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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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引用文件本文件应用下列文件:GB/T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简称综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

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5.1.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色功能特色功能包括:a)建立健全综治视联网,整合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为各部门提供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

b)加强社区治理,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社区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提高社区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c)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1.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支撑功能支撑功能包括:a)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化技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7•【字号】桂发[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桂发[1997]28号1997年6月27日)普法教育在我区已开展十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自觉性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得到提高,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蓬勃开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依法治桂”的工作目标,保证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开展依法治桂工作。

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治桂的重要意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开展依法治桂,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针,切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具体实践。

实施依法治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来管理社会各项事务,把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通过开展依法治桂工作,建立起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机制,使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这对于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5]4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桂办发[2005]4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13日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守土有责”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对走私的高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各级责任(一)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区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1999]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

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

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

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广西社会平安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广西自治区制定了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安防监控系统、报警设备、消防设施等,提升社会治安防范能力。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加强社区巡逻、巡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宣传。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意识。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加强社会治安督导考核。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督导考核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社会治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广西社会治安工作的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发展。

总之,平安广西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为广西社会治安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保障,推动广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自治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根据《关于转发中央综治委校园安全专项组办公室开展2017年秋季开学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作为综治专项组成员单位之一,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区综治专项组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扎实开展综治工作,做到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现将2017年第三季度我厅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学校课堂主渠道作用,努力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将法制教育与其它文化课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加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配合教育部门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工作的有一定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业务骨干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发放聘书,保证学校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有人具体抓。

积极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专项整治,同时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律师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组织律师通过举行法制讲座、建立学校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结对帮教等形式在青少年群体中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6.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五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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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7-29执行日期:1994-7-29生效日期:2003-8-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三章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四章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治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二)严密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各级群众性治安组织;(四)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六)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本与治标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六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七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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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
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预防为主,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
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
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各级综治委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
务。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
的漏洞;
(三)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文化道
德素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调解纠纷,缓解社会
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
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三章治安防范与整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
范的具体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
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协助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因决策或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重大治安事件和
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并落实社会治安的长效管理措
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
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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