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简要分析我国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别

简要分析我国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别参考答案1:一、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在1947年成立的dao内蒙古自治区,然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截至1998年,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洲、120个自治县。
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杂散居住地区还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而特别行政区的建设较晚,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建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来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后也将建立特别行政区。
二、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的。
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规定的: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所以它们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
三、设立目的不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事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
所以两者设立的目的就完全不同。
四、社会制度不同。
社会制度不同是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与的根本区别。
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是值得深究的一个问题。
中国地方行政区域级别划分

中国地方行政区域级别划分
中国地方行政区域级别划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级市、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等。
这些级别的行政区域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各具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省级行政区域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区划单位,下辖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
自治区在部分地区设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直辖市则是直属于国家中央政府管理的城市,具有和省级相同的地位。
特别行政区则是根据国家的特殊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设立的具有一定自治权的特别区域。
地级市和县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下一级,行使更加细化的行政管理职责。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则是县级行政区的各种不同类型。
这种多层级的行政区划体系,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级别划分中,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重点。
例如,省级行政区域在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统筹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而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则在更细化的层面上负责基层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则拥有更大的自治权和政策灵活性,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政策措施。
这种多层级的行政区划体系有助于有效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各地区的差异化发展需求。
民族区域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02
教育自主权
在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制定 和教育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这使得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 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教育政 策,以满足当地居民的教育需 求。
03
国际交流与合作
04
由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它 们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具有优 势。通过与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 和组织合作,特别行政区可以引 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资源,提升 本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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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03
经济与社会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经济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社会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
04
文化与教育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文化与教育
文化传承与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和传承本地区 的民族文化。这包括尊重和发扬各民族的语言、 文字、艺术、风俗等,确保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 得到妥善保护。
教育政策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教育政策会充分考虑当地民 族的特性和需求。例如,可能会提供双语教育, 既教授国家通用语言,也教授当地民族语言,以 确保少数民族的子女能够获得全面的教育。
文化交流与融合
鼓励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文化交流,以促进不同民 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 动和节日庆典等形式,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 与互动。
民族区域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 的异同
目
CONTENCT
录
• 定义与背景 • 政治地位与权力 • 经济与社会发展 • 文化与教育 • 总结与比较
01
定义与背景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定与背景定义民族区域自治区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 内部事务的一种行政建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比较

港 、 门恢 复行使主 权 , 立了香港 、 澳 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 ,将来 台湾与大陆 和平统一后 也将 建立特 别行政
区。
2 设 立的 目的不 同。为了解决单一制 国家结构 . 形式 下的 民族问题 , 处理好 多民族之 间的关 系,充分 尊重 各少数 民族 自身的特 点 , 实现少数 民族人民 当家
力。 民族 区域 自治 是指在 国家 的统一领 导下 ,以少
代表全 中国人民的惟一 合法政府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
政府 , 台湾 、 香港 、 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 离的部分 , 是设立台湾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 治前提
和根本保证 。
3 都是 中央政府管辖下 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 .
政 治教 育
・ 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j 分 教
J L 0XUE CANKAO
lo 多个民族 乡;l9 年 4月和 l9 年 3 2o 90 93 月制定的
香港 、澳 门特别行政 区基 本法确 定 了特别 行政 区制
度。l9 97年 7月 1 日和 l9 年 l 99 2月 2 o日, 我国对香
方面的适用于特 别行政 区的法律 , 制定的法律只须报 全国人大常 委会备案 ,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 3 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 立进行审 判, 不受任何干涉 ; 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为最高审 级, 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特别行政区各 级 法院对 国防 、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此外 , 特别 行政 区通用 自己的货 币, 财政独立 。 收入全部用于 自
自治地方和特 别行政 区都是 国家统 一领导下 的一个
地 方行政 区域 。民族 区域 自治法第 3 第 1 条 款规定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一、两者的不同点1.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3.两者实行地区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设立。
4.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将和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5.两者的自治层次不同。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
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6.两者的自治程度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它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五个方面。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①行政管理权。
②立法权。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享有一定的外事权。
⑤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
二、两者的相同点1.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于1990年4月、1993年3月分别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都在第2条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两个重要的实践探索。
两者在实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并促进中国多民族共同繁荣和稳定的发展。
他们各自具有独立的特点,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一、定义与性质上的异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域内,为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权益,实行少数民族自治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我国特定地域内,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行政权力和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从定义上看,民族区域自治更加倾向于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与权益保障,而特别行政区更多地涉及到行政权力和自治权的结合。
二、法律依据上的异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该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条件、范围、权力和职责等,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两个基本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保障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三、权力和职责上的异同民族区域自治由自治机关行使行政、立法和审判职权,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力,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的官员由少数民族担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自治地区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力由特别行政区实行,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确保了本地区有选举产生的首长管理。
四、制度特点上的异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在于充分尊重民族权益,通过“统一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了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积累了一系列适应当地民族特点的经验和方法。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体现在“一国两制”,实现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保障。
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对于我国推行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
设具有 重要作 用 。 立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区 , 设 有利 于把 国家 的集 中统 一 和 民族 的 自治平 等结合 起 来 , 有利 于 把 国家 的繁 荣富 强和 民族 的繁 荣发 展结 合起来 , 有利 于把 党 和 国家 的方 针政 策 同少数 民族地 区的 具体 特点 结合 起来 , 各 民族 的 团结 和少 数 民族 的进 步具 有重 要作 对
事 务 的制 度 。
特别 行政 区是 指在 我 国版 图 内 , 根据 我 国宪 法 和法律 设立 的 , 具 有 特殊 的法 律地 位 和 高度 自治权 , 实行 特 别 的社 会 、 济 制度 , 经 直辖 于 中央人 民政府 的行政 区域 。 … 经 济特 区是 指主 权 国家或 地 区在对 内对 外经 济 活动 中 ,为 了实
现特定经济 目标而开辟的实施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经济政策 的 区域 。
1民族 区域 自治地 区 、 别行 政 区 、 . 特 经济 特 区的不 同点 。 ( ) 立 的 目的不 同。设立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区是 为 了解 决 民族 问 1设
题, 即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 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 促进各民族
的司法 权和终 审权 , 台湾将享有 更多 的 自治权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区的 自治权 是一种 地方 权力 ,包括制 定并 执行 自治条 例 和单行 条例 的权
力 , 自主安排 和管理 地方 经济建 设事业 的权 力 ,管理 地方财 政 的权
力, 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方教育、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的权力等。 经 济特区特殊在它享有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 , 它仅 享有很 大 的经 济管理 自主权 。
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比较研究
者 既有 区别 , 又有联 系, 都是我们 的政 治优势 , 必须 坚持 , 不能动摇 。
关键词 : 民族 区域 自治; 特 别行政 区 ; 高度 自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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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f i t 期: 2 0 1 3 — 1 2 — 2 6
作者简介: 王换芳( 1 9 8 0 一 ) , 女, 内 蒙古自 治区乌兰察布市 卓资人,
族地区高等教育与也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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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与 民族 区域 自治机 关 、 特别 行政 区政 府是 中央与地 方的关 系 ; 3 . 在外 交上 , 只 能由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使外 交权 ,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方和特 别行政 区只能 以地 区名 义进行 经济与 贸易往来 。马列 主义告诉 我们 , 中央与 地 方是 统一 的 , 符合 民主集 中制原则 。 民族 区域 自治 与特别 行政 区高度 自治既有利 于 中央 政府 的集 中, 又 有 利于调动地方 的能动性 、 积极性 和创造性 , 使地方政 府根据本地 区优势 , 自主决 定其经 营模 式 , 以便更好地 处理地方事务 , 发展地方经 济。 ( 三) 二者 的 目的都是 为 了促 进祖 国统一 、 领 土 完 整和 中华 民族 的伟 大复兴 实行 民族 区域 自治 , 既符合 中国的历 史文化传统 , 又符合 中 国民族 关系 的发展要求 ; 既有 利于少数 民族 和 民族 地区 的经济社会 发展 , 又有利于各 民族 的共 同 富裕 和共 同繁荣 ; 既有利 于少数 民族充分行 使 当家作 主、 管理本 民族 内部事务 的权利 , 又有利 于边防的巩 固 和国家的统一 。而实行 “ 一 国两制 ” 体现 了 中国共产党 人一直 以 国家 的完全统 一和 民族 的伟大 复兴为 己任 , 香港、 澳 门问题 的成功解决 , 既是 “ 一 国两 制” 伟 大实践 的成功 , 又表 明中 国共产党 有决心 、 有办法 、 有能力 维 护祖 国统一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领 土完 整。 三、 民族 区域 自治与 特别行政 区高度 自治 的区别
羁縻府州 民族区域自治 经济特区 联邦制 特别行政区比较
羁縻府州、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和联邦制的比较2012.5.24羁縻府州——唐代管辖民族地区的一种地方制度【选修四大唐盛世的奠基人唐太宗】【东突厥部众约十万人归附唐朝后,唐太宗允许他们一部分人迁到中国内地,大部分仍居原处,唐朝在那里设羁縻府州,以突厥首领为都督、刺史,这些官职可以世袭。
此后,羁縻府州成为唐代管辖民族地区的一种地方制度,唐朝在周边地区共设置几百个羁縻府州。
】1、概况: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
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
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
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
2、设置情况:唐时包含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共约八百多个。
由中央任命各族首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
3、影响:政治上:大大拓展并维持了唐朝的疆域。
经济上:促进了各民族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文化上:各民族相互学习,兼收并蓄,取长补短。
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必修一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1、概念: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由当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2、设置情况: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
3、过程:A 1949年9月《共同纲领》明确规定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 (第一个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南宁)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银川)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拉萨)(最后一个)C 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3、主要内容: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民族区域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资本主义制度
YL ·历史 必修(Ⅰ)
(1)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
相 同 点
结合的产物。 (2)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 的自治权。 (3)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受中
央人民政府的管辖。
YL ·历史 必修(Ⅰ)
下图两部法律所反映的制度,其最主要的区别是( )
YL ·历史 必修(Ⅰ)
【解答思路】
考查知识
香港和澳门的回归
材料中的“荆花”、“香江”代指的是回归 之后的香港;“莲蕊临风”代指的是回归之 题法对接 后的澳门;“春天故事”与走在改革开放最 前沿的广东省有关;“漓江”、“三姐”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代表性文化。
习题答案
D
YL ·历史 必修(Ⅰ)
“雨霁天晴,万紫千红增特色;凤鸣莺啭,三通两制促 和平。”这副对联最早可能出现于 20 世纪( )
YL ·历史 必修(Ⅰ)
(2013·南昌调研)下列是 CCTV 某年春晚楹联:(1)荆花吐 艳香江瑞,莲蕊临风镜海清。(2)南海风清,讲述春天故事; 漓江水碧,飘来三姐新歌。两副楹联中涉及的相关的地区依 次应是( )
A.台湾、澳门、广东、广西 B.香港、广西、台湾、广东 C.台湾、澳门、广西、广东 D.香港、澳门、广东、广西
A.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 B.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 C.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D.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 【解析】 材料中“三通两制”是关键信息,即“题 眼”,这是海峡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的环节,其最早出现于 《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两岸之间通邮、通航、通商限制 逐渐放宽之时,因此最早出现于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答案】 C
YL ·历史 必修(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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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答案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答: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1)目的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是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实行的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自治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在“一
国两制”方针指导下赋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适用区域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民版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港、澳等地区。
(3)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程度要高于民族区域自治。
(4)法律依据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是《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自治的依据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