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论文摘要洛克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著作《政府论》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要理论为自然状态下个人生活和自然权利的完整性即自然法状态理论。
之后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种种不利因素,公众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政府成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机构。
本文将洛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中提炼出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的建立;并且阐述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自然状态有限政府财产权一、洛克主要观点的梳理(一)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论证“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三个基本概念时,基本秉承以前自然法学流派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动、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并不是永远都是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也常常存在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处于敌对的状态。
其观点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人人都是理性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永恒和谐状态”的观点,也不同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
而是二者的中和。
在论述战争状态时,洛克同样简明扼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还为强力自救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所以“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力、既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二)有限政府理论洛克在引入有限政府理论石时,有其逻辑赋予其中。
首先论证自然状态大体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即使存在侵犯财产权的状态,公民也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绝对权利进行自主救济,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政府论(下)》读书报告一、概述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
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
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
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
《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政府是什么?它是怎样来的?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四、主要观点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
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英〕

政府论(下)〔英〕洛克著目录第一章………………………………………………………2…第二章………………………………………………………4…第三章……………………………………………………1…1第四章……………………………………………………1…6第五章……………………………………………………1…8第六章……………………………………………………3…4第七章……………………………………………………5…0第八章……………………………………………………6…1第九章……………………………………………………7…8第十章……………………………………………………8…2第十一章…………………………………………………8…4第十二章…………………………………………………9…1第十三章…………………………………………………9…3第十四章…………………………………………………1…01第十五章…………………………………………………1…07第十六章…………………………………………………1…10第十七章…………………………………………………1…23第十八章…………………………………………………1…24第十九章…………………………………………………1…31-- 3下篇-- 42政府论(下)第一章1。
上篇已经阐明:第一、亚当并不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新世界的统辖权,这正像有人所主张的一样.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没有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他的继承人们即使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成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就无从确定统治权应该由谁来掌握.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不可能有哪一个家族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所有这些前提,既然已交代清楚,那么,我认为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源泉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所以,任何人,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理由来,那-- 5政府论(下)3么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蛮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的法则,这也是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凡此都是赞同那一假设的人们所大声疾呼地反对的事情)的基础,他就必须在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2。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由与 法 治 的 关 系 。
【 关键词 】 自由; 法治
洛 克 的 一生 . 证 了英 国 资产 阶级 革 命 的全 过 程 . 见 他的 思 令来 实行 统治 …… 乃 唑・ 决 对 以 临 时性 的命 令 和 未 定 想概括 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奠 定了资产 阶级思想的 的决 议进 行 统 治 基 础 .他 的 自由 主义 成 为 近 代 西方 政 治 学 说 的经 典 洛 克 的 21 执 行 已经 公 布 的 法律 .. 2 《 府论 》上 下 篇 其 基本 精 神 在 于对 18 年 刚刚 结 束 的 英 周 政 68 他 在 第 18贞 写 下 了 他 的 又 一句法 律 经 典 名 言 :如 果 法 3 “ 所谓“ 荣革命” 光 进行辩护和理论 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 律 不 能 被 执 行 , 僦 等 于 没 有 法 律 。 没 有 法 律 的政 府 , 那 而 我认 派菲 尔 麦 鼓 吹君 权 神 授 和 王位 世 袭 的反 动 论 点 .下 篇 则 正 面 为 是一 种 政 治 _的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L 非人 类 的 能力 所 能 想 象 . 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 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 力阐述洛克 而且 是 与人类 社 会 格格 不 入 的 。” 说 :当法 律 完 全停 止 的 时 他 “ 在 《 府 论》 的 自由与法 治 思想 。 政 中 候. 政府 也 显 然 搁 浅 了 . 民就 变 成 了没 有 秩 序 或 联 系 的杂 乱 人 群 众 ” 为 法 律 不 是 为 了法 律 自身 而被 制 定 的 . 而是 通 过 法 1 自由论 。 使 各尽其 自由思想在 洛克 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巾一直处 丁轴心地 律的执行成 为社会 的约束 。 罔家 的各部分各得其所 . 位, 尽管 《 政府论》 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 讨论 自由问 应 尽 的职 能 21 法 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 3 题。但是 , 个人的 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 的保护对象和重要 内 洛 克第 5 写 道 :每 一 个 人 和 其 他 最 微 贱 的人 都 平 等 8页 “ 容 同时 ,洛克 关 于 自由 的 分类 以及 自由 与法 治 的关 系 的 讨 论 ,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 和各 国独立 战争时期的政治4 地受制于那些他 自己作 为立 法机 关的一部分所订立 的法律 - 争 , 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 产 正如 马克 思 . 格 斯 指 出 :法 同革 命 时 法 律 一 经 制 定 .任何 人 也 不 能 凭 他 自己 的权 威 逃 避 法 律 的制 恩 “ 也不 能 以地 位 优 越 为 借 口放 任 自己 或任 何 下 属 胡 作 非 为 . 的 自由思想 。是 英 国 输入 法 国 的 ,洛 克 是 这 种 自 由思想 的始 裁 : 而 要 求 免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 甚 至 在第 18页提 到 . 于居 于 他 5 对 祖。” 损 不 就洛克而言 。其 自由论 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 坚持把 自 高 位 手 握 大权 的人 要 从 严 要 求 所 以 “ 害 罪 行 . 管 是 出 自 都是 一样 的 罪犯 的名 位 和他 的 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 .自然状态的 自由与 自然法结合在 戴 五冕 的人 或 微贱 的人 之 手 . 除 起 .政治社会中的 自由同 国家的法 律结合在 一起 关 1 自 党 羽 的数 目 . 了加 最罪 行 之 外 , 不使 罪 行 有 任何 差 异 。 I 22关 于特 权 . 由 . 克强 调 了 3 洛 点 洛 克 把 自由裁权 称之 为 “ 权 ”他 在 第 l 用 了整 整 一 特 . 4章 1 关 于 自由的 含 义 . 1 0 “ 关 于 自由 的含 义 。 克 在 下 篇 第 1 第 4章 “ 奴 役 ” 洛 5页 论 开 章 的篇 幅来 论 述 特权 ,洛 克在 第 12页 将 特 权 定 义 为 :这 种 门见 山 的 指 出 :人 的 自然 自由 .就 是 不 受 人 间 任 何 上 级 权 力 无 法律 规 定 .有 时甚 至 违 反 法 律 而 依 照 自由裁 权 来 为 公 众谋 “ 就 在 特 的约束 , ……~不受任何意志统辖 和任何法律 的约束 ” 换句 福 利 的 行 动 的权 力 . 被 称为 特 权 ” 洛 克 看 来 . 权 应 由执 0 0 话 说 ,处 在政 府 之 下 的人 们 的 自 由 .应 以 长期 有效 的规 则 作 行 权 来 掌握 他 在第 12到 13页 说 明 了特 权 存 在 的两 个 必 “ 经常存在 .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 为 生 活 的准 绳 , 种 规 则 为社 会 一 切 成 员 所 共 同遵 守 . 为 社 要性 .一是 因为立法权: 这 并 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 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 . 在偶然事件 会所 建 立 的立 法机 关 所 制 定 。 ” 对 绝 对 君 权 主 义 者 . 尔 麦 理 : 针 菲 如 那 对 自由的曲线 , 洛克在下篇第 1 5页明确指 出 : 自由并非像罗 的 情 况 下 . 果 严 格 和 杀 板 的执 行 法 律 . 么 结 果 反 而 有 害 “ 0 在 政 伯 特 . 尔 麦 爵 士所 告 诉 我 们 的 那 样 . 人 乐 意 怎 么 做 就 怎 么 他 在 第 12页 举 例 说 , 邻 居 失 火 的情 况 下 . 府 要 把 无 辜 的 菲 各 特 在 做, 高兴 怎 么 生活 就 怎 么生 活 . 不 受法 律 束缚 的那 种 A由 ” 人 房屋 拆 掉 以阻 止 火 势 的 蔓延 当然 . 权 应 用 的 目的 , 于 而 社 会福 利 , 并符 合政 府 所 受 的 委 托 和 它 的 目的 . 府 的 目的 是 政 1 关 于 自由和理 性 . 2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一、概述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
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
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
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
《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政府是什么?它是怎样来的?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四、主要观点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
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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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约翰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1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
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本章论题: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在区别,如何避免战争状态。
什么是战争状态?洛克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出于战争状态。
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
”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有明显区别。
这种区别在于:“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
”2第四章论奴役本章论述自由的含义、自由的必要性和终止奴役状态的途径。
什么是自由?洛克对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进行了区分。
他解释道:“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3第五章论财产本章论述财产权的必要性、正当性根据及其限度。
洛克首先指出,财产权具有必要性。
他说:“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
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
”4财产权既然是必要的,那么它的正当性根据何在,也就是说,如何确定财产权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
洛克的分析进路是: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人类共有,但是人身归每个人自己所有,那么人身的劳动就归每个人所有,那么加入人身劳动的自然物品就归劳动者所有,其他人就不再对该自然物品享有共有的权利。
2同上书,第14页。
3同上书,第16页。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指出,“父权”此一名词名不副实。
因为“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而不是仅仅服从父亲。
因此,把父权作为基于一人权威的君主政体的依据,就是不合适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本章主题:在政治社会里,社会成员放弃自然权力,把裁判和执行的权力交给社会。
君主专制政体不是政治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权力,即“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
”5那么,在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可见,洛克所言政治社会即“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6由此,洛克认为,在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成员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力,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国家。
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行权。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题: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指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协议组成一个共同体。
这是因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此人不能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本章主题: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和不便,因此,人们放弃自然权力而参加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与公众福利。
5同上书,第53页。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本章主题: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和制。
根据立法权隶属,他把国家形式划分为四种:一是民主制。
“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
”7二是寡头制。
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以及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这就是寡头政制。
三是君主制。
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制。
君主政制又分两种:世袭君主制,即立法权交给他和他的嗣子;选任君主制,即立法权只限于君主本人享有,在他死后,后继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
四是混和制。
洛克认为,依照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建立他们认为适当的、复合或混和的政府形式。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本章主题: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与安全地享受各种财产,实现此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制定的法律。
因此,洛克认为,立法权非常重要,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
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8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7同上书,第80页。
本章主题: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划分以及执行权与对外权之间的联系。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本章主题:立法权的局限性;执行权的情形;执行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十四章论特权本章主题:特权的依据,特权的目的和最后决定权。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本章主题: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起源、范围和目的。
第十六章论征服本章主题:正义战争与不义战争的征服的区别;对征服者的权力范围进行限制。
征服者对被征服国家不同人们享有不同权力;对被征服者的生命权与财产权应区别对待。
第十七章论篡夺本章主题:什么是篡夺,篡夺者的地位。
第十八章论暴政本章主题:暴政的含义,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
所谓暴政,就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
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9面对暴政,人民可以反抗君主的命令吗?洛克认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凡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
按照这样的原则,人民的反抗权利就不会使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和混乱之中。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本章主题:政府解体的形式,人民的革命权利。
洛克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防止政府专制出发,提出了政府解体和人民革命权的主张。
三、简要评价(一)自然权利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
至于自然权利的内涵,与霍布斯只将生命的保存权视为自然权利的惟一内容不同,洛克将财产权与自由权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容,并认为,政治社会与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法治洛克对于法治的主张乃建基于对君权的限制,反对绝对的专断权力。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决定生活条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最重要的因素。
财产权学说是洛克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甚至于有的学者把财产权看作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
(四)混和政体思想主权在民的观念,促使洛克强烈地反对绝对君主制,在他看来,绝对君主制下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因为一个独揽一切权力的人绝不可能成为致力于探求公共福利的裁判者。
相应地,洛克推崇多数人的统治。
(五)同意与政治合法性在洛克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武力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
因此,政府权威的限度乃建基于社会契约。
正是契约决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六)抵抗的权利与解散政府面对暴政,人民何去何从?抵抗。
抵抗的道德基础何在呢?在于社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