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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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 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 具有主观罪过,包括故 意和过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于冲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国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 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 以上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依赖的犯罪 形态为标准。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犯罪的未 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在社会危 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后者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 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以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的数量为标准。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分为两种,一是复合的犯罪构成(同时符合), 二是择一的犯罪构成 (符合之一)
刑事立法:犯罪 构成是罪刑法定 的实现形式,犯 罪构成体现罪刑 法定的要求。是 否有利于罪刑法 定是衡量犯罪构 成理论优劣的标 准
犯罪构成
刑事司法: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 区分重罪与轻罪
第二节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在生活中,有关于犯罪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对于犯罪的构成,也不同的种类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构成的种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首先,犯罪构成的首要条件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方式。
犯罪行为是指犯
罪主体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犯罪结果是
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它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
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它对于构成犯罪也是至关
重要的。
其次,犯罪构成的第二个条件是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
面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违
法性和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并决心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职责造成犯罪结果的一种
心理状态。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对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进行规定
和要求,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进行认定和界定。
最后,犯罪构成的第三个条件是法定构成要件。
法定构成要件
是指刑法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
法定构成要
件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和限制,是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
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对
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总之,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对于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进行规定和要求,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定要求和限制。
只有符合了这些要求和限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和界定是十分重要的,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界定的基础和前提。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
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
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1。
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一)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盗窃枪支弹药罪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二)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 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 变成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 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 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犯罪客观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脱逃行为,都是对正常的监 管制度或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就 是说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 不可能没有客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 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 的侵害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犯罪构成案例一:抢劫案背景:X先生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持刀歹徒抢劫。
歹徒威胁要割破X先生的喉咙并拿走他的钱包。
犯罪构成:1.盗窃罪:歹徒明确表示要夺取X先生的钱包,这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减他人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罪:歹徒以暴力手段要挟X先生,威胁可能割破他的喉咙,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背景:Y女士被警方发现在自家房屋中贩卖毒品。
警方对其进行搜查,发现大量的毒品制造工具和吸食工具。
犯罪构成:1.毒品犯罪:Y女士在家中贩卖毒品,持有大量毒品制造工具,这构成了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持有、制造、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的行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Y女士贩卖毒品,使得社会治安受到威胁,这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活动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案例三:诈骗案背景:Z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是对方收到款项后却未发货。
经调查,对方没有出售电脑的意愿,而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Z先生的钱财。
犯罪构成:1.诈骗罪:对方通过网上虚构交易,骗取Z先生的钱财,这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是指为了牟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方获取了Z先生的个人信息,这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论:犯罪构成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毒品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是最为适用的。
这些案例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呼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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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百科名片犯罪构成范畴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目录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张明楷新观点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4、犯罪构成的沿革(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张明楷新观点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4、犯罪构成的沿革(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展开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
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
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
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概况犯罪构成是近年来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其学说百家争鸣。
从03年甚至更早,就开始争论不休。
近年来,担任司法考试大纲编委,“三大本”编委和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组第一人,刑法改革专家,清华博导张明楷教授的理论逐渐形成了主流观点。
传统观点(参照代表中国传统法学理论的华东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材主编:刘宪权)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
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1] 司法适用读本据介绍,在语源上,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
18世纪传到德国,被翻译成犯罪构成(Aatbestand),但仍在诉讼法意义上被采用。
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Feuerbach)将其用到实体法中。
他首次将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
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E·Beling)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他在批判19世纪刑法总论仅从抽象概念出发论述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首次将刑法分则与总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
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Edmund Mezger)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成立犯罪的一切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总体因此也包括了责任、违法性等成立犯罪的要件。
在此意义上,犯罪构成变成犯罪成立。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构成特定种类犯罪的要素,包括行为及其侵害法益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的违法要素,不包含故意与过失。
20世纪30年代,新刑事古典学派的一些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又提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
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里拉哈(Maurach)、魏兹尔(W1zel)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
他们认为自19世纪以来的行为论,都把行为的意志内容排除在外。
实际上人的行为是目的活动的实现,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目的与行为不可分,即行为是主观意志内容与其客观外部表现的统—体。
因而,主张将故意与过失作为行为的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内。
并认为故意或过失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
因此在他们看来,犯罪构成要件应分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前者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后者则包括动机、目的、倾向、故意(或过失)等。
至此,犯罪构成的内容已包含了主、客观两个方面,与犯罪成立已成为同一概念。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也得到了发展,1946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经典。
[2] 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虽然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
)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抢劫罪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
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
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
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
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
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张明楷新观点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来看,张明楷教授结合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理论,对犯罪构成提出了更加准确,合理的新观点: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主义的产物。
[4]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虽然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