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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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申请获取合法使用水资源的程序与要求

水资源申请获取合法使用水资源的程序与要求

水资源申请获取合法使用水资源的程序与要求水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程序。

本文旨在介绍水资源申请获取合法使用水资源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水资源使用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2. 缴纳申请费用: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3. 评估与审批: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水资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资源的可供性、环境影响评估等。

审批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策。

4. 签订合同: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水资源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申请要求1. 合法身份:申请人须具备合法身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若所需水资源与土地使用有关,申请人需要提供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该证明可以是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

3. 合理用水需求:申请人需明确自身的水资源使用需求,并提供使用水资源的合理、可行性解释。

4. 环境影响评估:申请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以证明水资源使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法律法规遵守:申请人需遵守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越权或违规使用水资源。

6. 缴纳使用费用:使用水资源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申请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总结:水资源申请获取合法使用水资源的程序与要求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的过程。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申请会经历评估与审批过程,最终获得批准后签订水资源使用合同。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确保自身合法身份、理性的用水需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的概述,以确保有效和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该程序将帮助组织采取措施,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

背景水资源是一种宝贵且有限的资源,其管理和控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不当的水资源利用可能导致水源枯竭、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1. 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组织应制定明确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并确保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

该政策需要明确组织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承诺,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遵守要求。

2. 水资源评估和监测组织需要进行水资源评估和监测,以了解水资源的供应状况和质量。

评估和监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收集和分析水资源供应量和质量的数据;- 定期评估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监测水污染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水污染。

3. 水资源利用规划基于水资源评估结果,组织应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以确保合理、高效和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该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水资源需求和供应的平衡;- 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水资源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估;- 水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的措施。

4. 水资源管理措施组织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这些管理措施可以包括:- 推广节水和水资源回收利用的措施;- 控制水污染源的排放;-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执法;- 提供水资源管理培训和宣传。

5. 水资源监督和评估组织应定期监督和评估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的执行效果,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和审核水资源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收集和分析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数据;- 监测水资源的变化和环境影响。

结论水资源管理控制程序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进行水资源评估和监测,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组织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水资源。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水资源勘测、监测、规划、保护和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水资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水资源勘测第九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勘测工作,全面掌握水资源的分布、质量、数量等情况。

第十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的利用潜力进行评估,确定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资源量和地点。

第十一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勘测报告和数据的归档和共享机制,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第三章水资源监测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文、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资源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量化监测和数据分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站点,确保水资源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布监测信息。

第四章水资源规划第十五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水资源规划,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水资源规划,确保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的监督和评估,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关注。

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和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实施这些标准与规范的好处。

一、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是一套应用于管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其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水质监测标准:水质监测标准规定了对水资源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进行检测和控制的方法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水体的生态系统,并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用性。

2. 水量计量标准:水量计量标准规定了对水资源的使用量进行准确测量和记录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帮助监测和管理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为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3. 水资源保护标准:水资源保护标准规定了对水源地和水系统进行保护的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措施。

二、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是一套应用于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南。

这些规范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制定,旨在引导和规范水资源管理者的行为。

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用水行为规范:用水行为规范旨在引导和规范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和工业部门的用水行为。

这些规范可以通过限制浪费水资源、鼓励节水措施和提倡合理用水等方式来实现。

2. 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是指对水资源管理的组织和流程进行规范的要求和指南。

这些规范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3. 技术操作规范:技术操作规范是指对水资源管理中各项操作和实施流程进行规范的要求和指南。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管理规定权限,履行下列水资源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扬府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5日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水利(务)管理处(站)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建设、供水、环保、规划、农业(渔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物价、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制定统一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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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通过对生产和生活用水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节约用水、降低消耗。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对公司生产和生活用水的管理和控制做出了明文规定。

3 职责
3.1 公用科负责公司水资源使用的监管、统计等事宜。

4 定义(略)
5 运作流程
5.1 水资源使用场所包括:
a、生活用水(餐厅、厕所、饮用水、澡堂、清洁用水等);
b、生产用水(工艺用水、循环水、清洗设备、管道用水等);
c、浇灌水(草坪等);
d、消防用水;
5.2 水资源管道应分区铺设,并在各区域设立水表,以便于独立核算,公用科负责编制和
维护《公司水网图》,《公司水网图》应包括:
a、公司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废水管道图;
b、各废水一级、二级排放口;
c、消防栓位置;
d、各水表位置;
e、各废水处置装置位置、名称;
5.3 公用科1次/月统计各区域用水数量,并填报《公用系统月报表》,并与历史数据相
对比。

5.4 水资源管理和控制原则:
5.4.1 在开发、设计产品及工艺流程时,应考虑节约水资源。

5.4.2 生产部应节约用水,应尽可能减少清洗设备、管道用水量。

5.4.3 餐厅应节约用水。

5.4.4 公司全员应具备节约用水的理念,人事科负责培训。

5.4.5 公用科负责不定期巡查厂区用水情况,若有跑、冒、滴、漏、浪费水资源状况,应
责成区域负责部门予以改善。

5.5 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管理依据《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6 相关支持文件
6.1 《公司水网图》
6.2 《记录控制程序》
7 相关环境记录表格
7.1 《公用系统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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