益质押应当符合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比例、证券品种、质押范围等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应当制定权益质押的风险控制方法,对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进行监视、评估和管理,并开展提醒、催收、处置等工作。

(四)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权益质押风险,采取及时和有效的措施,减少质押权益价格波动和需求萎缩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五、权益质押回购管理(一)权益质押回购是指公司以证券质押为基础的权益质押回购交易。

(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权益质押回购的质押比例,确保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价值不低于融资资金的市场价值。

(三)公司应当对质押回购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并实行及时调整证券质押价值时限、质押比例等措施,以兼顾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和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

(四)对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发生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醒、处置等,保护本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授信集体审批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

由信贷评审会集体审批并决策。

第十条严格奖惩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全程监控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稽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记档案的作用,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工作规程》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报告编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档案,是指公司稽核审计部在进行稽核监督或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档案工作,是指公司稽核审计部对稽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第四条稽核审计部的档案管理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稽核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稽核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五条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稽核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工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稽核档案的收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第二章稽核档案管理方法第六条稽核档案的建立实行谁稽核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条应当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是:年度稽核计划、项目稽核计划、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决定书等;(二)稽核证据、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及征求意见书;(三)稽核工作方案、审定稽核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稽核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核决定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四)与具体稽核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五)有关稽核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不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与具体稽核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稽核综合管理文书;(二)未用做稽核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材料;(三)稽核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资料;(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五)其他不应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稽核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稽核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稽核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决委”)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

第三条融决委进行决策应当坚持以合规经营为前提、以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科学高效为标准。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范围第四条融决委成员包括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部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人、风险控制总部负责人、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应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的讨论,并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有独立否决权。

第五条融决委行使下列职责:(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1 ~(二)选择、确定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利费率、罚息率及其他费用的适用范围、收取标准及调整幅度;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等;(四)对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进行授权,授权其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申请进行审批。

(五)对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授权,授权其对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申请进行审批。

(六)对于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申请,融决委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审批;(七)听取和审议与融资融券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八)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九)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职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风险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风险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风险控制制度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风险控制制度模版一、制度目的本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证券公司稽核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审计风险,提高稽核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风险和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稽核审计部门。

三、风险识别1、依据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和稽核审计计划,对被稽核审计部门涉及的业务、流程、制度、政策等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点。

2、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了解市场环境和竞争情况,发现并分析客户投资行为的特点和客户的行业特点。

3、针对特殊的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调查,如对交易高频率的客户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进行研究等。

四、风险评估1、依据风险识别结果,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风险的来源、程度和后果。

2、根据以上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并对其实施可行性进行评估。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定期更新风险评估报告,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趋势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风险监控1、实施针对性的风险监控程序和方法,对业务和流程进行监控,确保风险控制策略的落实。

2、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定期进行风险监控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对于已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并跟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风险控制1、制定具有实际可行性的风险控制计划和方案,根据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3、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督促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七、风险报告1、定期向公司高层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

2、对于重大风险点,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应对措施。

3、对风险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认真执行公司高层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注:以下模版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业务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则为保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业务范围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股票融资、融券卖出、质押式交易、正回购、逆回购等,但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

三、资料核查1.投资者融资融券资格审核: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条件,并需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担保物品: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担保物品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如股票必须在公司所在交易所上市、有流通市场等。

3.交易沟通:公司应确保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沟通具备合法性,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管理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A、B、C、D4个等级,不同等级客户需承受不同风险。

公司应基于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风险评估与定向服务。

2.市场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风控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等操作规则,并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设定单日买入融资额度和单日卖出融券数量等交易规则。

3.融资融券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系统使用权限,并设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的失误或被人为操纵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1.报送报备资料:公司应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的报备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2.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处罚条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建立完善的与客户交流平台等措施,如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相应的罚款、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七、补充条款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相关系统平台上公示,如涉及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应予以补充和实施,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复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复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复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稽核复核工作,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稽核复核,是指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各项目稽核组长或稽核审计部内部复核人员对稽核审计部的其他成员编制的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工作底稿、征求意见书及稽核报告进行的审核。

第二章项目稽核计划的复核第三条项目稽核计划由稽核组长编制,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复核内容:(一)稽核目的;(二)稽核依据;(三)稽核方式;(四)稽核范围;(五)稽核内容;(六)费用预算;(七)其它内容。

第三章稽核方案的复核第五条稽核小组成员应对自已所负责的稽核项目编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稽核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复核内容:稽核方法是否切实可行;稽核组成员能否胜任稽核工作;稽核所需时间是否合理;其它需复核的内容。

第四章稽核通知书的复核第七条稽核通知书应由稽核组长审核通过后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八条复核内容:(一)稽核范围是否与项目计划书的相符;(二)稽核小组成员及稽核期间是否符合稽核方案的规定;(三)稽核所需资料是否完充分、适当,有无重大遗漏。

其它需复核的内容。

第五章稽核工作底稿的复核第九条稽核工作底稿实行二级复核制,复核内容应至少包括:所采用稽核程序的恰当性、编制工作底稿的充分性、稽核过程中是否存重大遗漏等内容。

第十条各复核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一节一级复核第十一条复核时间:在现场工作结束时,由稽核组长对形成的工作底稿逐张进行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复核内容:重要的稽核程序是否恰当,是否得以较好的实施,是否实现了稽核目标;重点稽核项目的稽核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稽核范围是否充分;稽核工作底稿中重要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二节二级复核第十三条复核时间:完成稽核工作签发稽核报告前,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对重大的稽核问题及重要的稽核工作底稿进行最终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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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控和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稽核审计部将采取现场审计方式和非现场审计方式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独立、客观的稽核审计活动。

第四条稽核审计部将根据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和市场风险变化的具体情况,通过定期的例行审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对融资融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等不同的审计活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动态的持续的风险监控和评估。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情况、风险监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客观的评价。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合理性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三)对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信用评估、订立合同、交易监控、交易执行、债务清偿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四)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五)对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运作的法律法规遵循性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等规定的遵循性进行审计评价;
(六)对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运作、资金筹措与运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七)对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的安全性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
价;
(八)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九)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应用管理的有效性、适当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融资融券业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员工名册;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等;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等;
(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信用评估、订立合同、交易监控、交易执行、债务清偿档案等;
(七)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稽核审计部应当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和《现场审计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审计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审计由稽核审计部提出书面的立项申请,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活动;
(三)审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批准的审计立项充分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稽核审计部领导批准;
(四)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活动三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事项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小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后,依据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对《审计事实
征求意见表》的内容予以确认、说明、解释或者异议,并完整填写《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要求的内容。

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对《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审计小组应依据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的审计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的答复意见本着“审慎的原则”认真研究并做出妥当的处置以后,按照规定的审计报告标准要求,制作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出审计评价。

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的《审计整改意见书》。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意见书》进行复核审定后,连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的《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按照规定程序一并报送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整改事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整改的效果等情况,以书面的《审计整改意见书反馈表》形式反馈至公司稽核审计部;同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稽核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效果做出书面的评估,作为后续跟踪审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将本着“重要性的原则”,对于性质严重、风险较大、影响广泛等重大事件的整改和处置,将进行重点监控、随时报告,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后续审计,以保证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稽核审计部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在下次审计活动中对整改事项进行再评估,以保持持续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任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一)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四)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司《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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