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生导师管理,规范导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的学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生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学术道德准则,保障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自由,促进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博士生导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导师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导师的资格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具有本学科领域的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第六条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经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应当在学校内正式注册,并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导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有充足导师资源的学科能够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博士生导师享有指导和编制管理研究生的权利,有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督促,并应当悉心指导,促进其学业发展。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和帮助,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要求研究生从事违背良好学术风尚的行为。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检测和考核,有权提出研究生在研究和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困难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在开设研究生招生名额时,需遵循学校和学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研究生,并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应引导研究生深入研究,提升科研能力,不得将研究生用于私利或非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鼓励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研究,不得擅自干涉其独立思考和研究。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为加强和完善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建设高质量的MPA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教育特点,研究生导师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
第二条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论文写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社会实践等相关环节,其中以校内导师为主负责导师。
第三条校内导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校外导师一般以具有学士学位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为主。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与实际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负责指导研究生选择论文题目,制定调查研究和写作计划,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论文初稿完成后,导师必须认真批阅,提出详细修改和完善意见。
论文正式付印前要仔细核查内容和格式,保证送审论文达到论文质量要求。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对于不合格论文不能提请评阅和答辩。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条实行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制度。
研究生在第二学期初参加中心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根据自己拟研究问题和导师研究方向填报三个志愿,经中心协调后确定每位研究生的导师。
第十一条为保证指导质量,中心根据每届研究生总数控制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和纪律处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有正当理由,经中心批准,可中止对研究生的指导。
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当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时,研究生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换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中心对导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对论文审查或评阅多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必要时暂停指导研究生。
安徽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细则

安徽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人才,是指从海内外全职引进来校工作的教学科研岗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第三条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基本原则,突出师德师风考察要求,强调学科引领精准引才,深化校院二级管理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流程,完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人才引进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实行“按需设岗、全球招聘、多元评价、择优录用、强化激励、考评实效”的工作方针。
重点围绕世界一流学科及其相关支撑学科、博士点学科和重大项目,瞄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一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拓宽师资选进渠道,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积极引进具有工程背景、企业和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人才和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人才。
通过机制创新,构建与“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工作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工作体制机制。
强化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落实。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学校统筹,学校、学院(含教学部、研究院等,下同)两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党委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第一副组长,常务副校长和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才办主任由分管副校长兼任,人才办副主任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兼任,另设执行主任1名。
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

安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意识和岗位管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教学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一、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各类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体建康。
(二)达到满工作量是各类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各类教师只有在履行了其基本职责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聘任。
满工作量按“标准工作量”计算,即必须完成年均100个标准工作量方可视为其履行了基本职责。
(三)教学基本要求1.主讲两门或两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讲师及助教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担任助教的第一年只能且必须承担每学期两门课的辅导工作),其中教授每年应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不限),并能根据所任课程的特点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如作业、课外辅导、命题、阅卷等)工作。
2.每学期要承担并完成指导20位本科生的导师工作(对于学生数较少的院系,须完成院系分配的导师任务或其他公益工作。
无招生计划的公共教学部除外。
“双肩挑”教师可不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3.每学期承担并完成两次常规教学的监考任务。
(三)科研基本要求1.各类教师科研工作量要求教授50分、副教授40分、讲师30分,初职及未定职暂不作要求。
教学、科研工作量可打通计算,但各类人员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相应要求的40%。
2.专职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要求研究员120分、副研究员100分、助研80分。
3.专职从事技术开发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以上缴学校利润额要求研究员6万元、副研究员4万元、助理研究员3万元、研究实习员2万元为满工作量。
(四)其他各教学单位要对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教学“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40%。
导师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导师的学术指导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术氛围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导师职责1.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以身作则,为研究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2.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导师应制定合理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确保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4.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进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学术状况,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
5. 导师应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素养。
6.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的学术写作能力。
7.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三、导师选拔与聘任1. 导师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学术评审、同行评议等方式确定。
2. 导师应具备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3. 导师聘任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根据导师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续聘。
四、导师考核与评价1. 导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等方面。
2. 年度考核由学院组织,主要考察导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学生满意度。
3. 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主要考察导师的学术贡献、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指导学生的整体效果。
4. 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续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导师培训与进修1. 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2. 导师应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术地位。
3. 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
3. 本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博士生导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校所有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
二、导师资格与职责1. 资格要求:导师应具备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2. 职责:a. 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
b. 负责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c. 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其学术进展和生活状况。
三、导师选拔与聘任1. 选拔标准:依据学术成就、教学经验、指导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拔。
2. 聘任程序:通过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由学校颁发聘书。
四、导师培训与发展1. 定期培训:学校应组织定期的导师培训,提升其教学和指导能力。
2. 学术交流:鼓励导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五、研究生招生与管理1. 招生计划:导师应根据研究方向和实验室条件,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2. 管理责任: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进展和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六、考核与评价1. 定期考核:学校应定期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包括学术成果、学生评价等。
2. 评价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聘任、晋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激励与约束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导师,学校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 约束措施:对于违反学术道德、未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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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和省学位委员会[199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根据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第三条博士生入学后,向博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生选课。
第四条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五条指导博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研究方案。
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第六条对博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对优秀博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八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应具备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应不超过60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至少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培养的硕士生质量较高;有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
第十一条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具体要求如下:
1.从事自然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2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等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四名,
获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五,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8万元。
2.从事自然科学应用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第一,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三名,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四,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主持有重大价值的企事业委托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
3.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3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3万元。
(3)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三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科研单位和兄弟院校中有丰富的科研和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本学科专家、学者为兼职博士生导师。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与我校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长期出国不归或调离我校者将不再参加上岗遴选。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博士生的培养,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个人自愿申报,填写《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成果等有关材料;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学位办;研究生部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评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决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上岗。
第十七条经批准上岗的人员,须完成导师上岗培训,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常务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