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权
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
或直接运 用 质询
。
撤职
、
罢 免 等 刚性 监 督 手 段
” 加 大监 督 力 度
训治
“
一
~ 法
与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监 督 形 式
,
不 断拓 宽监 督 渠 道
。
,
进行监 督
切 实提 高监 督 实效
三 是深
。
化 工 作 评 议 的方式 种 有效形 式
。
。
工
作评议 是 干部人
人 大代表 成立 调
只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事 关 全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等
z oo。铡
。期
习一
●
味 一
公 时 同
,
要 抓住 人 民群众反 映强 烈 的热 点
。
、
难 点 问题
对 涉 及 的重 大 问题
,
可 以 提请常委会 作 出决定或 决
、
民 行监督 进
在监督方式上
,
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要 用 好
,
议
二
、
。
,
、
执法行 为 和法 院
为 的制约和 规 范 审判 权
、 ,
,
这 样 才能 达 到有 效监 督 的
检 察 权 的正 确 行 使
近年
奠 全 机 嗣 树 立 权奠 在 强 化 人 大 监 督
,
.
一
来
,
随 着 我 国 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的
,
职 能上 还 需避
步下 功夫
,
实施
人 大及 其常委会 的监督 作用
一
是 改进 听 取 和 审议 报告 的方式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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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从人大代表角度谈人大监督权的发挥

提 高 代 表素 质 , 强 代 表 对 自身 工作 的认 同是树 立 识 的偏 差 。 方 面 , 民在 日常 生 活 中无 论 有何 政 加 一 选
人大 监督权 意 愿 、 济要 求或 困难 时 , 找 他们所 选举 的代 经 不是
2人大 代表 角色认 知 问题 及其对 策 .
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 ,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 分
产 生上 述 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纳起 布在不同区域 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 , 归 全面反映 来 主要有 以下 几点 : 先 , 大代表 的角色认 知程度 各方面的情况 。这份议案拉开了人民关于代表专职 首 人
表 , 是 通 过 找 单 位 或 政府 的领 导 人 来解 决 。 他 而 在 方 面 , 大代 表 对 自身 的角 色定 位 存 在偏 差 。 人 通
《 宪法 》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一 切权 力 属 于人 们 看 来 , 代 表 远 不 如 找单 位 或 政 府 领导 有 效 。 规 “ 找 另 民 。人 民行 使 国家权 力 的机关 是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与 条 件 ”。监 督权 行 使 过 程 中 , 大代 表 自身 起 着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二 , 表 职 务 具 有 具 体 性 特 人 第 代
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 为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组 成人 员 , 作 人 征 。 大代 表 可 以参 与管 理 国 家事 务 , 括经 济 、 人 包 文
大 代表 能否认 真 履 行 职务 , 系到 各 级人 大 及其 常 化 和社 会 事务 等 ; 方 组织 法 对代 表 职权 也规 定 得 关 地
委会 能 否正确 、 充分 行使 监督 职权 的问题 。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人大监督

(9)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八、人大监督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把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落 到实处。 二是有利于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三是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深刻理解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营造依法进行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增强制观念,切实增强 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监督主体既敢 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监督客体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服从 监督,确保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人大 可以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检查各种法律的实施 效果,检查法律的原刚、内容是否完备,是否 符合实际,特别是是否符台时代发展的要求, 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的 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积累大量资料, 为制定新的法律做好准备。
十、人大监督的缺点
(一)法定性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1)人大监督重视各项具体事务的监督, 而忽视了抽象事物的监督。 (2)虽然人大制定了各种细则和办法, 但是从整体看来,原则性的条例,办法多,但 是关于实际操作的少。
(二)习惯性程序的先天不足。 由于我国法制相对发展较晚,所以在某些 方面,监督程序呈空白或不完善状态。在这样 的条件下,人大监督机关会根据习惯型性序做 事,但是习惯性程序又最缺乏强制性,权威性, 从而使得监督仅仅是表面化,不够深入。另外 习惯是长期形成的,所以往往跟不上时代的发 展,容易泛泛而谈。
七、人大监督的内容
(1)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其作出部分变更的决定的情况。 (3)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4)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 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的违 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硼
一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摘要:人大监督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实现和完善人大监督权也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针对现在我国人大监督在对立法、国家机关工作和人事方面的监督都存在着种种不足,提出了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设立专门委员会等方法进行完善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监督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根本标志,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
监督权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人大实现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等职权的重要保障。
一、人大监督权概述同立法权一样,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与生具有的一项权力。
从议会的历史看,早期议会产生的时候,其职权就是从监督政府的财政开始的,后来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议会的立法权,知道本世纪初争睹权力开始膨胀时,资产阶级理论家大声疾呼要重视它的监督职能。
现在监督权在议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人大监督权的内涵在我国人大的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人大监督权的理解,现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人大监督权可以理解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
”观点二: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司法、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他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观点三:人大监督权“泛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自己已产生的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指导、审查、检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批准、决定、任命和选举及罢免的权力。
什么是监督权_监督权包含的内容

什么是监督权_监督权包含的内容什么是监督权,怎样行使监督权,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什么是监督权的疑问。
监督权的含义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
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
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
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
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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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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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 法律规定内容为: • 1.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3.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能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执法需要决定从事的其他重大事情。 •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 1.财政监督。 • 将计划和预算监督具体化 • 对计划、预算监督要有适当的程序规定 • 2.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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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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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权 • 处置权是指权力机关对其监督的各种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置权是监督主体监督权威的一种体现。 • 监督得以发生效力的表现。 • 1.作出决议(有法律效力) • 2.组织调查委员会(重大问题) • 3.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 • 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人 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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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对象
• ——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所指向的客体。具体说,是指 那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 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下一级国 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大而言,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 军事委员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宪法监督机关,他的宪法监督权 对象还包括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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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事务
• • • • 监督内容: 1.任免外交人员。 2.审查批准条约。 3.听取一些领导人出访报告和外交情况报告。
• 加强对外交政策的监督。(由政府制定,人大可以修改或 提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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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 (一)了解权 • 要求被监督者承担提供信息或情况的强制义务。 • 作为监督主体首先要拥有对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履职情 况知晓的权力,这是进行监督的基础。 • 1.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 • [惯例性、临时性、专门工作报告] • 2.质询和询问 • 3.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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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裁权 • 制裁权是权力机关对监督对象违法和失职作为的一种处理 权。 • 人大监督权具有强制力的表现。 • 1.罢免、撤职、免职、接受辞职 • 人大及其常委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和撤职。 • 2.撤销 • 处理违宪、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最后监 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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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常设机构、专业化、行政化——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 下级人大对上级人大的监督。(权力流向上看;各级级人 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一个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上级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 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包括地方性法规。两者之间有立 法和执行关系。)
2
•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 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 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 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 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 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 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 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 犯大错误。” • ——1957,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8
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 (一)主体
• ——人大监督权力的承担者。 • 法律规定,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 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将自己的监督权委托或转让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行使。 • 集体行使。 • (委员长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
10
问题?
• 对集体行使权力的教条理解。(人大会期有限, 监督权依赖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集体行使监督权 可能会形成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行使,人大权 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 代表个人权力行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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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 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始终坚持 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三要 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决定。
人大监督权
1
• “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 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 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 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 监督。” • “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 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 ——威尔逊《国会政体》
•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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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军事和外交的监督
• (一)军事 • 宪法第五条 • 宪法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 党指挥枪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军队又是人民的军队, 军事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一 致的。 • 军令监督:(参照其他国家,军令行为一般由军队统帅作 出决定或采取行动后,再通过人大认可。) • 军政监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 报告工作制度;重大问题提交人大审批
4
• • • • •
一、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三、监督权的内容 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5ຫໍສະໝຸດ 一、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 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 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 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 一、督促部分。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 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 • 二、处置部分。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处理、 纠正和制裁。
称为主体) • (从事监督工作和行使监督权不一样)
9
集体行使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人大代表或者委员虽然有权对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但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关于事项的处理决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 式、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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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司法的监督
• 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对司法人员 在司法工作中是否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实施的监督。 特别是对严重违法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检查了解,促其纠 正。 • 内容包括: • 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司法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 政策的基本情况; • 作出有关决定,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 对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实施审查; • 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违法的 控告;
6
(二)特征:
• 1.法律性。 • 全面的法律监督。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 监督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 2.事后性。 • 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 • 3.间接性。 • 尽可能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 正、处理违法行为。 • (评介性、通告性、批评性、督促性) • 4.权威性。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 人民的意志。
• 在实践中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 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18
个案监督
• 涉及具体案件时,要把握两个界限: • 人大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 • 人大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后进行监督,也不可对司法 机关发号施令,而只能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目的。 • 涉及具体案件≠纠正司法机关错案。 • 司法监督的手段:听取工作报告、质询、罢免、特定调查等。
26
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 (一)经典理论范式 • 以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建立国家政权的 论述为依据,在人民主权不可分前提下,设想了一套由人 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制度; • (二)法律文本范式 • 以《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为依据,列举出人大监督权的内容和行使的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