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政府论

《政府论》
1689年,洛克向争论异常激烈的英国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全著分为上下两篇,融批判性和建设性于一体,以与其哲学经验论相区别的理性主义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哲学的基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内激烈斗争的是思想理论界长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几乎是这一论战的缩影。洛克在书中以严密的逻辑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权利益的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主张,指出,统治者的政治权力或权威并非源自于所谓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而只能从自然法学说中得到解说。 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权力平等,其行为虽然自由却不放任,因为自然状态中有一种为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在起着支配作用。这一自然法就是理性,它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自然的平等关系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和互相利用,它表现为每个人都拥有两种权力:一种为自主权,即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决定做自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是处罚权,即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进行处罚。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全自己的同时,尽其所能保全其他人。这种不受绝对的和任意的权力约束而只以自然法为其准绳的自然的自由和权力,对于个人的自我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以至于他不能丧失它或以契约的形式交出它。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个人放弃自由和权力,而与他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和众所周知的法律,即一种为大家都能接受并认可为判断是非和解决纠纷的标准;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这一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三是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得到应有的执行。这些缺陷,加之在自然状态中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这便使得个人权利的享有处在极不安全和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它不断受到他人的威胁,于是每个人都愿意放弃这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令人感到危险的自然状态,乐意完全放弃自主权和处罚权而甘愿与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可以说,个人之所以放弃自然权利,彼此联合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服从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及其法律的出现克服了自然法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转为在确定有效的法律统治下的社会自由。 由此出发,坚决反对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而强调个人在订立契约后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财产自由,主张对君权进行制约。他指出,处于政治或公民的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行政权和自然权(即外交权),认为虽然在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从洛克的这些民主思想极易导向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政府论》所涉及的理论相当广泛:自由说,权利说,分权说,契约论,法治论等,而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则是一种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论。 现代社会前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渗透着自然法的精神,贯穿着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辩。思想家们在描述社会的自然发展的过程时,力图在社会之外寻找法律和知识的普遍原则,及隐藏于其后的动力,以揭示、批判、克服或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善。古代思想家将这一抽象物描述为一种自然规律、理性或神秘的超自然物,近代思想家发展了其中普遍统一的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客观性时,将它的基础分别确定为肉体感受性、利益、常识、自然或理性。 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很难归入自然主义或纯理性主义,其中两种成分交织,但是与古代自然法哲学相比较,它从主流上讲仍可说是理性主义的:它继承了古代哲学家关于宇宙整体的思想,发展了法和秩序的观念,否定了神在社会秩序中的决定作用;它视以人类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为国家法律的基础,借提高自然法的地位提升人类理性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或决定作用;它主张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强调法律对维护私有财产的重要作用,法治状态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它宣称君权民授,人民权力至上,政府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强调各类权力之间的制衡……洛克自然法理论在弘扬这一理性主义精神,以及构建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作为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先导,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神学和封建专制的重要精神财富,并对之后的西方自然法思想、权利学说和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产生重要的影响。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被誉为近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洛克在《政府论》中深刻地分析了政府的起源、性质和合法性,提出了他的政治理论,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就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当代的现实意义。
洛克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和限制政府权力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洛克认为政府是由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洛克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们生活在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安全和不便利,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以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受人民授权的,并且必须为人民谨慎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
在《政府论》中,洛克强调了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著名的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们天生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并且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的这一观点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洛克的政治理论也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制度的观念。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
洛克的限制政府权力理论强调了政府应当服从法律,而不应当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同时政府的权力也应当受到制度和程序的限制,并且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宪政制度和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也成为了近代政治体制变革的理论支持。
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是一个以社会契约、自然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体系。
在这一理论体系下,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而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John Locke)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和医生,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关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经典之作,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自己对于政府、社会契约和个体权利的理解,展示了他对于政治权力、人权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政治理论1. 社会契约:洛克认为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是出于一种自发的自由意志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通过这种契约将天赋人权和个体自由转让给政府,而政府则承担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在《政府论》中,洛克反对了传统的神权政治观念,强调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的。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了近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2. 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责任是保护这些权利,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应当建立在这一点上。
洛克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不应当对个体进行歧视或限制其自由。
这种理念在《政府论》中被明确提出,并对后来的人权宣言和宪法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政府职能: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观点,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立和互相制约。
洛克还提出了反对专制统治的观点,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观点为后来各国政体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内在逻辑1. 个体自由与政府合法性: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个体自由和政府合法性是密不可分的。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自愿和共识的限制。
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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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多方采访发现,流 动性泛滥导致的物价快速上涨,往往可以 通过货币政策的短期调控,起到较为明显 的效果。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货币紧缩, 这是“有形之手”面对通货膨胀压力时最 为有效的迎战策略。面对通胀压力时,央 行往往成为政府“有形之手”的集中体现, 目前将这只手的调控功能发挥到最大。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论上的 争论是很复杂和激烈的 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 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而且几十年 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洛克的《政府 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将 洛克的《政府论》作为“光荣革命”的单纯辩护。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 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 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 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 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 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 制的基础。
现阶段,政府合作应主要着力于 强化以下三大职能:
• (一)一体化的制度供给和监管职能:建 设圈域共同市场 。 • (二) 城市规划的统筹引导职能:共同协 调圈域功能及空间布局 。 • (三)政府机构间沟通协商职能:共同加 强公共事务合作 。
政府的行政与我们的生活息 息相关,与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息 息相关。为了我们生活与政府工 作的高效正常运转,政府必须加 强各项工作的管制,没有政府万 万不能,政府也不是万能,所以 我们也应积极行使建议监督权, 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完善。
政府论

《政府论》英国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出版于1690年。
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府论》-著作简介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
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
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
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政府论》-写作背景(一)历史背景从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
《政府论》简介

简介
《政府论》的主要思想
• • • • • 1.对神学政治思想的批判 2.对国家政府起源的探究 3.分权思想 4.人权保障思想 5.有限政府思想
通观全书——文章概要
•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 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 第四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 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 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 第七到第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 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 始要求
客观看待《政府论》
• 先进性
• • • • • 1.提出对神学政治思想的批判 2.对国家政府起源的探究 3.提出分权思想 4.人权保障思想 5.有限政府思想
客观看待《政府论》
• 局限性
• 1.理论基础的唯心主义
•
•
2.忽视国家的作用
3.严重低估了司法权的重要性
The end……
Th政府论》的思想对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 响。 • 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 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 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 主张。
《政府论》历史意义
•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 启蒙思想的基础. • 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孟德斯鸠的分权说, 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 成的。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 有思想上的联系。
通观全书——文章概要
• 第十到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 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 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 第十三到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 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 政治权利和专制权力 • 第十六到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 的多个状态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详细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权力等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在阅读这部作品后,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就拥有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
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自愿放弃部分自由,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政治思想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部作品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政治制度和法治原则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四讲 洛克:《政府论》

萨拜因认为,洛克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 是他的学识渊博,也不是他的逻辑缜密,而 是他所拥有的一种无与伦比的常识;正是依 凭这种常识,他得以把以往的经验在他这一 代较为开明的思想中所产生的关于哲学、政 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信念集合了起来。通 过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陈述,他又把这些 信念传给了18世纪,进而成了英国和欧洲大 陆此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
4.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 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 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 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 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曾用政府来约束人 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 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 正当救济办法。”(第10页)
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 意志。”(第5页)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 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第5页)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 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 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 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 灭。”(第6页)
5.政府的产生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 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 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 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 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 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 员也必须对它服从。”(第55页)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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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初探——以洛克的《政府论》为视角一、《政府论》思想简述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鼻祖。
《政府论》分为上、下篇,出版于1690 年。
该书是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与妥协中产生的著名政治学与法学名著。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
洛克选择保皇派的代表——菲尔麦作为对象,立足于菲尔麦的理论逻辑起点,即“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王权”,分析父权不同于王权,继而层层假设,然后层层批驳,层层递进,对“君权神授”的相关理论的论点、论据进行逐一批判;下篇作者立足于自然法学说,说明了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他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是基于契约建立起来的,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
下篇正面阐述洛克本人的政治理论,一般公认下篇更有理论价值。
在众多至今仍为人们所称赞和借鉴的政治思想中,在洛克的《政府论》涉及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
二、政治统治合法性概述合法性是政治学上的一个重要命题,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理论分析是一个现代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做出独特贡献的问题。
从直观的语义上说,政治统治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政治权力得以自我辩护并可以获得认同的问题。
人类政治生活的特性注定了不论谁掌握政治权力,都无法回避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也都无法逃避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任务。
合法性是任何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如何获得以及如何维持是所有政治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普遍问题。
政治合法性的存在状态以及辩护方式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
根据韦伯的观点,可以将统治合法性的类型划分为以下三种:1、传统型。
即传统的基础,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魅力型。
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这种人物即“克里斯马”领袖,他以超凡的魅力,吸引人们的追随和服从;3、法理型。
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律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占据某个职位并行使权力的统治者。
洛克《政府论》(上篇)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
菲尔麦出身于贵族家庭,他顽固地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鼓吹绝对君主专制,认为人生来是不自由的,反对正在进行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他的思想代表了旧贵族的利益。
菲尔麦的核心思想是君权来源于父权和君权神授论。
菲尔麦在《父权制》中宣称,君权来源于父权,政府是家庭的扩大;臣民对君主的从属关系来源于子女对家长的从属关系,国王就是父亲,人民就是子女。
父权在人类原始社会就有,是合乎自然法的,是永存的。
菲尔麦认为不仅君权合乎自然法,而且也合乎上帝的命令,即“君权神授”。
他说,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亚当,同时也授予他统治他的妻子、儿女以及世上一切事物的权力。
因此,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也是第一个国王。
这种父权是世代相传的,后继的家长,根据父权他有统治其子女的权威。
这种子女对父亲的从属关系,按照上帝的命令,是一切帝王权力的来源。
菲尔麦“鼓吹人生而不自由,生而为臣民”等观点,由此出发推出君主专制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洛克对菲尔麦观点的反驳代表了当时人们对传统合法性的一种看法。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说,第一,王权和父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并且,上帝在创造亚当时,并没有赋予亚当以人类的统治权,亚当并没有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第四,即使这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也无从考证,这就是人类各种族和世界各家族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这样,洛克就逻辑严密地否定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君权来源于父权的观点,也就否定了菲尔麦绝对君主专制的结论。
我们可以看出,菲尔麦的政府合法性理论属于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它以君权神授和君权来源于父权为主要内容,是为绝对君主专制服务的。
这种理论是从神(即上帝)和传统那里获得合法性的,个人在该理论中完全没有地位,是天生的被统治者。
君主因此拥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政府的目的是为君主服务的。
三、中国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考察我们将视野转移到中国。
中国的政治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作特别的审视。
一方面,韦伯的论述对于我们分析中国、尤其是传统中国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另一方面,毕竟韦伯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的归纳,根源于西方的政治实践。
因此对于它的中国解释力度有一种消解作用。
从前者看,韦伯的归纳具有解释所有政治合法性结构状态的广泛包容力。
它的哲学社会学层次的归纳是这种包容力的保证。
从后者看,由于中国传统政治诸结构因素(政治、经济、伦理、教育等等)的含混性,它远远没有西方国家政治运行中各构成要素高度分化的历史分际。
因此我们应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的观察和分析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类型。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论证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孔子认为: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 (《论语·为政》)“德”被视为管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法宝。
《大学》开篇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明德”即“明其德”、“彰明德行”之意。
可以看出,儒家注意到了统治者道德品行对于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作用,因而他们强调以“德政”为核心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重视以德政来建立统治的合法性和维护政权的稳定性。
“德政”是儒家最高的政治理想,而德政的目的就在于“明明德”,在于“至善”。
那么,君主应如何体行“以德为政”、如何实施“德政”?《大学》提出了儒家思想中重要的“修齐治平”理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大学》所崇尚的是这样的境况:“道盛德至善,民之不忘。
”同时,《大学》在“国乃家之放大”的思想指引下阐释“一家仁,一国兴仁”。
为此,《大学》还援引孔子所崇尚的尧舜之例来加以论证:“尧舜帅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帅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
”从而得出:治理天下必须注重“自修”,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这是必要,是根本。
“修身”始终是儒家文化的一个重要命题。
由于君主在国家中居于显赫位置,其思想言行对于人民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所以他应当重视自身“德”的修养,行为操守应以“德”为准则。
通过君主的表率作用,可以引导民众自觉服从政治法规,接受社会规范,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实现社会的治理。
也因此,君主的道德修为事关社会控制的效果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获取。
一般而言,君主的“德”愈高,就愈容易为人们所景仰,其统治的合法性也必然因人们的认可而自然获得。
基于这种认识,《大学》一再强调:“欲治其国者”必先“齐其家”,而“欲齐家者,先修其身”,“修身”则是通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四者来实现的,“未治者否矣”。
当然,儒家文化所要实现的最终统治目标是“平天下”,但“平天下”的基础首先在于“修身”,因为只有“修身”、“律己”,才能立业。
可见,儒家伦理控制的出发点是个人,将道德视为政治的基础,其理想人格的典型形态就是“内圣外王”。
“内圣”即通过道德修养,塑造和成就一种完美的人格品质;“外王”指的是外在的政治统治实践,也即《大学》所要实现的“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在儒家看来,要实现“外王”的目标,首先必须通过“修己”、“修身”塑造“内圣”的完美人格。
“内圣”的道德人格是获得并维持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儒家文化所倡导的这种借由君主的美德和才智来建立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思想是与其人性论观点相呼应的。
儒家认为“人性善”,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人人皆可成为尧舜。
因此,道德教化可以成为治国的根本途径。
因为他们深信,即使人的善根被蒙蔽,也不会从根本上毁坏,只要通过教化,人心就可以向善去恶,社会就能够稳定有序。
所以,在此,国家政治与道德伦理结合为一,个人的心性修养和社会的公共治理是不分的。
但是,在《大学》强调以品德的修行来获取政治统治合法性、强调统治者进行道德自律的同时,并没有强调现在看来至关重要的“他律”,比如法律制约等,其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执政者个人的良好期望之上,而且这种观点不仅在思想上根深蒂固,在政治实践中亦得到热烈倡导,这就使得中国社会法治因素的生发显得异常困难。
马克思•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划分,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从政治哲学建构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政治是一种在伦理与道德之间确立其合法性根据的“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形态,主要表现为传统型统治;从政治运行状态看,中国传统政治则表现为将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而为一的魅力型统治。
四、洛克《政府论》中合法性的构建洛克在《政府论》中没有明确提出政府合法性这一概念,但处处都在探讨政府的合法性。
如“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
”“政府起源于人们为了维护自然法的同时,又要摆脱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签订契约,达成同意,选出执行者。
”这些正是关于政府合法性的最佳概括。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政府合法性,一方面包括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包括政府运行的合法性。
而“合法性”本身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符合法律,二是符合民意。
政府合法性在《政府论》中多次涉及到。
第一,关于政府形成的合法性。
《政府论》下篇第八章指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
这样,而且也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这一论述说明了政府形成的合法性是基于民意的,政府是基于契约而组成的旨在实现公众福利的组织。
第二,关于政府运行的合法性。
《政府论》下篇第十一章中强调:“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进而指出:“国家权力应受以下限制:“(1)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2)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政府运行中的合法性问题,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而运行,更要关注人民是否同意。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君权来源于父权”和“王位世袭”等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