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张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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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说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说起
题的是拉德布鲁赫,他提出如下公式 : ①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 于合正义性 。这是 因为实在法 的存在本 身 即有~ 种 价值 :有 法 总好 于无 法 ,它 至少 产生 了法 的安定 性 。 所以通 常情况下 ,安定性处 于优先地位。②当法律违反正义的 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容忍 的程度时,这个法律就不再是法 ,而只 是权力 的运作。如果具有安定性 的实在法与合 目的性和正义之 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关系时 ,那 么实在法就应当让位于正义。③ 为 补充 原 则 二 ,可 提 出另外 一 项 判 断 标准 :立法 者 在 立 法 时如 果有意地不承认正义 的核心原则——平等原则时,这个制定法 就 会丧 失 法 的资 格 。 因为 凡 正义 根 本 不被 追 求 的 地方 ,凡 构成 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 的地 方, 法律 不仅 仅是 “ 非正 确法 ” , 它甚 至根本 上 就缺 乏法 的性 质 。 【 4 ] 拉 德 布鲁 赫 公 式 的 提 出 ,调 和 了实 证 主 义法 学 和 自然 法学 在解 决 法 律 与 道德 冲突 情 形 时 的对 立 态 度 。 “ 恶法 ” 究竟 是 不 是法 , 仅依实证主义法学或者 自然法学的思路来判断是不够的。 因为 “ 恶法”的 “ 恶 ”是 性 质 问 题还 是 程 度 问题 ,是 主观 性 问 题还是客观性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拉德布鲁赫 的解决方案 应当肯定 ,他在论证 中对法律各种价值 的考量 ,对立法者 主观 意志的分析 ,全面地把握了这种冲突中的各类要 素,为其解决 提供 了更好的途径 。由此我们得出在最极端情形下法律应 当服 从 于道德的结论,但这并不推导出法律与道德就存在逻辑上必 然 联 系 的结论 。 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初步结论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 问题的分析 ,我们的结论是 :在逻 辑上 ,如 “ 分离命题”描述的那样 ,法律与道德不存在法必须 始终反映道德基本要求的关 系,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 规范与道德规范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体系 ,各有其 自身的规则 结构、实施方式和影响后果 。而现实 中,法律与道德有多种密 切联系。在其重合 的部分,存在一种互动关系,法律可能直接 源于道德,法律的具体 内容变化受到道德影响,相反某类法律 规定也可能促从某种道德规范的形成 。在法律与道德发生 冲突 时 ,不 是一 概 否 认 法律 权 威 ,也 不 是 否 认 道德 效 力 ,而 是 具 体 分析冲突内容 ,全面考量冲突的性质和程度等方面 ,最终获得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行为的规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而道德则是社会文化和个人信仰的产物,它们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通常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

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而道德则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却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正是因为道德对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人们的道德水平高低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一个拥有高度道德素质的社会,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法律的执行也更加有效。

而在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法律可能会失去其约束力,失去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

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制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是基于公共道德观念和基本伦理原则制定的。

杀人、盗窃、抢劫等行为都在各国的法律中被视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些规定是基于对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的道德价值判断而制定的。

道德对法律的执行和效果也有影响。

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高,人们普遍遵守道德规范,就会使得法律更容易得到执行,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低下,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法律失效,社会风气败坏的情况。

道德对法律的认可和尊重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的道德水平高,他自然会更加尊重法律,更容易接受法律的权威。

而一个道德沦丧的人,往往会对法律心存怀疑,难以认同和尊重法律。

与此法律对道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法律规定和强制执行,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道德的不足。

有时候,由于社会道德的滞后或是不足,法律可以强制规范一些行为,使得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

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

1964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一) 理论提出背景1. 告密者案件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

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

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

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的法律强制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概念。

道德是指人们在行为和决策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法律则是制定和实施社会秩序和规范的法规和规定。

尽管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方面有联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概念,它与个人的良知和自我遵守有关,而法律是一种外在的概念,它存在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中,以强制遵守为目的。

首先,道德在个体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道德是人们根据内在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判断行为的对与错的标准。

个体通过道德意识来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并为他人的行为提供评价和引导。

道德准则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根深蒂固,它们鼓励人们坚守诚实、正义和善良等高尚价值观,这使得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

然而,道德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完全覆盖整个社会。

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并且往往受到情感和利益的影响,道德规范有时候难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

这时,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通过制定明确而具体的规则,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公平。

法律的实施和强制遵守,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它有力地约束了个体的行为,阻止了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存在许多例外和争议。

有时,法律虽然允许某种行为,但道德上却被视为不道德。

同样,道德行为有时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

这种情况下,个体需要权衡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并根据自己的内心选择适当的行动。

在实际生活中,道德和法律往往是相互促进和相关的,特别是在建立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过程中。

道德作为内在的准则,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而法律力量的存在也使得道德规范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和遵守。

尽管法律强制执行,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

在总结上述论述时,我们可以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互相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概念。

道德为个体行为提供了内在的准则和指导,而法律则以其强制力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或政府依据其权威制定并加以保护和强制执行的;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行为规范,是人们根据自身的良知和价值观所认同、遵守和倡导的。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着社会的正常运作。

法律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道德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共识和价值观的表达。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根据道德原则去判断和决策,道德的遵守对于法律的执行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正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存在,才能使社会在秩序和公平方面得到更好地维护和发展。

法律与道德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

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需要借助于道德的支持和认同。

而法律的实施也可以对道德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法律的明确和执行,可以加强人们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守,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

道德的演变和发展也对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法律跟随着社会的需求和道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辩证关系。

尽管法律和道德通常是共同助力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和对立。

有时法律可能因其局限性而无法完全体现社会公正和道德价值,甚至可能违反一些道德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要求有时会成为超越法律的指导。

譬如,希特勒时期的纳粹德国法律合法化了对犹太人的迫害,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符合道德标准。

同样,一些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需要经过道德的审视,以保证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

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

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

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影响,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所以说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讨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如何让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变成良性的相互促进,以及法律与道德如何相互借鉴与转化,即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關键词:法与道德;矛盾;相互影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诚信、公正等伦理价值,标准的总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有学者认为:道德体现的使“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都是用于调整社会主体活动的社会规范,不同的是,它们的约束力来源、强制性不一,法律由国家保证其实施。

而道德只是由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被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其强制力弱,所有的道德都需要社会主体在内心信仰道德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

道德法律是一对联系紧密又相互矛盾的社会规范,法律一般以权利为本位,而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要内容,规定人们要应履行的各种义务。

法律主要是以授予社会主体权利的方式来调整秩序、保障人们权益的,而道德则主要要求人们承担义务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法与道德的巨大分歧体现在,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和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指导存在不一致支出,而从历史性的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和中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

随着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冲突愈发明显。

二者的矛盾与分歧是自古就有并持续至今的客观现象,首先二者存在不同的价值导向,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快速变化是道德所难以及时追赶适应的,由于道德是内化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其变化必然也是缓慢的,无法及时调整,必然会滞后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相互作用以及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然后从法伦理学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现了道德价值观。

同时,他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法伦理学解析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影响,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更多地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在法伦理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是否应该直接反映道德要求。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甚至应该直接等同于道德。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以维护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富勒认为,道德价值观可以分为两类:初级道德和高级道德。

初级道德是指与人类生存和繁衍相关的基本道德,如诚实、勇敢等。

高级道德则是指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观,如公正、平等、自由等。

在法律中,道德价值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定阶段,二是法律实施阶段。

在制定阶段,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施阶段,法官需要依据道德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法伦理学中,关于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

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

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仅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_张富利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_张富利

2013年Vol.28 No.2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3-01-06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县人,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偶然或是必然,也是同样古老而又争论不衰的问题。

这个让无数哲人与法学家争辩无数思索无限的奇妙问题,便随着社会价值的不断转换与游戏规则的不断健全而被人们逐渐关注理解。

在成文法发达之后,法律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其有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

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便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其他差别都是在这一本质区别衍生出来的。

[1]根据古希腊罗马人对道德的阐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遇着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原始人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无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诸如爱心、同情、诚实、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秩序、正义等情感品质和风俗习惯。

这些人类所特有的最宝贵的情感习惯,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一切人类普遍尊崇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大厦的永恒支柱。

正是由于这种高尚的情感习惯,这群半人半兽的怪物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保障了种族的进化与繁衍。

因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虚假本质暴露无遗[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形式,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而法律的产生则晚得多。

道德的自发形成,相对于法律的“人定”色彩而言,其自然色彩更浓烈,在高度伦理化的法律体系里,二者的范围是无法界定的,二者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

道德维系归根到底依赖于个体的内心信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为。

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动物要靠爪牙搏斗而生存,而人类则要靠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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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Vol.28 No.2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3-01-06
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县人,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偶然或是必然,也是同样古老而又争论不衰的问题。

这个让无数哲人与法学家争辩无数思索无限的奇妙问题,便随着社会价值的不断转换与游戏规则的不断健全而被人们逐渐关注理解。

在成文法发达之后,法律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其有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

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便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其他差别都是在这一本质区别衍生出来的。

[1]
根据古希腊罗马人对道德的阐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遇着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原始人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无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诸如爱心、同情、诚实、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秩序、正义等情感品质和风俗习惯。

这些人类所特有的最宝贵的情感习惯,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一切人类普遍尊崇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大厦的永恒支柱。

正是由于这种高尚的情感习惯,这群半人半兽的怪物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保障了种族的进化与繁衍。

因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虚假本质暴露无遗[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形式,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而法律的产生则晚得多。

道德的自发形成,相对于法律的“人定”色彩而言,其自然色彩更浓烈,在高度伦理化的法律体系里,二者的范围是无法界定的,二者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

道德维系归根到底依赖于个体的内心信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为。

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动物要靠爪牙搏斗而生存,而人类则要靠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而生存。

人之所以是主宰世界的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是理性的动物,有意志的自由,它能够思考是与非、善与恶、正义与邪恶、荣誉与耻辱的价值观念问题,形成自己的结论,并升为自己的意志,形成个人的准则约束个体的行动。

因而,“道德主要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而法律、宗教、团体规章主要是制度形式的上层建筑。

”[3]
道德主要指示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主要指示人的外部行为。

当然,道德也会对人的外部行为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属于低层次的道德,如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直接要求付诸行为。

而量刑时对犯意的考察,契约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表明,法律也要规范行为的内在方面。

一个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善的,不能根据他是否作出了善的行为,而是根据他是否有发自
内心的善念。

如果内心善念本善,即便因为外在障碍未能相应的作为,也可以免除道德上的责难。

因此,道德对人的要求比法律更高,合乎道德的行为可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如大义灭亲、义愤杀人,因为现代社会公权力国家化;不合乎到道德的行为却可能根本不违法。

但某些道德上正当的利益法律却不予保护,例如:取得实效,公然占有他人的财产达一定期限取得所有权。

诉讼时效规定权利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这种权益的取得与丧失均与道德不符。

法律对此种正当利益不予保护,但可能会使财产人身关系稳定,对制度建构的意义深远。

二、道德的法律强制
立法推进道德,但是立法推进道德却有限度。

立法者不能追求“绝对善”。

追求“绝对善”的立法必然走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

法律推进道德到什么界限为止?英国的莫尔说:“人类之所以有望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某种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地进行干涉,唯一上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

[4]实际上,对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无疑将予以禁止,对于未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的限制应当慎重,起码具备:产生坏结果、伤害公众的道德情感其中之一。

否则,“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以一部分人的道德去约束整个群体本身就是缺德!”[5]这位部分人超前的道德要求留下空间,味道的进化提供机遇,也是现代民主,宽容少数的要求。

何时公民可以解除守法的道德义务,实际上便是历来众说纷芸的两种观点:哲理法学的“恶法非法”与分析法学的“恶法亦法”。

哲理法学的理由是:如果邪恶的法律也能成为法律,国家权力将被野心勃勃的政客玩弄于鼓掌之间,市民社会的自治也会因此丧失殆尽。

分析法学主张突出法律与应然法律的分野,其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理性之类的观念为历史的、相对的、因人而异的,而分析法学却将这些观念视为永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现代社会中,即使个别立法不公正,公民也必须遵守,因为不遵守法律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如果以个别立法不正义为理由来规避制裁,那么所有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将可以以此为借口来反对法律制裁。

相反,如果不遵守那就是虽然暂时获得了个体的、局部的、相对公正的利益,却是以牺牲法律长远整体的利益和环境为代价。

但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并非一成不变,当法律不公正到一定程度,即法律严重地侵犯公民正当自由和权利时,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变成了反抗的权力。

这种反抗权力是非暴力的,因为暴力将使国家、社会付出惨重代价,并且不能借口某一种法律不公正而反抗所有法律,所反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张富利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法最初源于道德,但在后来的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逐渐与道德分离,不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

当道德律条对于人类的共同生存相当重要时,这些道德律条就有必要上升为法,有必要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它。

关键词:法律;道德;应然;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3)02-0195-02
2013年第28卷 第2期
张富利: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抗的职能是该侵犯自由和权力的法律本身。

那么,在极端条件下的社会变革,则是政治斗争的需要,而是政治学所调整的范围,而非法学力所能及了。

法律之所以要强制实施道德,是因为个体的道德观念偏离了社会的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同公共安全一样是同等重要、必不可少的。

一旦公共道德被瓦解,社会就会崩溃,道德的法律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个体忠诚于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使其成为道德的人。

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是社会本位与个人自由的双赢。

尽管所有的私人道德的非道德行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溢出效应,总会感染和影响一定范围空间,但法律仍然不应对这类不道德予以干预。

“不道德的行为确非微不足道的区区小事,一个人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能力,才能培养出健康的道德感情,完善自身的精神境界,从而就得到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也获得社会更高层次的认同”。

[6]一个人的一生,如果除了满足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要求之外就别无他求,如果除了功利的精细计算之外就没有更为激动人心的意念,如果不能战胜自身那些作为动物蛮性遗留的低级趣味,如果对自己狭小势力范围所及的一切物质利益都盲同的尽力攫取而不顾及任何游戏规则,如果对世间的功利与人性中的良知愚顽而无动于衷,他的人生将是一个莫大的缺憾。

参考文献:
[1]哈特.《法律的概念》关于法的阐述[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
[2]周永坤.法理学,关于正义、相对正义的阐述[M].法律出版
社,2004,4.
[3]吴汉东.关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J].法商研
究,1998,2.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59:10.
[5]贺卫方.《声音与言论》西南法学论坛学术论辩集,中国宪政
的起步[M].法律出版社,2003:291.
[6]严存生,主编.法理学[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2:125.
The analysis of legal ethics and 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
Zhang Fu-li
(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is one of the main subjects in legal research. Law, which is no longer purely moral norms, originated from moral, but later in the lo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t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morality. When the code of morality for the common human survival is quite important, the morality rise to law and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the force of country to force people to obey it.
Key words: legal; ethics; ought to; compulsory
[责任编辑:周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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