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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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论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问题进 行初 步探讨 。 二、 检 察 机 关 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程 序 中 承 担 证 据 合 法 性 证 明 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新 刑 诉 法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承 担 证 明 取 得 被 追 诉 人
[ 文献标 识码 ] A


问 题 的提 出
新 刑诉 法确立 了具 有 中国特 色的非 法证 据排除
中共青 岛 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Q I N G D A O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现 代刑 事诉 讼确立 了控审分 立原 则 。根 据我 国
法律 规定 , 履 行控 诉 职 能就 应 当包 括 负 证 明 被告 人
察机 关 , 实行 的监督 行 为 与 其 “ 客 观 义 务” 存 在着 内 在契 合 。“ 检察 官客 观义 务 , 是 指检 察官超 越控 方立 场, 坚 持 客观公 正” , 在刑 事诉 讼法 上 , 检 察官 与法
机 关在 审前 程序和 审判 程序 中承担 证据合 法性 证 明责任及 履行公 正客 观 义务 面 临的障碍 是侦 查监督 渠道 不 畅及缺 乏 刚性监督 措施 , 由此 无法保 障被 追诉人 的刑 事诉权 ; 克服 这一 障碍 的路 径是 必须 重构与 改革我 国现
存 的检 警 关 系 。
J 0 U R N A L 0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 Q I N G D A O M U N I O P A L O O M M I T T 旺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一、引言1. 证明书的目的证明书是一份书面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事件或观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正式场合,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从而达到胜诉、维权等目的。

2. 证明书的结构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标题、正文、证据清单和结论。

二、证据提供要求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是伪造、篡改或编造的。

提供虚假证据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保存和提供程序。

非法获取的证据,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等,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证明需要,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缺乏足够证据可能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三、证明要求1. 证明内容证明书应明确说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证明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2. 证据列举证明书中应详细列明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形式等。

证据清单应清晰、有序,便于查阅和质证。

3. 证据分析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说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对于关键证据,应进行重点分析,阐述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4. 证据评价在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应对证据进行评价,确定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支持程度。

对于证据力强的证据,应加以引用;对于证据力弱的证据,应适当调整证明策略。

四、结论1. 证明书结论在证明书中,应明确表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结论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表述。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页眉可删)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导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一、证据及其种类《刑事诉讼法》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通常涉及到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论证。

以下将从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知识1.1法律的适用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分析,可以判断某个行为或事务在法律上的适用性和合法性。

1.2法律规定的约束在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时,需要关注法律规定对该事情的约束程度。

有些事情可能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相应的行业规范或惯例,也需要考虑其影响。

1.3司法判例通过对先前司法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对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2.1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充分的证据。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于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2.2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够来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评价,包括文件记录、电子邮件、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2.3证据的分析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矛盾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说服力和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证明作用。

三、案例分析3.1相关案例的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3.2案例的比对将具体案例与待评价的事情进行比对,分析其相似性和不同之处,以便于更好地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3.3判例分析通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标准和法律适用情况,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综上所述,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案例的研究和比对。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这在对证据进⾏审查的时候是⼗分重要的内容,如果证据不合法,那么法院⼀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证据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式合法:证据取得⽅式合法。

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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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么我们如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呢?这就需要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充分发挥证据的有效证明力。

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
1、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

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

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

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

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三)、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
控诉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实践中,控诉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以侦(查)代(起)诉,程序颠倒。

(2)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只有一人自审自记,或者笔录显示为两人,但实际上讯问人为一人。

(3)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按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4)搜查、扣押笔录无见证人签名。

(5)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极少告知过犯罪嫌疑人。

(6)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时候不按规定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现控诉证据在取证中存在上述程序方面的缺陷,都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不予采纳。

(四)、取证的时同和地点是否合法,关于取证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刑诉法虽也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样获取的证人证言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合法的。

2、审查证据的形式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在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对控诉证据应该以何种形式出现作了严格的规定。

比如单位证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收集和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由盖章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才有效。

而在实践中控诉证据的单位证明部分,通常是除了单位盖章外,很少有提供人的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值得怀疑了。

因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我国刑事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之列。

因为其既不可能是物证,也不可能是书证。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仅有单位盖章而无提供人署名,其一旦成为伪证时,又因为其作伪证的主体为单位而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易导致某些人因可免受法律追究而以单位为名滥开证明,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办案规程才对其外在表现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

另外,像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会计报告、评估认定书等由专业技术人员经一定的专业技术分析判断后才作出的书面证据材料,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就更严格――不仅要详细说明内容、理由和依据,还要注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人数、参与人及单位的资质等,每个环节缺一不可。

3、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合法手段获得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查证确定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合法搜集的证据未必真,非法搜集的证据未必假。

对非法搜集的证据,如其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则要用合法的程序重新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因此要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证据价值,有利于庭审诉讼,做到司法公正,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纠正,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并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带来强烈而良好的诉讼效果。

长远而言,也有利于促使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更加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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