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布的期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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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买方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七条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合约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0
•【文号】上证公告(衍生品)〔2024〕55号
•【施行日期】2024.09.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衍生品)〔2024〕55号
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下列ETF期权品种(附后)2024年9月到期合约的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为2024年9月25日,届时期权合约将到期并行权。

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到期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及时做好相关交易或行权准备:
一、行权日当天,提出行权的认购期权权利方需准备足额的资金,提出行权的认沽期权权利方需准备足额的合约标的。

二、行权交收日,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转到证券账户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当天期权的行权交收。

三、认购期权权利方通过行权得到的合约标的在行权交收日下一交易日起可以卖出。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行权及到期提醒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询价期权合约权利金与行权价的报价单位与其 标的合约报价单位一致。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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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期货版讨论稿,2013.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维护期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权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权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对期权交易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权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权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应当选择市场规模大、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抗操纵性强的交易标的物。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权利金、行权、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期权卖方收取的权利金应当优先用于担保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和实施流动性服务商制度。

流动性服务商制度应当兼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功能发挥。

流动性服务商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享有手续费优惠等权利。

第九条期货公司从事期权经纪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条例未明示设置行政许可,是否设置行政许可,征求二部意见。

如需设置,需要明确条件、程序、材料)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权自营业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讨论稿清洁版)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讨论稿清洁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细则(讨论稿)(2013-06-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第四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代码为IOYYMM-C/P-XXXX,其中YYMM为合约月份,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XXXX为行权价格。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以点为报价单位。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点。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方式为欧式。

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3个合约,季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2个合约。

第十五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采用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十六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讨论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讨论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讨论稿)(2013-06-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权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四条股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指数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期权行权价格与标的当前价格的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小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大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跌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大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小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跌期权。

第七条股指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类型、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行权价格间距、行权方式、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八条合约系列是指某一期权产品同一合约月份所有合约的集合。

第九条行权价格是指由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的特定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某一股指期权产品同一合约月份两个相邻行权价格之差。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条客户进行股指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客户号。

第十一条股指期权交易指令为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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