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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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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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
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
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
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
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
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
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
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
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
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
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
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
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
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
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
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
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
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
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
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
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
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
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
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四、论财产自然界里的东西本来是为人们所共有的。
但当它经过人们的劳动,与劳动混合了之后,便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对于加上劳动的物品,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这个东西。
也就是说劳动创造了价值。
因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便会尽可能多的采集果实,捕捉野兽,他们通过对自然产品付出劳动来改变它所处的自然状态,从而取得所有权。
如果这些东西在毁坏之前没有被使用完,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
于是,人们为了尽可能的使用这些东西,便拿着剩余的物品去换那些有收藏价值的、公认的收藏品,再用这些收藏品换其它需要的物品,就这样开始了货币的使用。
在这一章中洛克为了说明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人在捕捉野兔时,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
因为野兽被看做是共有的,不是任何人的私有物,只有人对它付出了劳动去发现它并追赶它,就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开始成为私有财产。
按照他的这种说法,我如果发现门外有一群麻雀想抓住它们,并去驱赶它们,那么无论我是否抓到,这群麻雀就属于我的私有财物了,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它们,否则那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
你觉得这种说法符合理性吗?显然,这是很可笑的!五、论父权所谓父权就是父亲所拥有的暂时支配其子女的权力。
由于婴儿一出生到一定年龄都处于不能理解法律的状态,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因此就需要父亲运用他的理智对孩子进行指导和管理。
因此,当他停止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支配子女的权力。
我觉得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权力应该更形象的被称为“亲权”,因为不仅父亲,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同样有监护权。
然而父亲的统治权也只是暂时的,这种权力会随着子女的未成年期的结束而终止。
同时,父亲支配子女的权力不涉及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而且当支配权终止时,并不能限制子女的自由。
想想我们现实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小时候获得他人赠与的财务,其实都被父母处置了。
同时,在咱们国家,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在子女成年之后还以种种理由限制孩子的自由,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当然,并不是子女长大后就与父母脱离了关系,父母有权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六、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重大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
因为这方面在自然状态下有许多不足。
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那种法律是一经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没有明确的法律,人们就不知道做什么,这是一种恐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是不安定的。
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
由于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既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而人们又难免会偏袒自己,因此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
所以,法律就是执行权的保障。
七、论国家形式洛克认为国家形式有五种,一个是完善的民主政体,这种政体下的政府可以随时运用权力为社会制定法律,并委托官吏执行法律。
二是寡头政体,此种政体的政府有少数精英掌握权力。
三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的君主政体。
四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并由其子嗣继承权力的世袭君主制。
五是权力由某人掌握一生并在其死后由大多数人任命继承人的选任君主制。
八、论立法权的范围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就是和平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为社会制定法律。
一切国家的最初的基本明文法律是关于确立立法权的,因此立法权自然而然成为国家最高权力。
尽管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是它也有一定的范围。
第一,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
立法权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是保护和会的公众权力。
这种权力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所以绝对没有权力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限于贫困。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里指的臣民是没有犯罪的,不和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人。
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独揽统治权,而必须依据所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并通过委任的知名法官来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的权利。
第三,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得夺走任何人的任一部分财产。
同样,这里指的和上文所指的是一样的。
九、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短期内可以制定法律,而且经常组织代表开会成本很高,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
但是,由于法律的效力需要长期执行并予以关注,因此需要一个长期存在的权力机关来执行法律。
如果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来执行,那么他们既有立法权又有执行权,难免他们会以权谋私。
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开的。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国外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权力。
由于在对外事务上,对外国人应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外国人的行动以及意图和利益的变化。
因此这部分法律很难预先制定,而必须交给拥有那种权力的人么们靠智谋来决定。
十、论征服这一章洛克主要谈论的是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能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拥有那种权力。
第一,他并不因征服而得到支配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
如果因为与其进行征服而受到他人的支配,那么还有谁愿意参加军队呢?第二,征服者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帮助、赞成或同意非正义武力攻击的人。
征服者只能支配同他发生战争的人,而不涉及其他人,并且只能支配他们的生命权。
我觉得这种说法不切实际,因为当一个过家征服另一个国家时,被征服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否对他造成伤害或向他挑衅,在实际上,都是要受到征服者的支配和控制的。
第三,征服者咋正义战争中得到支配他他打败的那些人的权力,那种权力是完全专职的。
被征服着是自己处于战争状态,因而放弃了生命权,所以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是他并不因此而有权占有他们的财产,除了补偿他们的损失。
如果赔偿要用尽被征服者的财产,而他们的子女会因丧失财产而饿死,那么即使在这方面满足征服者的要求,也不能使他占有他所征服的国土。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服者都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国土。
这我就要问了:“那么我们还发动战争干嘛?因为很多情况下,战争就是获得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