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质证的含义是指对当庭出现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和物证进行质疑,需要验证其证据的可靠性,防止证据的错误影响司法的公正。
在所有的案件中,无论是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还是司法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及原告的辩护律师都可以提出集资诈骗罪质证意见。
▲一、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
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
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
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法律的基础,⽽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证据裁判原则下依法定程序对证据进⾏的审查判断。
在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质证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式。
在控辩式庭审中,律师是质证的⼀⽅主体,律师质证的实际效果,⼀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影响着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影响着被告⼈合法权益的实现。
因此,质证是律师履⾏辩护职责的⼀项重要⼯作,也是辩护律师的⼀项基本功。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进⾏说明和质疑,从⽽确定证据能⼒的有⽆、证明⼒的⼤⼩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律师作为⼀⽅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有利的案件事实,店铺⼩编从质证的具体⽅式和技巧上谈⼏点浅见。
⼀、质证意见重点突出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质证⼀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征进⾏。
律师要么证明公诉⼈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个或⼏个特征,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怀疑⽽不采信公诉⼈出⽰的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
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有罪、⽆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因为证据的⽬的就是⽤来证明案件事实。
对客观性、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证据,律师就要从关联性上对证据进⾏分析,分析证据是否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定的关联,是否能⽀持控⽅的指控。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在证据材料⽐较繁多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却和指控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
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和案件⽆关的证据被作为证据使⽤,避免法官误认为有罪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质证是指律师或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反质证则是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本文将探讨一些质证和反质证的技巧,帮助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更好地处理证人证词。
一、质证技巧1. 提问方式: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确保证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2. 逐步引导: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逐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
从简单的问题开始,然后逐渐深入,以避免证人困惑或混淆。
3. 控制证人: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保持对证人的控制。
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并防止证人偏离主题或故意回避问题。
4. 重复确认: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重复确认证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并为后续的反质证做准备。
二、反质证技巧1. 提出质疑: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应该提出对证人证词的质疑。
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或逻辑推理,质疑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2. 引导矛盾: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相矛盾。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矛盾,那么可以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3. 指出偏见: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可以指出证人的偏见或利益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的证词可能不客观或可靠。
4. 强调记忆不可靠: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强调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可靠。
通过提问证人记忆的细节或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质疑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1. 尊重证人:在质证和反质证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该尊重证人的权益。
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侮辱的方式对待证人。
2. 控制情绪: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
不应该被证人的情绪或言语激怒,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摘要: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提出、接受、审查和质证等一系列程序的规范。
这一规则旨在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鉴定的委托、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意见的提出等环节。
3.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包括质证的主体、质证的方式、质证的程序等。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鉴定人的资格: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因为程序不当而影响鉴定结果。
3.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规范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质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规范,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与辩论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掌握有效的质证与辩论技巧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一、质证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和核实。
其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
对于书证、物证等,要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记忆能力等因素,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可靠。
比如,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就可能受到质疑。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又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有些证据虽然是真实合法的,但与案件事实无关,也不能被采纳。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其在其他时间、地点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这些证据就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
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以澄清疑点。
二、辩论辩论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的阐述和争论。
1、明确辩论焦点在辩论之前,要先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些焦点通常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方面展开。
只有明确了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避免漫无目的地空谈。
2、事实陈述清晰准确在陈述案件事实时,要客观、准确、有条理。
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事件的发展逻辑进行叙述,使法官和对方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经过。
辩护人法庭质证

辩护⼈法庭质证我们知道质证就是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证据的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当然在进⾏质证的时候也是有⼀定的原则和技巧的。
那么辩护⼈如何进⾏法庭质证,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辩护⼈法庭质证刑事辩护中的质证辩护实践中,对于控⽅证据的质证主要体现在两个⽅⾯,⼀是取证程序,⼆是证据本⾝。
1、对取证程序的质证。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是将全部精⼒放在案卷证据本⾝,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是突破点。
(1)通过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
现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了,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的⽅式或者刑讯的程度不同⽽已。
通过会见嫌疑⼈,可以初步了解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线索,但要找到证据,则难度⾮常⼤。
如果嫌疑⼈⾝上有伤,则可以要求对其进⾏验伤,并与⼊所体检报告进⾏⽐对,若发现新伤,则可主张涉嫌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实践中,即便嫌疑⼈⾝上有伤,事实上也确实是办案⼈刑讯所致,但调查到最后,结论往往是嫌疑⼈⾃⼰不⼩⼼受伤,或者与同监室⼈打架致伤,当然,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也与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密切相关。
有些时候,通过认真研究案卷,也可以找到某种刑讯逼供的证据,⽐如有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表明,本次讯问⼯作持续了⼆⼗多个⼩时,期间没有任何有关让嫌疑⼈休息、吃饭、喝⽔的记录。
发现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法证据进⾏排除。
很多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机关经常是以抓捕嫌疑⼈配偶或者⼉⼥相要挟来进⾏逼供,此时⼈性的弱点使然,绝⼤多数嫌疑⼈都经不起这样的要挟,⼀般都会乖乖就范,逼急了甚⾄会出现嫌疑⼈为了保护⾃⼰亲属⽽⾃我栽赃的情形。
还有诱供,往往是办案⼈⾃⼰说了⼀通案情,问嫌疑⼈是不是这样,或者说都没说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签字确认。
更有甚者,说也不说,记也不记,直接拿着在单位打印好的笔录,故意选择快到中午饭点的时间去提审嫌疑⼈,根本不给嫌疑⼈留阅读的时间,匆匆忙忙地让嫌疑⼈签字按⼿印。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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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质证(对对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对象、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皆是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而作为控方证据的鉴定意见常常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能否对控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鉴于此,笔者以自身亲办的一起涉案金额几千万的“保健品诈骗案”为蓝本,以案中的两份《专项审查报告》(公诉方以此报告作为指控涉案人员和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为基础,解析辩护律师是如何对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
刑事辩护的原理是相通的,这种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是可以推及到集资诈骗、金融
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甚至其他刑事案件当中。
在笔者承办的这起“保健品诈骗案”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广东C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查报告》,试图以此两份鉴定意见来作为指控涉案的被告人名单及涉嫌诈骗金额的有力证据。
为此,笔者作为某被告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笔者在法庭上对这两份《审查报告》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CX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主体,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而在这两份《审查报告》里面,未见(未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CX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更未见委托书里载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这些授权内容,因此,不能证明CX会计师事务所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CX会计师事务所的这次鉴
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CX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笔者查询了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并没有CX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CX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在《审查报告》中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因此CX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报告》中的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
为此,笔者查询了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并没有上述两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查报告》中也未附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因此上述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审查报告》所依托的送检材料、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且来源不明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具体到本案《审查报告》,两名鉴定人(实质上不具备鉴定资格)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一些涉案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未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这些言辞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能对不少资金的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侦查机关向CX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其后所作出的结论不明确、不科学。
另外,上述送检的书面材料未附有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材来源不明。
据此,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鉴定意见不明确、不科学,且鉴定事项严重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根据本案《审查报告》的结论,得出了“受害人”报案金额与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且这种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无法得出明确、科学的结论(如前所述,这也与没有提供充分、完整的检材有关)。
另外,这两份《审查报告》直接将法律问题(刑法定性问题,本应由法院判决认定)“诈骗金额”予以认定,这种超出其专业能力外的越权行为,在内容上彻底否决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六、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笔者发现,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里,即便其有效成立的话,在其列出的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名单里,并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
因此,此鉴定意见与涉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所述,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因欠缺合法性、关联性、科学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刑诉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最后,笔者认为,对控方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依法逐条在形式上审查其不具备合法性之外,还可以在内容上深入质证,详细论述控方鉴定意见在内容上不具备科学性、关联性、合法性,这就提升了质证的深度与广度,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质证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