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条例

综合治理条例
综合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

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奖励与处罚;(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门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办事,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专门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加强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侦查工作的监督;加强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和加强有关单位的治安防范。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的案件;加强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等基层治保组织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防范、查处和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城乡接合部、社情复杂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协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工作,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提供帮助;做好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服务、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治安的纷争,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防范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道德、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师生违法犯罪;加强校园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非法宗教、暴力、淫秽、迷信等内

容的读物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移动通信信息的管理,协助公安等部门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接入单位、互联网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七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检测治疗工作;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组织做好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和艾滋病的预防、检查、收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路、民航、油气管道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开展护路联防,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抢劫、盗窃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机场的治安秩序;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和管制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油、燃气等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的安全管护工作,严密防范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海关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加强民族团结、思想道德教育;(二)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四)熟悉辖区村(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社会表现,掌握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出租房屋等社情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作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五)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就业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民应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好家庭和自身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群防群治所需经费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形式解决。

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州(市、地)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救助、抚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及时救治,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推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二)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单位负责人或者治安责任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解

纠纷、帮教安置、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由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整改建议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做虚假报告的;(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九)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评选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四十七条对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予答复,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四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及《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校区域内的教职工、学生、暂住人口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校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稳定,为教学、科研、生活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进一

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1、无群体性事件。 2、无火灾事故。 3、无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4、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做好侦办发生在校内的各类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校园政治稳定、治安稳定。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和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漏洞,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提高师生员工的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学校政治稳定。 3、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社会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管理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管理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县城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省、市、县关于加强综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综治、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要求,制定本单位综治工作度计划,对本单位治安突出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作出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总体部署并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火灾和灾害事故等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破案、妥善处理、挽回损失。 、与各基层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 、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各项综治措施。 、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 县城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做好本单位综治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的具体组织

和落实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重大决定,抓住“打、防、教、管、建、改”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把各项综治措施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 、组织综合治理重要举措的“试点”工作,坚持以点带面、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狠抓落实; 、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宣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单位及有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综治宣传、法制教育等活动;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关的要求,及时对本单位和各基层单位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组织调查研究,综合情况,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提出奖励、处罚的建议; 、组织检查、考核、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负责材料印刷、会议通知、开会记录、文件起草等。 县城区办事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责 、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划建设方案

第一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工作中心规划建设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XX市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攻坚战,特制定本规划建设方案。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体制 (一)中心的组织机构 中心依托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街道处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综治专职人员及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构成。中心下设办公室、党建宣传服务管理平台、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平台、治安防控管理平台、人口和计生服务管理平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民生实事服务管理平台、公共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社会舆情收集平台。 (二)中心各部门职能 1、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各项管理工作及中心内外联系,信息收集,上传下达。 2、党建宣传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辖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区稳定,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合

法权益。 3、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管理,了解掌握这些人员的基本状况和就业愿望,办理辖区内的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指导社区公益性劳动服务队和社区就业服务站工作,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组织和引导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创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信息、咨询、财务代理等各种中介服务。 4、治安防控管理平台:掌握、分析辖区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落实群专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舆论氛围。强化法制环境建设,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管好四个重点人群(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外来人员和无业人员),开展好三个联动(办事处间联动、地企联动、军警民联动) 5、人口和计生服务管理平台: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负责制,层层抓管理,逐级抓落实,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组织网络的作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完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口学校的作用,提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doc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切实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 1、认真组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2、严格对职工、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职工、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总人数千分之零点三以下。 3、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无千元以上盗窃案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沼安事件发生。 4、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和消防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初发阶段在单位内部迅速处置,以保证社会安定,不发生集体上访、打群架斗殴事件。 二、甲方责任 1、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协调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2、公司对签约项目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实施奖罚。 三、乙方责任 1、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成立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或委派落实专人负责本项工作,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力量,设立门卫及治安保卫巡逻小组,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实行登记手续,并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3、认真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与班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做琶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4、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经常进行外来民工的法制教育。努力争取外来人员登记率和领证率(外来人员暂住证)达百分之百。依法办理手续,努力争取办理就业证、务工证率达到百分之百。努力控制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招收新工人必须核查其证件。严禁招收无身份证的人员和童工进场施工。项目内严禁赌博,严禁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5、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明礼貌的教育,做到无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并能努力做到不发生口角、争吵的现象。 6、教育职工爱护工地上的各种财物和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破坏财物和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发生。 7、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参加当地创建文明小区(村、街道)活动。积极为创建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 四、本责任收的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人员撤离时为止。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分,项目部执一份,公司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乙方:项目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综合治理文件

关于认真开展2011年度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综治委,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2011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和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组织开展好2011年的综治宣传月活动非同寻常,意义重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主题 今年综治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宣传重点内容 (一)纪念两个《决定》颁布二十周年的宣传。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宣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项措施的生动实践和社会效果,二十年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过的光辉历程;二是宣传中央、自治区、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措施,基本做法和成功经验;三是宣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扎实推进平安东胜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四是宣传基层综治组织和广大综治干部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召开纪念会、表彰会、座谈会,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政方针的宣传。宣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十七大关于“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举措和成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00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GB/T31000—2015,定义3.1]注:简称综治。3.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GB/T31000—2015,定义3.2]注:简称综治信息系统。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

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并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业务,将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信访、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注:简称综治视联网。4总体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按需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规模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的综治中心,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在纵向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层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在横向促进综治中心与本地区各相关部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实现一体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实战功能,突出工作实效,使综治战线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5功能定位5.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功能5.1.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个人事迹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个人事迹 篇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维护稳定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本人自20XX年工作以来,认真学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综治工作,格守“抓综治、保稳定、促发展”的理念,以综合治理创安工作为载体,开拓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指挥,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目标责任制,切实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一是参与制定各年度综治工作计划和责任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深入到基层进行目标任务落实,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照责落实;二是积极参加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宣传活动。利用“综治宣传月”、“安全生产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的平台,协调有关单位以会议、专栏、标语、横幅、咨询台等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自己拟定平安宣传口号20余种,使基层单位参照制作宣传标牌,三是积极参与协调各基层单位配合全县“严打”工作。参与单位的值班站岗和巡逻巡哨,不定期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查岗,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四是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组建调委会,聘任维稳信息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到相关部门,以便依法调处各类纠纷;五是积极参与“五五”普法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普法工作要点,明确学法任务,

每年度定期拟定《普法知识考试试题》,在各成员单位中进行普法知识测试。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基层提供发法律服务。六是积极参与帮教工作。配合各单位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活动,成立帮教组织,对排查出的人员全部进行帮教衔接,建立帮教卷宗,定期开展帮教活动,落实帮教措施。 本人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更新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律、求实、严谨、扎实的工作,切实为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尽心尽责,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材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材料 齐长梅,女,194年1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现任金川镇六里村支部书记、六里村中心户长,自任职以来,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高度重视镇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大力推进我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了我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一份贡献。 我作为中心户长,我深知自己肩上重担的分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要求自己尽职尽责参与到具体实际工作中,将稳定工作放在各项工作之首。无论是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业务工作会议还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责任制 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了高好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公司各级人员的治安安全工作责任: 一、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治安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是公司治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领导对治安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治安安全工作隐患的整改意见,把治安安全工作监督干部,支持综合治安安全工作。 3、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设置治安安全工作。 二、副经理(分管治安安全工作)的职责: 协助经理做好治安安全工作,对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际治安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季度对治安安全工作组织检查一次,每月结合质安科月检一次,每次检查进行评比、记录、记分、纳入企业考核内容。 3、对公司治安安全工作,定出年度和目标管理计划,领导和支持治安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治安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安全设备器材的规范设置。 4、领导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做好新工人的入场法制教育。 5、领导组织治安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保卫人员的自身素质。 6、监督加强经营场所的自我管理,店面前不准占道搭盖和堆放贷物,要严格做好用火、用电、用气、加强各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安全防火,并配齐、配足完好的消防器材1-2架灭火器。 三、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的职责: 1、在组织施工前,必须和公司签订治安安保卫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本单位的各项治安、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治安安全工作的交底和重要部位(指易燃易爆物质等)的交接使用制度。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51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 制度正式样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项目部领导亲自挂帅,成立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领导小组。 二、每月进行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提 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保卫工 作。 三、公共场所、会议室、综合档案室必须安放 灭火器材,防止触电起火等事故发生,做到人人懂 “五防”知识,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 四、对重要部门加固防盗窗户和防盗门,防止 偷盗案件发生。

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下班以后门卫值班人员要对办公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刑事案件发生率为零,无治安案件,无丢失被盗和各种事故发生。 七、动员和依靠广大职工参与治安管理,同一切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每位干部职工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为认真贯彻上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全体教职工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校园治安秩序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井然,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现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校长为法人代表,是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部门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年级部主任为第四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为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部门涉及消防工作的事项负全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对嘉华购物广场总经理负责。各营运部、各科室要全力做好以下工作,并签订责任状: 二、部门负责人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学期内专题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两次(年度内不少于四次,以记录为依据)。 三、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综治”工作负总责,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违法犯罪等)要亲自过问、亲自抓。 四、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预防教职工违法犯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部门负责人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学期内专题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两次(年度内不少于四次,以记录为依据)。 五、部门要密切配合学校开展普法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普法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教职工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亲民、爱民、为民,求实、务实、落实”的理念,带头讲正气、树形象、严纪律、抓改革、谋发展。 六、加强“综治”工作的学习和宣传,了解“综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掌握“综治”工作的动态。 七、正确处理教职工中的内部矛盾,对易于激化的矛盾和纠纷要化解及时,处理得当,不发生教职工械斗和闹事事件。 八、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治安热点问题,确保一方平安,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教育。 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考评,经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省市县有关综治责任惩罚之规定,分别给予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处分,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九、各部门所辖教职员工范围为:政教处下辖本处教职工和年级部主任、班主任;教务处下辖本处教职工和授课教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5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个人述职报告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个人述职报告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个人述职报告2012年,按照市综治办有关文件和安监局党委会议精神,我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依法治国的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使我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现自我小结如下:努力提高,不断学习深化综治工作认识作为指挥中心业务工作负责人,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思想上时刻保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增强理论素养;通过学习,我有扎实推进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坚定信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保持奋发向上和努力拼搏的精神风貌。长久以来,我在政治理论水平、党性修养、思想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扬民主,以身作则为表率为了使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局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我们单位成立了综治工作监督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我为副组长,全面管理综治工作,并结合去年的综治工作经验,对单位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为了加强综治工作力度,我们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在单位上召开专题会议对综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全面安排,明确了每个工作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综治工作管理和实施工作的到位。我在综治工作中,

认真履行职责,模范执行政策,发挥带头作用,认真管好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做事和做人的关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作表率。充分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综治工作在今年的综治工作开展中,我尽职尽责,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对综治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拟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和不断完善综治工作制度,组织监督对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及措施的实施。严格单位作风建设,做好内务管理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干部作风,实行严格的上下班制度,坚决纠正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工作质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了防范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必不可少。为此,我们加大了应急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应急预案的质量,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们正对全市9家高危行业企业进行预案备案工作,其中6家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企业,3家非煤矿山企业,针对这些高危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争取能有效防范企业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损失。3、准确工作定位,创新工作机制准确工作定位,讲究方式方法,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模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模板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xx”的意见》,按照《xx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干部职工积极 参与群防、群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本单位的治安工作取得较好 效果。 具体目标: (一)刑事案件立案数控制为零。 (二)受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处罚的职工违法人数控制为零。 (三)火灾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数控制为零。 (四)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的人数为零。 (五)重大交通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六)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本单位负责人要经常预测、定期排查,摸清所属人员思想动态,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 置得好”,坚决杜绝发生群体上访,越级上访。 二、职责任务 总的原则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一)抓好综治组织工作的落实。(20分) 1、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有分管领导、有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要点。(5分)

2、把任务责任分解到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5分) 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展 开一次自查,要求做到有资料、有记录,局里将实行不定期抽查。(10分) (二)努力提升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点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20分) 1、增强法制教育,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普法工作的 普及率、合格率达标,所属人员能做到知法、守法,保证不参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5分) 2、深入展开同“法轮功”及其他邪教非法组织的斗争,创建“无邪教活动单位”,保证所属单位全年内不发生政治案件和非法集会、游行、请愿以及群体上访等闹事活动。(10分) 3、强化对与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和掌握,保证 所属人员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5分) (三)增强安全防范,确保本单位的安全。(30分) 1、对所属的重点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 格按规程规范作业。(6分) 2、增强对所属人员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 故的安全教育,不得出现任何漏洞。(6分) 3、要把人防与技防有机的结合起来并经常检查,即时消除隐患。(6分) 4、增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和管理,确保人身、车辆的 安全。(4分) 5、认真履行禁毒禁赌工作职责。对所属单位职工中原吸毒人员 要认真落实帮戒措施,保证年度内不新增吸毒人员。要教育好干部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26 【实施日期】200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1年7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根本途径。多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满意。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安全、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道德、文化素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要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贯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doc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50元;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2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 (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恐吓他人; (六)聚众赌博。 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条对执行、协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上访,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处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市、县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1、公司各科室、站(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公司各科室、站(队)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来认真抓,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公司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维稳及综治工作开展的重大行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具体抓。 3、公司各科室、站(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长抓不懈,同时也将作为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能,落实维稳、禁毒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接受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

4、通过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要函盖维稳及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目标要求,并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将各项综治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 5、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负责人,由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6、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将对其各部门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7、因严重失职,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的,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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