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保质期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品等。
第三条商品保质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二)科学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四)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保质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保质期标识第五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日期;(三)保质期;(四)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五)执行标准。
第六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商品保质期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标识内容,字体应当不小于五号字;(二)执行标准等标识内容,字体应当不小于小四号字。
第九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十条商品保质期标识的材质应当耐磨损、耐腐蚀,保证标识的持久性。
第三章商品保质期计算第十一条商品保质期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三)按照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计算,保质期从包装日期起算。
第十三条药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第十四条化妆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第十五条日用品保质期计算方法:(一)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日期起算;(二)按照生产批号计算,保质期从生产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起算。
商品保质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保质期是指商品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条件下,保持其原有品质、安全、卫生、食用等特性的期限。
商品保质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商品保质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品保质期相关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商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质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26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商品的质量负有责任。
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方式宣传商品的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食品保质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35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对食品的质量负有责任。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注食品的保质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广告中涉及商品保质期的内容做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14条,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保质期等做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质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商品的质量负有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方式宣传商品的质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关于标准化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保质期标注做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20条,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上标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保质期。
三、商品保质期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商品保质期标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上标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保质期。
超市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超市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加强部门管理,减少因保质期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商品损耗,争取最大限度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一、规定内容:表: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类别商品品类保质期限日期要求一般包装食品保质期半年以上距保持期一周时禁止销售食冷藏食品保质期一月以上距保持期5天时禁止销售品冷藏食品保质期一月以内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杂冷冻食品保质期一月以上距保持期5天时禁止销售货奶制品、豆制品保质期一周以上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销售生鲜干货、蜜饯距保持期一周时禁止销售HBA、卫生用品、护理用保质期1-3年距保持期1个月时禁止销售品、清洁用品等非食无保质期商品无包装陈旧有缺陷禁止销售保质期一个月以上距保质期1周时禁止赠送备注赠品保持期一个月以下距保持期3天时禁止赠送2、收货后的商品要执行“先进先出”原则。
首先,查询系统中此种商品在此之前是否有库存,如有存货需将库存部分先行出库并立即将其补充到货架之上。
4、要求部门员工在上货时要认真检查每种商品的保质期,如果发现已过保质期的商品或保质期差七天的商品应立即从货架上撤掉,并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
5、部门员工每月按商品近期登记要求填写一式二份《临近期商品跟踪表》并上报相应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需随时掌握《临时过期商品跟踪表》中的这部分商品的动态(销量、即时库存等)情况,6如果按目前销售情况预计在未来两个月内能销售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改变目前陈列方式或采取其他促销手段来增加销售,如果预计这部分商品销售不掉,应立即启动《临近保质期商品处理程序》。
7、部门员工不仅应在上货时检查商品保质期而且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例如在整理商品排面、擦拭商品或货架卫生时都应随时检查自己负责区域内商品的保质期限,做到多次检查、多方位(卖场、仓库)检查防止遗漏。
8、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如部分方便面、酸奶、鲜奶制品),a.要求收货部员工严格执行收货标准,对超过保质量三分之一的商品拒收,部门处长同意的商品除外。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保质期管理和控制,确保商品质量,降低商品损耗,规定如下:一、验收环节保质期管理1、保质期60天以下的商品,收货时商品产龄(商品自生产日期到当前日期)不超过保质期的四分之一。
2、保质期60天以上的商品,收货时商品产龄不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3、促销商品和赠品:收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产龄可延长至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4、特殊情况下,超出上述期限需进入卖场销售的,验收单须经采购主管或卖场主管签字同意方可收货并注明原因。
二、在架商品保质期管理1、陈列:理货员在商品补货时要仔细检查对比生产日期,并将生产日期较早的商品排在货架前列。
2、自查:理货员要建立在架商品保质期自查制度,对保质期较短的商品(30天内)要每天检查一遍,其他商品确保一个月内全部检查一遍,卖场管理员人员每天要随机抽查保质期情况。
3、及时处理:在架商品超过三分之二保质期为保质期预警,每周三将保质期预警商品上报主管,门店管理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联系供应商退换货、调整陈列位置、促销、打折、买赠等)。
4、在架商品产龄超过五分之四时必须撤柜或下架,并联系供应商退货、换货,自采商品无法退货的,申请报损处理。
三、店间调拨管理1、如果为应急调拨(即顾客立即购买的),产龄只要不超过五分之四保质期,调入门店可以收货。
2、例行补货调拨,调入门店收货时商品产龄不超过保质期的五分之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二分之一,超过二分之一可以由组长签字批准后收货。
四、责任管理1、因验收人员违反规定自行收货,造成报损损失由后仓及本柜组人员全部承担。
2、由管理人员签字批准的特殊情况的收货,造成报损损失,责任由签字人全部承担。
3、因理货员检查不到位造成的报损损失或漏报、瞒报,由该货区理货员承担全部损失。
4、理货员上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处置不当造成的报损损失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损失,管理人员出现问题弄虚作假、不向上级领导汇报的,视具体情况每次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商品过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商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
第三条商品过期是指商品在保质期内,因存储、运输、销售等原因导致其品质、安全性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过期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商品过期标准与分类第五条商品过期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保质期:指商品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保持品质、安全性等不降低的时间期限。
(二)失效期:指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因过期导致其药效、疗效降低或失效的时间期限。
(三)使用期限:指化妆品、日用品等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品质、安全性等不降低的时间期限。
第六条商品过期分类:(一)轻微过期:商品过期时间在保质期内的1/3以内,品质、安全性等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中度过期:商品过期时间在保质期的1/3至2/3之间,品质、安全性等有一定程度降低。
(三)重度过期:商品过期时间超过保质期的2/3,品质、安全性等严重降低。
第三章商品生产者的责任第七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商品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标注以下信息:(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过期商品,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第十一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过期商品。
第十二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一)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保质期管理涉及以下方
面的规定:
1. 商品标明保质期:销售商应在商品上标明保质期,并确保商品在保质期内。
2. 保质期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保质期是从商品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标明保质期
的单位一般为年、月、日或者周。
3. 商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销售商
提供退货、换货、修理等处理方式。
如果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消费者还可
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
4. 商品保质期过期退换货:在保质期过期前,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
求销售商提供退货、换货、修理等处理方式。
但在保质期过期后,即使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通常无法要求退换货。
5. 未标明保质期的商品处理:出售未标明保质期的商品属于不作明示欺诈行为,销售
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退货、换货、修理等处理方式。
6. 商品保质期监督:相关监管部门会对销售商的商品保质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
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商品对保质期的要求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消费者在购买时
应留意商品的保质期,并妥善保存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
维权。
超市商品保质期管理

超市商品保质期管理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超市商品的鲜度和质量管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各门店的商品质量可靠,树立优质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
同时,这也可以减少库存商品损失,降低经营成本。
为此,制定了本规定以规范商品保质期的管理,并适用于公司各店铺。
本规程参照了商品收货的保质期规定方面,对于保质期在2年以上的商品,要求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2/3的期限,即2年保质期的商品不少于16个月,三年以上的商品保质期不低于2年。
对于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商品,要求其保质期限不低于2/3的期限,即留给我们的时间在8个月以上。
对于保质期在1天以下的商品,要求其生产日期必须是当天的。
采购部特殊(临近保质期)的促销商品,可以收货,但要明确如何处理没有销售完的商品。
在商品存放仓储规定方面,要求按生产日期的远近,按先进先出的要求进行商品存放。
定期检查仓储商品的保质期情况,发现仓储商品保质期临近预警时报门店主管作相关处理,如退货、减价、促销等的处理。
报警的条件包括:12年保质期以上的商品,当仓储商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时,仓储人员必须填表报商场主管和店长处理;1年保质期以上的商品,当仓储商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时,仓储人员必须填表报商场主管和店长处理;6个月保质期以上的商品,当仓储商品剩余保质期不足1个半月时,仓储人员必须填表报商场主管和店长处理;1个月保质期以上的商品,当仓储商品剩余保质期不足1个月时,仓储人员必须填表报商场主管和店长处理。
7.4.4 商品必须每天检查,包括促销品。
具体包括:7.4.4.1 熟食和肉类;7.4.4.2 冷藏食品;7.4.4.3 保鲜水果;7.4.4.4 日配的奶制品(例如鲜奶和酸奶)和豆制品;7.4.4.5 点心、现场制作食品和面包;7.4.4.6 生鲜水产、包装蔬菜和水果。
7.4.5 检查应遵照《商品保质期管理和商品处理规定》进行。
7.4.6 各商品主管应填写此表,并作出初步决定。
保质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保质期管理,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安全、有效,防止因产品过期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和质量纠纷。
第二章保质期定义与标识第四条保质期是指产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其品质和安全性、有效性的期限。
第五条保质期标识应清晰、醒目,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日期;(三)保质期;(四)储存条件;(五)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保质期标识应采用不易褪色、易辨认的材料,确保在产品保质期内能够清晰阅读。
第三章保质期管理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质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八条生产部门负责:(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确定产品的保质期;(二)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标准;(三)在生产标签上正确标注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第九条销售部门负责:(一)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二)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产品;(三)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储存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一)监督、检查保质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对过期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三)定期对员工进行保质期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保质期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产品储存:(一)根据产品特性和储存条件,合理设置仓库;(二)仓库内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三)根据产品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霉、防虫等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运输:(一)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二)根据产品特性和储存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运输过程中,避免高温、高湿等不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