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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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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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12209 更新时间:2009-4-3 10:19: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在谈论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佣金税前扣除。

佣金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一定额度的佣金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规定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以下将详细介绍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一般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的,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其次,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费用可以扣除、扣除的额度和条件等。

一般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扣除的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提成、奖金等与工作收入相关的费用。

其次是扣除的额度,即规定了可以扣除的费用的具体金额标准。

最后是扣除的条件,即规定了可以扣除的费用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途径来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向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来确定自己的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享受佣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佣金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享受佣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常常需要支付各种手续费和佣金。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税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本文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详细解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前扣除的基本概念。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符合法定规定的费用、税收优惠等项目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并交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法中明确了一些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手续费和佣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第一,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象。

这意味着只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畴。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而言,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通常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

第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支出。

合理性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的费用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费用。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费用。

第三,必须有完整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这些凭证和账务记录可以是发票、合同、费用清单等。

企业在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时,必须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清晰的记账。

第四,必须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计算。

税前扣除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在税前扣除计算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具体金额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收入、成本等相关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来确定具体的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该佣金的性质以及税务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获得的佣金是作为业务费用来支付的,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佣金的扣除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释企业获得佣金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企业是一家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多家国内外品牌的产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代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代理公司每年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佣金。

企业在一年中获得了100万元的佣金。

首先,佣金的性质是企业获得的一种业务费用,属于正常的营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合理支出的费用扣除出去。

因此,如果佣金是代理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支出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其次,企业获得的佣金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确保佣金是合法合规的。

企业应该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佣金,并妥善保存相应的业务记录及发票等凭证,以确保合规性。

2.佣金应该是企业的必要业务费用。

在扣除佣金时,企业需要证明该佣金是代理业务的必要费用,并与业务收入有直接的关联。

3.佣金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

企业在计算佣金的扣除额度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并严格控制佣金的金额,以避免过度设置佣金来规避税务风险。

最后,如果企业在佣金的扣除问题上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审核,并且要求企业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佣金的扣除。

因此,企业在扣除佣金时应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业务记录等证明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总结:企业获得的佣金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在实践中,企业应合规运营,保留相关凭证,妥善处理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了解当地税务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佣金的扣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

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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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

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3.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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