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讲_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货运合同、技术合同
合同法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简析

合同法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简析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它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还有一点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否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怎么做的?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包订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并与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具有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院可依法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4.如何理解承包人垫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按约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无垫资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物垫资利息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5.什么是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合同及设计文件,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欠款进行监督,是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法》课件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PPT

第417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 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418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 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 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 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 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 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C
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一、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委托合同的准用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 414条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
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 果(412、413条)
第412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 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 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十九种合同的概念

十九种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这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啦。
简单说呢,就是一方把东西卖给另一方,另一方给相应的钱。
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个小小的买卖合同关系。
这里我得提醒一下,虽然看起来简单,但确定好买卖的东西的具体规格、质量标准啥的很重要哦!不然可能会产生纠纷的。
我自己就碰到过这种事儿,买个东西结果和想象的不一样,就是因为事先没说好。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这个合同呢,是供应方和使用方之间的约定。
比如说电力公司给咱们供电,就靠这个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供应的量、价格、供应的方式等都要明确。
这里面有个小细节,大家可能容易忽略,就是供应的时间安排。
像有时候停电检修啥的,要是合同里没说好,就容易产生矛盾。
我觉得在签这种合同的时候,对于供应方的一些特殊情况一定要问清楚呀!三、赠与合同这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的合同啦。
听起来很美好是吧?不过,这里面也有讲究呢。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行咯。
所以如果您是接受赠与的一方,可一定要看清楚这个状态呀!我就见过有人以为肯定能得到赠与的东西,结果人家撤销了,白高兴一场呢。
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就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钱还有可能加上利息的合同。
这里要特别小心利息的约定哦!过高的利息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呢。
而且借款的用途有时候也需要明确。
我通常会建议大家,要是借给别人钱,借条可一定要写清楚这些内容,别到时候要钱的时候说不清。
把东西租给别人或者从别人那里租东西,就需要租赁合同啦。
比如租房子,要确定好租赁的期限、租金、房屋的使用范围等。
这一步看似简单,但真的不能马虎,我知道有人租房子没看清楚能不能养宠物,结果后面闹得很不愉快。
六、融资租赁合同这个合同稍微复杂一点,它涉及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在这个合同里,租赁物的质量保证啊、维修责任啊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基于商品交易而达成的约定。
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
合同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
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关于使用、收益租赁物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遵守租赁物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转租或用于非法用途。
三、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承揽事项、工作成果、履行期限、报酬等。
承揽人应按时完成工作,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定作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四、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工程建设而达成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
承包人应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五、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关于物品运输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运输方式、路线、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
承运人应按约定安全、准时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托运人应按约定支付运费。
六、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技术名称、内容、范围、履行方式、转让费用等。
当事人应遵守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技术的正常实施和转让。
七、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事务处理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委托事项、期限、报酬等。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处理事务,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八、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达成的关于保管物品的约定。
合同内容包括保管物名称、数量、保管期限等。
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若保管物损坏或丢失,保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种类繁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尽管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它们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却有很大差别。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详细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合同类型的特点和区别。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为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2)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发包人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为完成建设任务的当事人。
(3)合同内容涉及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采购等多个方面。
(4)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施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
(5)合同价款一般较大,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为一定的工作成果,如制作、修理、加工、装饰等。
(2)合同主体较为简单,承揽人为完成工作的当事人,定作人为支付报酬的当事人。
(3)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报酬、交付时间等。
(4)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
(5)合同价款相对较小,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 合同标的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如制作、修理、加工、装饰等。
2. 合同主体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发包人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为完成建设任务的当事人。
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较为简单,承揽人为完成工作的当事人,定作人为支付报酬的当事人。
如何确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确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我们需要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
指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并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
要准确确定合同类型,关键在于理解两者的主要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
2. 内容范围不同:承揽合同通常涉及的是较小的、具体的工作任务,建设工程合同则涵盖
了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
3. 法律规制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如《建筑法》、《民法典》等,而承揽合同则相对灵活。
在确定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清晰标明。
- 明确合同标的:具体说明合同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
- 明确合同价格:包括报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经济条款。
- 明确履行期限:包括工作开始、完成的时间以及阶段性目标。
- 明确质量保证: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进行规定。
- 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时的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确定合同范本:
1. 分析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属于承揽还是建设工程。
2. 选择合适的范本:根据判断结果选择相应的合同范本作为参考。
3. 调整和完善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条款,确保条款的具体性和操作性。
4. 法律审核:最好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对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是指一方承诺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对方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对象不同,承揽合同的对象是劳务或者工作,可以是各种服务性质的工作,如设计、咨询、施工等;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对象是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
2. 合同内容不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揽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工作,对方
支付报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包方按照约定完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工程款。
3. 法律责任不同,承揽合同下,承揽方主要承担劳务或者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下,承包方主要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
4. 监管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需
要进行监理和验收;而承揽合同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以完成工作为主要标准。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对象、内容、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
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范本的撰写和起草。
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者定义、特征、主要条款以及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承揽合同1.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特征:(1)合同主体:承揽人一般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定作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合同内容:承揽人承担完成特定工作的义务,定作人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3)合同目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4)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
3. 主要条款:(1)工作内容:明确承揽人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2)质量标准:约定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
(3)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4)履行期限: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时间。
(5)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商业等秘密。
4. 法律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承揽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定作人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施工合同1. 定义: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人完成一定建筑工程项目,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2. 特征:(1)合同主体:发包人一般是项目业主或投资人,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2)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建筑施工的义务,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3)合同目的:承包人完成建筑施工项目,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
(4)合同性质:施工合同属于工程项目合同。
3. 主要条款:(1)工程范围:明确承包人需要施工的项目范围和内容。
(2)工程质量: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4)工期:约定工程项目的完成时间。
(5)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4. 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承包人应当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1.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人承担某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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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其他合同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承揽合同(★)(P114)1.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交由第三人完成(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材料(1)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2)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2:建设工程合同(★★)(P115)1.阴阳合同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1)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2018年案例分析题)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提示】承包人完全无资质、借用资质,合同100%无效,而承包人超越资质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无效合同的处理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变相转包)(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委托监理合同(1)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工程垫资(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当事人(约定了垫资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7.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案例分析题)(2)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6年·单选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B.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C.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答案】D【2014年·单选题】2.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特定类型的有名合同处理。
该有名合同是()。
A.技术服务合同B.承揽合同C.建设工程合同D.委托合同【答案】D考点3:委托合同(★)(P118)1.转委托(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费用和报酬(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015年·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原则上受托人有权转委托,不必征得委托人同意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C.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1)选项A:原则上受托人转委托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2)选项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要求赔偿损失;(3)选项C: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4:行纪合同(★)(P121)1.基本概念(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2)从广义上讲,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
《合同法》对行纪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2.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4.违背指定价格交易(1)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5.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在此情形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提示】(1)委托人委托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2)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3)在可以行使介入权的情形,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6.合同的相对性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5:货运合同(★)(P120)1.托运人的随时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考点6:技术合同(★)(P122)(一)技术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得为技术合同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