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集下载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委托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针对委托事务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进行处理,或者是申请调解,若还是无法解决的话,就只能进行起诉了,那么,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二、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区分有偿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并不改变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委托合同比较常见的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参与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给律师事务所。

如果委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将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方作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学习:网友提问:委托合同纠纷会要坐牢吗?律师回答:需要具体看案情分析,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

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

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坐牢,具体看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的相关内容,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又8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等,具体属于哪种案由需要根据委托的具体情况来定,若还是不确定的或者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学习专业律师。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

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

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

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

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

在这个外部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mlist1376/57554/】【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委托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Don't worry about things you can't get, stay away from things with negative energy. Life is not bad, so don't addsorrow to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委托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要写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委托权限。

分清委托与代理的区别,还可以约定受托人的特别报告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委托他人办理一些事项的情形越来越多,这其中就包括了委托他人代签合同。

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同时,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事项。

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委托签合同都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授权委托书的范本是怎样的。

一、委托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合同法》第401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完整版)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模板

(完整版)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模板

委托代理合同()民代字第()号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地址:甲方因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为代理人。

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律师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性工作。

1.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如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根据案件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2.1 了解案情,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2.2 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案件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对策;2.3 草拟、审查和修改甲方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2.4 代为递交或者收取有关诉讼文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2.5 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起诉、反诉、上诉或应诉;2.6 根据案情需要,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提出管辖异议;2.7 参加法庭审理,进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及其他诉讼事务;2.8 根据法庭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应变;2.9 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2.10 其它约定: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3.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地向乙方陈述相关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果甲方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2 甲方仅向乙方提供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经乙方核对后,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3.3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对委托代理事项所作出的独立的判断。

3.4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1 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4.2 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3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4.4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篇一: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摘要: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两项法律行为,这两项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两项行为的区别也是非常迥异的,这两项法律行为无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还是在商事法律行为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两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主要阐述这两项行为之间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并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分析两种行为之间具体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委托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联系;区别一、委托行为的含义行为人基于某种法律目的和权利自由处分条件,通过契约授予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利即是委托。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为即是委托行为,也称为委托合同行为。

从本质上讲,委托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经受托人的承诺而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代理权授权行为的含义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称为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叫授权行为。

从本质上讲,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放弃代理权。

被代理人在授权之后,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因为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他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被代理人出于信任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那么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就与代理权的行使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授予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

三、基于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联系和区别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实质上可以细化为两个更具体的问题,即这两者是否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和代理权的授予是有因还是无因行为。

代理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委托关系而存在。

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其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三种情况:有授权行为但没有伴有基础法律关系;有基础法律关系但未授予代理权;授权行为伴有基本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3篇)

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他人行使或承担的行为。

委托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我国,委托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以及委托时间等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委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委托时间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委托时间,是指委托合同或委托关系成立、变更、终止的时间。

委托时间在委托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关系的稳定性。

2. 特征(1)委托时间具有确定性。

委托时间是指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等。

(2)委托时间具有相对性。

委托时间相对于委托合同或委托关系而言,具有相对性。

(3)委托时间具有可变性。

委托时间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

三、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1. 委托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

因此,委托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为承诺的时间。

2. 委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委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合同成立时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3. 委托关系的变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

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委托关系的变更时间应当为变更合同的时间。

4. 委托关系的终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关系终止:(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二)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四)委托关系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热】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热】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热】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1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在法院判决前,案件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元人民币。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

第十一条送达为联络和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方便,甲方确认的甲方联系电话为: ;邮寄送达地址为:乙方向甲方电话通知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即视为乙方有效送达。

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

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现代社会,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大来源之一,税种项目繁多,各个税种下又有很多税目。

印花税就是一个大的税种,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即其中之一,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呢?还有哪些与之相似?如果您不是很清楚,赢了网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还有哪些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是其他公司代理合同,代理人可以依据被代理人的意志来行使当事人的权力。

在法律上,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中对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
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
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
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
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
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