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包括破坏公共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引发社会恐慌等。
针对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一般情节的聚众斗殴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致人重伤死亡、使用凶器等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简单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
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因矛盾而引发的校园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对一般参与者、组织者及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要加以区分。
其中一般斗殴者,其主观方面存在斗殴的故意,没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对于组织斗殴者与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均要对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则不能评价犯罪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在校园斗殴案件中,行为人归案后坦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并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准确处罚。
正文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15岁)因同班同学林某某与受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即陪同林某华到教室找梁某某理论,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
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15岁)、钟某某(17岁)和温某某骑摩托车依约至长汀五中校门口,欲帮林某某与梁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由其姐姐接回,且正值学校放学之时,双方没有打架,随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又与被害人梁某某约好第二天下午二点到长汀三中后操场打架,双方为了打架还互留了QQ号。
1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依约一人背着内装双截棍的书包前往长汀三中后操场应架,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已经带人到了长汀三中后操场,即纠集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温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一起分乘二部助力车赶至长汀三中后操场,并在现场碰到闻讯赶来的郑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其他人员的怂恿下率先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戴某某、郑某、雷某某也上前围殴被害人梁某某致其受伤倒地。
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持摩托车大锁击打被害人的头、颈部,被告人钟某某也持摩托车大锁上前,并用脚踢了被害人腿部;其他人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
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的一般说法其实就是打群架,同样的只有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规定都不太一样。
接下来,小编注重为大家介绍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第一个量刑幅度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
聚众打斗适用于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现对聚众斗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聚众斗殴的概念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2. 客体要件: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 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的行为表现为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
4. 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1. 人数标准:聚众斗殴的犯罪人数为三人以上。
2. 情节标准:聚众斗殴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聚众斗殴的处罚1. 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对其他参加聚众斗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聚众斗殴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 聚众斗殴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根据《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聚众⽃殴⼀次,参与⼈数少、⽆⼈员轻伤、社会影响较⼩的,⾸要分⼦为有期徒刑⼀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殴次数每增加⼀次,刑期增加六个⽉;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个⽉。
有较⼤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年;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三个⽉。
【个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六个⽉以内⾃由裁量权;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年以内的⾃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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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
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
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所谓二人为伙、三人成众,这里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为,既可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可以包括临时纠集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可以聚众为之,也可单独为之,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
2、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恶背景,或为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团伙,具有群体性;而寻衅滋事罪的卞体既涵盖了上述群体,也包含一些普通的个体,较之前者广泛。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犯罪时应注意将其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相区分,对于后者中后果不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3、从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上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争霸及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其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相约斗殴来恐吓、制服对方,达到称王称霸的非法口的。
为取得优势,通常会事先组织、策划、分工,并准备器械用于斗殴。
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
同时,相对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卞体成员内部一般没有组织、策划、分工的行为,在施行犯罪行为时亦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4、从危害后果及具体量刑上分析,聚众斗殴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