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
养老院行政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院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养老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行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护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养老院行政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民主集中、服务至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养老院设立行政管理部,负责全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养老院各项规章制度;2. 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3. 负责养老院的资产、财务、人事、后勤等管理工作;4. 负责养老院的对外联络、接待和宣传工作;5. 负责养老院的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6. 负责养老院的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7. 负责其他由院长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医疗护理部:负责老人的医疗护理工作,确保老人身体健康;2. 生活照料部:负责老人的生活照料,提供优质的生活服务;3. 后勤保障部:负责养老院的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4. 财务部:负责养老院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工作;5. 人事部:负责养老院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6. 宣传部:负责养老院的对外宣传、活动策划、形象塑造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与考勤1. 养老院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休息。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4. 请假手续齐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会议制度1. 养老院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传达上级指示,部署工作。
2. 各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部门会议,总结工作,安排下周工作。
3. 重大事项需召开专题会议,由院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九条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收支两条线。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养老院作为为老年人提供照顾和服务的机构,需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来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与社会相关的工作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人事管理1. 人员招聘与录用养老院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应根据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要求和岗位描述,并通过面试及相关考核程序,选聘合适的人员。
在录用过程中,要注重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与候选人签订合同。
2. 岗位职责与分工每个职位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避免人员间的职责模糊或重叠。
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说明书,确保员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 薪酬福利与绩效评估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估。
合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
4. 培训与发展养老院应提供定期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制定培训计划,培养和发展人才,为养老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财务管理1. 资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收入、支出、报销等方面的管理流程。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
2. 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编制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及时了解养老院财务状况。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登记与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并管理养老院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养老院的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就医环境。
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2. 设施设备采购制定设备采购计划,根据需求和质量要求进行统一采购。
确保设备的品质和性能,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供货合作。
四、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养老院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演练计划,确保养老院内的火灾风险最小化。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长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2〕105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加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订《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申办第三章变更、注销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为需要社会供养的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和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执业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和申办第五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选址符合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机构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房屋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三)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与养老、医疗康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五)护理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9以下,与半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5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六)有开办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运转的正常经费来源;(七)具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养老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养老服务,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养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二、人员管理1、员工招聘与培训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和流程,确保招聘到具备专业知识和爱心的员工。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养老院的规章制度、服务理念、业务技能等。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不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员工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的员工进行督促和改进,必要时予以辞退。
3、员工福利与关怀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
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和心理辅导。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三、服务管理1、入住管理制定详细的入住流程和标准,包括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评估、入住申请、合同签订等。
为新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周到的接待服务,介绍养老院的环境、设施和服务内容。
2、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洗漱、穿衣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舒适和安全。
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保证老年人营养均衡。
定期为老年人更换床上用品和衣物,保持居住环境的整洁卫生。
3、医疗护理服务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监测、康复训练等。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记录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情况。
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如唱歌、跳舞、书法、绘画、下棋等,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活动,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兴趣。
四、设施设备管理1、设施设备采购根据养老院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设施设备采购计划。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

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一、引言养老院作为提供长期护理和生活服务的特殊机构,其行政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养老院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探讨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养老院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包括管理层、部门设置等。
管理层应当设立院长、护理长、财务负责人等职位,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同时,应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以提高管理效率。
三、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是养老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都应建立规范的制度。
同时,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四、财务管理养老院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应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审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应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养老院的经济健康发展。
五、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养老院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对养老院各项业务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信息化系统还可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六、制度执行与监督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规范管理,更需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养老院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保障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总结养老院行政管理制度是保障养老院健康发展的基础。
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制度,可以提高养老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和生活服务的需求。
希望养老院能够认真落实行政管理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长政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
五保对象人数不多的区,以及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
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入院与供养第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
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长民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5〕1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5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审批、登记、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本市鼓励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六条各区县应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并鼓励不同性质、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并协助政府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行业业务培训;(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三)制定标准规范,推动本市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四)推广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推动养老机构信息化;(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照料护理等级评估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六)调解辖区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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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长沙市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和城乡低保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敬老院的创办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创办敬老院,经批准成立的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举办的敬老院的责任主体,负责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村(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集中供养工作,配合敬老院对辖区内的供养对象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敬老院的创办、撤并和指导监管敬老院的业务工作。
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敬老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会同本级民政部门核定工作人员数额,人员数额作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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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浩民养老院
行政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一、院务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分析被送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根据需要召开,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
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
三、供养人员大会。
每月或一个阶段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惊醒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值班制度
一、根据供养人员情况,晚上和节假日应安排1—2人值班。
二、每夜查铺次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铺的次数。
主要看供养人员在位、睡眠和安全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做好记录工作。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确有要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交代清楚工作事项并告知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后方可离开。
接待制度
一、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供养人员亲属来院,养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
亲属离院时,可以允许供养人员送到临近的车站。
三、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四、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请销假制度
一、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
四、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 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 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3. 工作厨台,橱柜下内测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重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4.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
刀、钻板、抹布等必须保持
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