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应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的方式(一)学位课程考核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
除实验课进行考查外,其他选修课也可进行考试或考查。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可进行考查。
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答辩。
考试或考查均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
也可采取笔试(口试)与提交课程论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
(二)实验课程考核实验课程的考核以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三)临床训练(轮科)考核由包括带教教师在内的考核小组负责,综合考核研究生的理论知识和临床能力等。
(四)教学实践考核教学实践的考核以教研室检查和听课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社会实践的考核社会实践的考核以提交总结报告,由教研室或导师进行检查和评议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的安排(一)学位课程考试安排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17~18周复习,19~20周考试。
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与任课教师共同确定,监考工作均由开课院系教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承担。
其他课程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均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监考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的教研室承担。
试题的印制:试卷印刷工作和费用由学校负责。
考试日程表应提前2周公布。
(二)其他考核安排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的考核由各学科点与指导教师商定安排。
三、试题与试卷的管理各院系(所、中心)的学科点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的检查、分析研究及对考卷的管理工作。
应逐步建立试题库。
对于不恰当的试题,学科点负责人可在与命题者充分交换意见后,作出修改试题的决定。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卷,由评卷教师签名;博士学位课程的考卷,由考试委员会的3名专家共同签名。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卷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集中归档,在确保安全的专柜存放(要求毕业后保存3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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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凭暨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前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境外或海外新生若有特殊原因,获准请假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体检、计划生育情况、政治思想等)。
复查合格者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况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新生,档案、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退回原报考单位。
第五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2天到所在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最迟必须在开学2周内完成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注册,学校不承认所修课程的成绩,不准许毕业。
第六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需凭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缴交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学籍。
第二章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第七条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
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请病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须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病假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在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还需报研究生部批准。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所在院系(所、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时,应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延长学习时间或休学等),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请假出国探亲、旅游事宜。
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另需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其自费出国的证明,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离校和其他有关手续。
学校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
研究生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
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病不能继续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可以申请休学。
全日制研究生在生育期间必须休学。
第十三条休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养,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暂停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以退学的;(四)留校察看期间;(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我校原则上不接受非“211工程”高校的研究生转入我校继续学习。
如确因原导师变动,校内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可以转学,但需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须两地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必须在校内转专业、转导师时,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拟转入院系(所、中心)的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组织考试和考核),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导师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指导的低年级研究生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导师指导。
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论文答辩结束,论文答辩仍由所在院系(所、中心)组织进行。
第五章退学第十九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意见),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提出报告,经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一)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修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年制硕士研究生为4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分别为3年或4年,对于学习年限为3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学习年限为4年的最长不超过6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因病休学期满,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五)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者;(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星期以上者;(七)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八)经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九)本人申请退学;(十)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经注册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一条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者,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由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广东省毕业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给予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的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对品学兼优、有进一步培养前途的少数优秀硕士研究生,在修完全部硕士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根据《暨南大学关于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连续请假或因休学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发普通奖学金,并不再追加业务费,住宿费自理。
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视具体情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所、中心)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毕业鉴定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按《暨南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学籍材料归档第三十二条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工作秘书应负责完成研究生的学习、入党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一)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二)研究生报考情况登记表;(三)研究生履历表;(四)毕业生登记表;(五)学位授予通知书;(六)研究生成绩单;(七)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八)研究生奖励或处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