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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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整理课件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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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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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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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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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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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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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追溯力
(二) 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 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 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 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 就是没有溯及力。
一般原则
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 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 五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 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的规定》: 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 律的施行期间; 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 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关于犯罪地标准:领域内犯罪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
属地原则第六条 属人原则 第七条 保护原则 第八条
普遍管辖原则 第九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刑法第三章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 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不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 都有管辖权。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 国公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 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刑法学(1)复习

C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 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 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3、下列机关中,( BC)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 公安部 B 最高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 种情况属于( BD )。 A 论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司法解释 D 立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 或者专家学者
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 方法 论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填空题: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 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扩张解释 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限制解释 作狭义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主要特征 (界定标准)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 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法意义
•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 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 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包括:反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 问题。
案二: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上海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加拿大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案三: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中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美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案四: 一艘英国船停泊于美国某港口,在甲板上英国船员甲动手 轻伤一中国游客乙,中国刑法是否应当管辖?
参考案例: 案一: 被告人奥格雷,男,33岁,苏联籍,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组人员,执行雅库茨 克民航局101/435航班的飞行任务,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 伊尔库茨克。途中,被告人奥格雷趁领航员日哈列夫· 斯去厕所 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亚波夫· 弗,伊骗 出驾驶舱,随即锁上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 一 把 闭 合 长 123 毫 米 的 折 叠 刀 威 逼 驾 驶 飞 机 的 机 长 阿 布 拉 杨· 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机长被迫改 维· 变了航向,飞越我国领空。于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该机降 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岗乡农田里。我国刑法是否有管辖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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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
间内具有效力。
•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 的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⑷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 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人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普遍原则,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而由国际条约加以 规定,要求各有关国家实行普遍管辖权,这本身就是有条 件限制的。由于各国的阶级利益和政治法律观点不同,不 可能对所有犯罪都实行普遍管辖权。
之地,均为犯罪地。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⒋ 属地原则的运用中的例外: • ⑴《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 和外交豁免权的人主要有:①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 员;②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治学特点外 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③与外交官员一起 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 ⑵ 《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⑶ 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特别规定。 • ⑷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 例外规定。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 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即使是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行 为,只要所解释的对象——具体法律规定或条文有法律效
力,该司法解释也同样具有参照效力。但对该司法解释出
台之前,行为当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此时对新旧司法 解释,可以参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 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 的溯及力问题。
• 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
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 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 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考虑到有利于被 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 《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其针对的对象是国 际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如刑讯逼 供)、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
则、灭绝种族罪等。而且这些犯罪只有在前面三个管辖原
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 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 引渡。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⑶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 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 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彻底实行这个原则是很 困难的。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
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问题。
• 各国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概括起来, 有以下几种: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⑴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 国领域内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⒊ 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
而且采取“择一主义”,即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且
“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也包括犯罪行为预 备地;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 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
• ⒌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 到新法生效以后,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 生效以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根据上述刑法时间效力的基本特征,应该理解这样的一个 问题:从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中的
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还是绝对的罪行法定?回答应当是相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 ⑴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 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 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 条的规定。 • 79年《刑法》第77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对属地管辖原则要 掌握以下特点: • ⒈ 此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国内犯(无论国籍为何,只要是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注意其他三个原则都是针对国外犯 罪的。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系中,属地原则是出于基础性
地位的,《刑法》第7~9条所规定的三个普遍原则是对其
对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因为绝对意义的罪刑法定是否 定刑法溯及既往效力的,而我国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呢?原则上没有,但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刑罚处 罚轻于旧法时,新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实这个问
题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历史发展的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刑法 修正案、补充规定等单行刑法。但对于刑事司法解释原则 上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具体而言: • ⒈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 旧)。 • ⒉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 其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从旧兼从轻”规则 实际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所以,如果新旧 两法对某行为的定性处罚不一致,就看何者对被告人有利。 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 ⒊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 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已决案 件)则不适用(即《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再审案 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
效力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效力作出了如下要求: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⒈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 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 ⒉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 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 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 ⒊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 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 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⒋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⒋ 如果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即 呈现继续状态的(继续犯),或者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 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即呈现连续状态的(连续犯),对 于这两类跨法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 使新法处罚较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定从 轻处罚。如行为人为牟利,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有连续 多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到新法生效以后他又实施多 起的贩卖毒品犯罪,因为是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所以适 用新法。
• 缺点: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
原则,遇到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
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⑵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 但单纯实行这个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 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 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效。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
间内具有效力。
•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 的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⑷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 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人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普遍原则,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而由国际条约加以 规定,要求各有关国家实行普遍管辖权,这本身就是有条 件限制的。由于各国的阶级利益和政治法律观点不同,不 可能对所有犯罪都实行普遍管辖权。
之地,均为犯罪地。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⒋ 属地原则的运用中的例外: • ⑴《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 和外交豁免权的人主要有:①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 员;②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治学特点外 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③与外交官员一起 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 ⑵ 《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⑶ 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特别规定。 • ⑷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 例外规定。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 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即使是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行 为,只要所解释的对象——具体法律规定或条文有法律效
力,该司法解释也同样具有参照效力。但对该司法解释出
台之前,行为当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此时对新旧司法 解释,可以参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 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 的溯及力问题。
• 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
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 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 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考虑到有利于被 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 《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其针对的对象是国 际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如刑讯逼 供)、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
则、灭绝种族罪等。而且这些犯罪只有在前面三个管辖原
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 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 引渡。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⑶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 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 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彻底实行这个原则是很 困难的。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
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问题。
• 各国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概括起来, 有以下几种: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⑴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 国领域内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⒊ 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
而且采取“择一主义”,即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且
“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也包括犯罪行为预 备地;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 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
• ⒌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 到新法生效以后,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 生效以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根据上述刑法时间效力的基本特征,应该理解这样的一个 问题:从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中的
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还是绝对的罪行法定?回答应当是相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 ⑴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 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 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 条的规定。 • 79年《刑法》第77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对属地管辖原则要 掌握以下特点: • ⒈ 此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国内犯(无论国籍为何,只要是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注意其他三个原则都是针对国外犯 罪的。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系中,属地原则是出于基础性
地位的,《刑法》第7~9条所规定的三个普遍原则是对其
对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因为绝对意义的罪刑法定是否 定刑法溯及既往效力的,而我国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呢?原则上没有,但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刑罚处 罚轻于旧法时,新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实这个问
题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历史发展的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刑法 修正案、补充规定等单行刑法。但对于刑事司法解释原则 上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具体而言: • ⒈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 旧)。 • ⒉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 其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从旧兼从轻”规则 实际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所以,如果新旧 两法对某行为的定性处罚不一致,就看何者对被告人有利。 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 ⒊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 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已决案 件)则不适用(即《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再审案 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
效力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效力作出了如下要求: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⒈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 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 ⒉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 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 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 ⒊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 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 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⒋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
• ⒋ 如果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即 呈现继续状态的(继续犯),或者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 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即呈现连续状态的(连续犯),对 于这两类跨法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 使新法处罚较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定从 轻处罚。如行为人为牟利,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有连续 多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到新法生效以后他又实施多 起的贩卖毒品犯罪,因为是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所以适 用新法。
• 缺点: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
原则,遇到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
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⑵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缺点: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 但单纯实行这个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 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 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