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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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_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合规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部门,形成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事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设立,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各部门高效协同。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组合风险可控。

(三)收益最大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分散投资:合理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风险。

第十条投资决策流程:(一)投资部门提出投资建议,经研究论证后形成投资方案。

(二)投资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三)高级管理层批准投资方案。

(四)投资部门执行投资方案。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合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修订公司合规制度。

(二)监督公司各项业务合规执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业务管理,规范基金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基金业务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业务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基金业务管理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管理档案,保留必要的业务记录和文件,作为业务管理的依据和证明。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业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确保基金业务活动的安全、稳健进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二章基金产品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科学设计、灵活配置基金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了解和分析投资者需求,不断完善基金产品种类,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基金产品。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运作、监督等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优化投资组合结构,提高基金投资绩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投资者公布基金产品状态,包括基金净值、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结构等信息,保持透明度,提高公众信任度。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安全和稳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销售误导和不当宣传。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对基金销售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规范,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和代销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基金管理行为,提高基金管理的透亮度和风险掌控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守诚信、公平、透亮原则,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公司应当设立特地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和业务开展。

第五条基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订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进行基金募集、销售和资金调度;3.监督基金投资的风险掌控和投资绩效评估;4.对基金投资者供应信息披露和服务。

第六条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合理的内部风控机制,包含但不限于:1.设置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监控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3.投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建立投资限额掌控机制,设置投资组合的最大仓位限制和行业分散度要求。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制度,包含但不限于: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设立风险掌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掌控;3.设立投资研究部门,特地负责基金投资的研究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和销售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在募集基金前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备案文件的规定进行募集和销售。

第九条基金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向投资者供应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包含基金的投资方向、风险特征、费用等;2.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经受本领与基金风险匹配;3.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性表述等手段误导投资者;4.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及时供应基金的净值、分红等信息;5.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知识,接受相关培训,严守执业纪律,不得从事违规操作。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四条公司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实行全面管理,包括招聘、考核、奖惩、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歧视。

第六条招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并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招聘人员具备业务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招聘人员需进行专业背景及道德素质的考察,确保招聘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第八条招聘人员需进行适应性面试,了解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认知、性格特点以及职业规划。

第九条招聘人员需进行试用期培训,了解其具体的业务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十条招聘人员未完成试用期培训或未符合公司要求的,应当终止其合同关系。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规定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确保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和评估,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水平的评定和分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私募基金业务人员提供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明确职业目标并能够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培训,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业绩目标和个人业绩,进行绩效考核和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给予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奖励。

基金管理制度及内控

基金管理制度及内控

基金管理制度及内控一、基金管理制度概述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实践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调整,以确保基金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和稳健运作。

基金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内控机制。

内控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实现其业务目标,在执行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过程中,对内部资源、资产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内控是基金管理公司保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运作的关键。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和稳健运营。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其内部管理体系的基础。

组织结构应具备明确的职责分工、有效的决策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适当的运作程序。

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效率、降低内部冲突、防范风险。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投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财务部门、运营部门等。

董事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查,保护投资者利益。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投资部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基金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规部门负责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

运营部门负责公司各类运营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各部门,确保公司内部的顺畅沟通和高效运作。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避免信息不畅、决策不定等问题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配备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配备是其能力和素质的体现。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促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并严格遵守规定。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应当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客户服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销售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销售基金产品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销售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开户、产品销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等环节。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产品销售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渠道。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完善客户资料和风险评估信息,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咨询制度,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基金业务的管理,保障基金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基金业务的员工和相关部门。

三、基金业务管理流程1.产品立项:–确定产品定位和发行策略;–制定募资计划和募集方式;–确定产品运作模式。

2.基金募集:–制定募集方案和募集时间表;–制定募集资料和营销材料;–开展募集活动。

3.基金投资:–制定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投资决策和操作;–进行定期投资风险评估和调整。

4.基金运作:–设立并管理基金公司;–定期进行基金净值计算和估值;–开展基金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核。

5.基金备案和报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进行基金备案;–定期编制并报送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6.基金结算与分配:–定期进行基金资产和份额结算;–按照规定的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四、制度要求1.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每日进行基金运营数据核对和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要求;–定期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3.审计与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报告和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5.客户权益保护:–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保护客户权益,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

五、责任与权利1.公司:–对基金业务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负责制定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2.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基金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制定本部门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3.员工:–遵守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完成基金业务工作任务。

六、制度执行与改进1.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员工违反制度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制度改进:–定期评估和改进基金业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基金业务管理水平。

七、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管理;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基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1. 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 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运营团队,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运作情况和风险收益情况。

三、基金经理的责任1. 基金经理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

2. 基金经理应遵守基金的投资策略,积极追求投资回报,并且要对基金业绩负责。

3. 基金经理应及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结构,控制风险,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基金的投资情况。

四、基金投资决策流程1.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

2. 投资研究部门应对潜在的投资标的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提供投资建议。

3. 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建议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执行交易。

五、基金净值估算和披露1.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

2.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操纵净值或提供虚假信息。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公开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净值估算方法和准确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销售和投资者权益保护1. 基金销售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基金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给予合适的投资建议。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和咨询。

附件:1.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2. 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规定3. 基金销售和服务协议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金:指由投资者出资组成的集合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

2.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3. 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制定投资策略和进行投资决策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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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基金业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旨: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目标:确保基金业务规范化运作,提高基金业务开展效率,保证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部为公司基金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管理及退出工作。

第二章基金业务管理流程
第六条按照级别权限,经公司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并需要由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进行投资的,基金管理部作为基金运营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高效有序的运营管理基金。

第七条公司基金业务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及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标准,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第四章募集资金
第十条基金管理部在合格投资者甄选完毕后,举行基金路演推荐会,向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伙协议》《基金募集书》。

投资者确认后,基金管理部应召开基金合伙人大会,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出资确认书》,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需)。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三条公司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公司委托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
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问卷、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拟定。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集资投资基金,如投资者有非法集资行为且隐瞒情况的,投资者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非法集资的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基金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基金的预核准名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申请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部将登记材料备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

基金业协会将在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六章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公司募集基金,基金管理部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所有必备的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设立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约定相关托管事项,开立托管账户。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公司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公司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应职业操守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内容及格式指引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对基金募集及项目推进有贡献的,
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金额占募集总金额1% 以内(含)的,由总裁办公会决定;超过1%(不含)的,由总裁办公会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的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与公司基金业务有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的行为。

第八章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成立之初,公司项目小组应为所投资项目设计合理有效的退出方式,根据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退出时间、方式等关键要素,应由投资业务部项目组拟定投资退出方案,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并按照预期时间内完全退出。

项目实施前项目组应考虑项目无法按照预期时间或预期收益退出的特别处理方案,经投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他退出事宜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并参照《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基金的退出必须优先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并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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