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规范标准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相关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J10368-2004条文说明2004 ·天津1前言《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经天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6月8日以建标[2004]600号文批准,予以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目次1.总则 (55)2.术语 (57)3.施工前准备 (58)4.栽植前土壤处理 (60)5.栽植穴、槽挖掘 (61)6.植物材料和种子 (62)7.苗木运输和假植 (63)8.苗木修剪 (64)9.树木栽植 (65)10.大树移植 (66)11.草坪、花卉栽植 (67)12.重盐碱地栽植 (69)13.屋顶绿化 (70)14.施工期的植物养护和管理 (71)15.工程验收 (72)2编制说明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质量,2002年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了修编《天津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的任务,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组织了有关部门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参照北京、上海及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结合天津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请各基层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征求意见,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最后由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主持召开了专家审定会,在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15章及附录和条文说明。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施工前准备、栽植前土壤处理、栽植穴(槽)挖掘、植物材料和种子、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修剪、树木栽植、大树移植、草坪、花卉栽植、重盐碱地栽植、屋顶绿化、施工期的植物养护和管理、工程验收、附录A.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划分、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附录C.绿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附录D.本规程用词说明及条文说明。
最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 总则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4cda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6c.png)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正文:----------------------------------------------------------------------------------------------------------------------------------------------------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1997年4月22日)一、总则(一)为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区、县的建制镇。
农村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
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
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如下: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行道树以高达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
道路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菜叶舒总的搭配。
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此外,还有道路绿化种植要求:
道路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化种植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遮挡视线,妨碍交通标志的设置和车辆行驶。
道路绿化种植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道路绿地的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创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使道路绿化景观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绿地的养护管理,选择易于养护管理的植物,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生态平衡,避免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植物资源。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CJJ/T8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Plant Engineering in City and TownCJJ/T 82-99主编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8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2月2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 苗木运输和假植;8.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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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为了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确保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质量,2004年6月,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园林局下达了编写《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任务,在市建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编写。
在编写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的道路绿化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也考察了北京、上海的道路绿化情况。
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并结合天津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了对初稿意见,在吸取有益的建议后,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组织了专家评审会。
在充分采纳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9章及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道路绿化、道路分车带(岛)绿化、立交桥绿化、行道树种植、种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1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附录B 2道路绿篱植物选择、附录B3行道树选择、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1.1 为全面实施建设“绿色天津”的总体规划,发挥好城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道路绿地Greenland on 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 ratio in 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 in open 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 of 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 of 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
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
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 节约资源原则。
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 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 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
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
乔木的胸经在3cm以上即可。
4 道路绿化4.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4.1.1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2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3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4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4.2.1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
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 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 绿地面积在5000m2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4.2.3 1000 m2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3株。
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种。
4.3 20m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 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 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 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5.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 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2m。
5.3 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
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之间的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5倍。
5.4 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5.5 绿篱植物应符合以下标准:5.5.1 应选用枝条繁茂密厚、分蘖力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绿色期长、耐修剪的品种。
5.5.2 绿篱植物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5.5.3 常绿与落叶植物、彩叶与一般植物结合。
5.5.4 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株型丰满面应向外,高度一致,并留出养护通道。
5.5.5 绿篱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绿篱种植槽规格(宽x深cm) 表5.5.5单行双行多行40×4060×4030n×40注:n表示绿篱的行数适于道路绿化的绿篱植物可参考附录B。
5.6 道路分车带绿化植物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6的规定。
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表5.6植物类型草本花卉草坪地被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土层厚度(cm)30304060901505.7 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8 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m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道路分车带宽度3~5m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
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m,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5.9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m2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m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cm。
面积在300m2以上,且宽度大于10m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6 立交桥绿化6.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
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培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
6.2 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适于天津城市的耐荫植物可参考附录B。
6.3 立交桥的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6.4 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6.5立交桥附属的大型绿地规划设计应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48-92)的有关规定。
7 行道树的种植7.1 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易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发达,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7.2 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周正、根系符合移植要求、植株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7.3 行道树的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7.3.1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7.3.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应相同。
不同路段的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7.3.3 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5cm;慢长树不宜小于10 cm;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0cm;慢长树不宜小于8 cm。
7.3.4 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m以上,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7.3.5 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4 m。
7.3.6 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7.3.7 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 cm;深根乔木不低于150 cm。
7.3.8 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1.5mx1.5m,栽植槽宽度不小于1.2m。
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7.3.9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7.4 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7.5 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
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
树木生长季节栽植必须按照《天津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实施。
7.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求,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相邻植株规格应近似,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
浅根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护。
7.7 适于天津城市的行道树可参考附录B。
8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8.1 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应为6.5~8.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1.45g/cm3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
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
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8.2 浇水应采用pH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值在5.5~8.0之间,矿化度在0.25g/L以下。
绿地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
9 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9.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应符合以下要求:9.1.1 在道路绿地和行道树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