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河南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河南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9.28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9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6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
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一处文字方面的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省人大社建委、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
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工会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岀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岀,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正,这就是目前我们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的《工会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责,指明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学习。
(一)、工会性质的法律规定《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工会的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点:一是“工人阶级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只有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才能参加,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成分如何确定?企业的工人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下地的农民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解放军战士也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机关干部是不是工人阶级呢?科研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工会法》第三条给出了一个标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这就是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所有企业的职工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私营企业的老板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当然不是,所以他们不能参加工会。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中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坚持发展了职代会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职代会制度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善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省上下围绕加快落实“四个重在”的目标任务,以及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步伐,对进一步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拓创新,切实发挥职代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贯彻实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贯彻实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情况自查报告范文某某镇位于西平县城西25公里处,辖10个行政村,4.4万人,规模以上企业2家,规模以下企业12家。
多年来,某某工会联合会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总工会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紧紧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全镇工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如下:一、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情况在怎样抓维权上,我们一是健全维权工作机制,解决维权工作有组织抓、有人抓问题。
建立起覆盖全镇10个村委和所有企业的工会组织,截止2022年底,全镇工会组织共19家,会员1822人。
二是抓好职工维权载体。
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载体和平台。
一是着力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指导职工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全镇14家企业,814名企业职工。
二是着力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
加强职代会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职代会的建制率和覆盖面。
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依法建制、依法规范、依法运作的轨道。
三是着力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镇工会组建了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网络,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活动。
同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导企业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是着力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
广泛开展职工政治学习、技术学习、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有:1、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效益好了,但职工工资没得到相应提高,职工工资仍然偏低,要求提高工资待遇。
04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完整word版)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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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会条例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第六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劳动、工资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负责人,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中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换届。
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没有按时换届又未经批准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换届。
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第十五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撤换。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企业工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厂务公开进行监督。
事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工会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一)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措施;
(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中的有关问题;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企业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