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穗文[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通知(穗文〔2006〕28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维护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作如下调整:一、成立中共广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维稳办),与市委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二、原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综治办),与市委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现将以上机构成员名单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十三日中共广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薛晓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苏泽群(副市长)陈国(市政府秘书长)容小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沙(市公安局局长)成员:王文山(市委副秘书长)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京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彭裕崧(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陈彦华(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局长)黄周海(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吴树坚(市法院院长)陈武(市检察院检察长)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林建新(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梁滨(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维杰(市民政局局长)蔡国强(市监察局副局长)叶育长(市司法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吴晖(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简文豪(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叶波(市交委副主任)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张连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王福春(市外事办副主任)陈晓虹(广州警备区副司令员)雷意光(广州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叶国耀(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洁明(团市委副书记)高龙(市国安局副局长)杨振辉(市电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刘东昇(市协作办党委书记)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朱小丹(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副主任: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苏泽群(副市长)容小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沙(市公安局局长)委员:王文山(市委副秘书长)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安局局长)许鸿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彭裕崧(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冯建标(市文明办主任)廖树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吴树坚(市法院院长)陈武(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建国(市发改委主任)平欣光(市经贸委主任)陈海如(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林建新(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蔡国强(市监察局副局长)唐启畅(市民政局副局长)叶育长(市司法局局长)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吴晖(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冼伟雄(市交委主任)方力行(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肖振宇(市外经贸局党委书记)徐咏虹(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周宪华(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副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王福春(市外事办副主任)刘曙彪(市质监局副局长)梁醒虾(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东昇(市协作办党委书记)刘海腾(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伍辉红(广州警备区政治部主任)雷意光(广州市武警支队支队长)陈伟光(市总工会主席)李洁明(团市委副书记)李瑾(市妇联主席)。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调动卫生系统各单位力量维护治安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票否决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业务工作责任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系统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一票否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没有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三)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因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六)因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薄弱,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发生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八)出现其他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否决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改进工作的;(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1一、院综治组工作职责1、按照省机械行办综治组的部署,结合院的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本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
2、领导院综治办、治保会、联防队开展以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治安巡逻为主要内容的群防群治工作。
3、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认真做好民情民意的收集和上报下传工作,掌握本单位的社会动态。
4、指导开展对外来人员的登记、服务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对高危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年青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职工见义勇为,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7、组织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8、组织开展防火、防交通事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
9、全面负责领导本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10、做好省机械行办交办的其它综治工作。
二、综治办工作职责2、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帐,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台帐包括《综治办工作日志》、《安全生产记录》、《创平安建设记录》等。
4、建立规范、科学、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将个人考核成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保安联防队员职责和任务1、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2、在指定区域开展治安巡查、预防、制止和查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3、维护职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4、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时,主动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5、参加应急救灾、救险活动,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6、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布置的其他任务。
四、门岗值班制度1、按时值勤,不迟到、早退,认真做好交接班;2、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3、严格执勤纪律,文明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5、携带证件、佩带标志执勤,在履行职责时主动出示证件;6、遵守群众纪律,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
二、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一方平安。
三、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研究治安管理措施,搞好群防群治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布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定期检查考评。
六、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信息,对群众性的上访请愿等突发事件能及时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一、全年刑事犯罪不超过本单位人数万分之二,重大杀人、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犯罪及其它暴力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二、充分发挥单位执法部门作用和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加强源头预防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产生。
三、严禁“六害”,做到无赌博、无卖淫嫖娼、无重案、无吸毒、无制作传播销售淫秽物品,无拐卖妇女儿童社会丑恶现象。
四、本单位秩序良好,无群众械斗,无集体上访请愿,节假日无重大事故。
五、交通道路畅通,无人为障碍,不因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无重大交通伤亡事故。
六、使绝大多数人以为本单位治安状态较好,社会秩序良好,有安全感或基本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一、党政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前旗环保事业发展同研究、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抓好全局综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保、调解组织,一般环境污染纠纷及民事纠纷矛盾不上交。
四、层层建立治安目标责任制,局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个人都要签订治安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统计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派出所举报,对“两劳”人员加强控制和帮助教育工作,帮助他们从事正常劳动。
安全工作责任制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决议,对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安全保障、安全防火、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进行落实、检查、监督考核评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为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所有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含报建手续已失效)或者未按报建手续建设的,已建成、正在建设施工或者停工尚未建成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两个月内向建(构)筑物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申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漏报或者瞒报的,将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经核实后,申报的建(构)筑物统一录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处理。
对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建房政策的,加强政策疏导,合法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各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上述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摸查,并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如实统计、上报违法建设,逾期未列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的,按照该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一)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二)游资介入开发建设的;(三)体量大和村(居)民违法建房严重超高超大的;(四)涉嫌贪腐及渎职行为的;(五)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六)涉及严重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穗府〔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穗府〔2015〕17号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非法“住改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作为仓储使用的行为。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严禁在住宅中存放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物品。
三、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改为仓储使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规划部门依法审批:(一)消防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符合房屋安全要求;(三)遵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四)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批发市场、商场等市场开办者需按照一定比例落实相关仓储配套,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五、非法“住改仓”涉及下列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商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一)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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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5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
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