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引进人才实行居住证暂行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04-3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高层次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先——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
2019年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

2019年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上海落户新政策《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昨天在市人保局网站上公布。
细则明确可直接落户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具体概念,并透露优秀人才直接落户的办理时间为60个工作日。
11类人可直接落户上海此前,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人保局表示,这是贯彻全国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体现。
它将与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一起,共同构建起本市“一般人才、非紧缺急需人才通过先办理居住证,再依条件转办常住户口;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直接办理落户”的完整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从而进一步加大本市人才引进力度。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即11类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引进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此前,相关企业认为《试行办法》对“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未做出规定。
对此,市人保局表示,目前,本市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聚焦于国家确定的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重点产业和领域”依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对于这些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本市将予以优先户籍引进。
同时,“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本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结合人才的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相关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引进人才范围。
《试行办法》提到,“高技能人才”也是直接落户的对象。
对此市人保局表示,这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呼唤更多人才——《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读(一)

了解 , 对高新 技 术成 果转 化类 人 才 引进 政 更 策 的变 化 发 展 烂熟 于胸 。 现将 自己学 习 《 试 行 办法 》 后的体 会与大 家分享 。
二是引进仓 人才 ( 嵘斤 申办条件第6 条) —7 。
从 事 创 新工 作 的 人 才 可 以 称 为 创 新人
引进 目标 一一服务国家战略, 服务上
海 “ 四个 中心”建设所需人才
目前 上 海 在 人 才 建 设 方 面 主 要 有 “ 四 个 缺 乏 ”: 是 青 年人 才 缺 乏 。上 海 是 全 一 国 老 龄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城 市 , ( 以 上 老 年 6) 岁 人 口占户 籍人 口的 比 重 超 过 15 已经 接 近 /, 日本 、 典 等世 界 人 口老 龄 化 最 高 的 国 家 瑞 水 平。二 是 高 端 领 军人 才 缺 乏 , 别 是 符 特 合“ 四个 中心” 设 要求 的 高端 国 际人 才和 建
任 高级 经 营 管理 职务 且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有
学位 者。
他 们 的共性 是培 养 比较 困难 , 业替 代性较 职
差, _旦 流失就 难 以补上。 运动 员 、 艺明星 演 应 该 属 于这一 群体 。 如 : 0 8 例 在2 0 年北 京 奥 运 会上 打 破 世 界纪 录 , 得女 子2 0 蝶 泳 夺 0米
通 过 引进 也 是 快 速 改 变 上 海 目前 高 技 能 人 才短缺 的方 法之一。
项 的特 点 。 高学 历指 具有 博 士学 历及 相应 学
位; 高职 称是 要取得 高级 专业 技 术职 务任 职 资格 ; 高奖项 是指 获得 省 部级 以上政 府 奖 励 人 员 、 是国 家重 大 科 技专 项 、 家重 要 科 或 国 技 计划 、 本市 重 大科 技 项 目负责 人及 核心 成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沪人[1999]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
【优质】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调档函-实用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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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retype/zoom/f265a386a45177232e60a23b?pn=2&x=0&y=0&raww=680&rawh=634&o=png_6_0_0_0_0_0_0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7.529411764705 86&md5sum=619721fe2353a212337825b00d4d9d34&sign=d9e6d66058&zoom=&png= 0-1566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书;(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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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
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