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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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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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一、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而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也是和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最大区别。

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不仅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移送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是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如下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

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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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则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当前的这起民事案件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但是在转移过程中也要经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准,反过来,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本案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一、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民事诉讼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有很多人是分不清楚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区别,民事纠纷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这种转移都是为了更好地审理本案,当然,司法机关不会不清楚管辖权的问题。

不过,正式受理之后又对管辖权进行转移的民事纠纷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不然受理法院会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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