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通过对政府产生之前自然状态的现状进行合理假设和论证,发现了自然状态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人们才会形成契约,将部分个人权利让渡给权力共同体即政府,政府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就需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
契约的订立如果是政府成立的合理假设,那么个人权利的让渡就是将国家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成立成为现实。
本文从洛克自然状态进行论述,合理分析契约形成的过程和权利让渡的内在逻辑,阐明政府的起源。
[关键词]自然状态;政府;财产权;权利让渡 [中国分类号] D0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44-02陈腾达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显然是对上篇的承接和延续,上篇主要是破坏性的,通过对封建专制的分析一一阐释其弊端,将其从理论和现实上一一否定,摧毁封建专制的精神根基。
推翻封建专制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建立新型政府才是最关键的,而洛克《政府论(下篇)》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精神引领和理论支撑。
一、洛克关于政府起源的论述是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洛克生活的17世纪之前,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存在了千余年之久,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猛烈抨击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因此,既然要建立新式政府,就必须与过去的旧式政府彻底割裂,但是割裂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实现新式政府的合法,就必须重新论证政府的起源,从根本上确立一条新式政府不同于以往政府的存在理论来源。
另一方面,洛克在同菲尔麦的争论中,政府是绕不开的难题,洛克只有通过对政府强有力的论证,才能击垮菲尔麦的“君权神授”思想,因此就必须要探讨政府的起源问题。
二、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洛克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中有自然法,权利来自这种自然本性、来自自然法。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
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
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
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
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
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
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政府论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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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总结
全书的结构脉络大概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的问题,分别是: 一、 政府来源是什么 二、 政府的来源不是什么 三、 政府应该应当怎样运作 洛克首先是预设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开端,然后人类总体上有个 从自然状态转入政治社会的过程性论证(正是自然状态存在的 几个致命缺陷,正是人类惧怕被迫无休止地出于战争状态,迫 使人类必须要走向政治社会的联合),最后在政治社会形成的 基础上政府与国家被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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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暴政
暴政 洛克赋予了暴政以全新的定义。中世纪时期对暴政定义复 杂多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洛克的定义非常简明: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 洛克赋予人民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权力。洛克阐述了一种自 然权利学说和法治国家学说,因此他可以明确赋予人民反 抗暴政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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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论特权
特权 “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 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于有时候可以和 明文规定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 正当性 特权的基础在于“为公众谋福利”。一个自由社会不仅需 要法律内的静态秩序,也需要法律外的动态秩序。一个自 由社会不仅需要所有人与所有政府机构依法办事,也需要 在特殊时刻采取政治行动。 必要性 首先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其次特权的 最终目的是为了恢复常态的法治秩序,而不是为了将国家 带入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或行政权独大的专制独裁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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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立法权滥用问题 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而当它背离其委托目的 的时候,社会就获得了一种远处的最高权力来重新组织立 法权的归属。换句话说,立法权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 情况下都是最高权力。 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制衡 从权力序列来讲,立法权高于执行权,执行权必须严格地 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是立法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议会的召开对立法权又有制约作用。国王在极少数情况下 享有“最高执行权”,可自行召开与解散议会,其目的是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人民的福祉 执行机关在实际情况发生重大的 变化的时候。享有一种 改变选举法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福祉。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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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 的隶属关系而定,既不可能设想由下 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 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 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 是什么形式。” 民主制、寡头、君主制和混和制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 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 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 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 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 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 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洛克认为人有生命乃天经地义之事, 不仅他人不得妄取之,自己亦不可 出卖之、结束之。换言之,生命为 一种特殊的自然权利,乃上帝赋予, 人不可选择不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 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 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 对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出于战争状态。这 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 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 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
express consent(明示同意) tacit consent (默示同意)
唯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会才使任何 人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 臣民,这是不容怀疑的。困难的问题 在于应该把什么举动看作是默认的同 意以及它的拘束力有多大――即是说, 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 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 而受制于任何政府。……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 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 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 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 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 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 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 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 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指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公 民社会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协议组成 一个共同体。这是因为人是生而自 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 此人不能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 力。
政治社会由无到有的成立过程中, 洛克所要求的「同意意志」十分 严格。但是在政治社会成立之后, 他的思索就变得相当务实,这可 以从「多数决」及「默示同意」 两个理论上看出来。
“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 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 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 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 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 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 障的人”。
关于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洛 克认为,立法机关由人民选出 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在一定 期间充当代表,在期满后恢复 臣民的普通地位,除非重新当 选,不能参与立法机关。
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和不便,因此, 人们放弃自然权力而参加社会,政 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 的和平、安全与公众福利。
自然状态有三个主要缺点: (1)无明确之法律 (2)无公正无私之仲裁者 (3)无强而有力之执行者
洛克说自然状态 “full of fears & continual dangers”,这其实与霍布 斯之说法类似,只不过洛克仍粉饰自 然状态之太平,好象可以不必脱离。 洛克之用意在保障自然权利,使稍后 建立之政府不致跋扈。洛克认为暴政 比自然状态糟糕,而霍布斯认为自然 状态比暴政可怕。
奴役就是不自由。洛克认为,最
完全的奴役状态就是合法征服者 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
续。如何终结这种奴役状态呢?
洛克的答案是双方订立契约。
第五章
论财产
洛克的「财产」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 分。广义的财产( property)包括 生命、自由、财产。狭义的财产 (estate)指动产、不动产。但是在 用语上洛克并不严谨,所以有时候我 们不知道他所讲的property 是广义 还是狭义。另外,洛克认为财产的来 源是由于人类付出劳动力而获得,此 即所谓「劳动财产说」。
对立法权的限制
第一,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并 不拥有绝对专断的权力。 第二,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 令来进行统治 。 第三,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 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 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 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 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 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 和对外权。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 《政府论》(下) 的主要内容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王立峰副教授
本讲主要内容
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思想评价
他是 乡下律师的儿子; 牛顿与波以耳的知音。 他是 近世经验主义的泰斗; 民主哲学的泉源。 他是 平民教育的保姆; 绅士教育的导师典范。 还有,他是 没有开业的牛津医生, 自撰墓志铭的独身汉。
洛克分析了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 他说:“往往发生这样的事,在有些 政府中,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是由人民 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日子久了之后, 这种代表的分配变成很不平均,与当 初分配代表的理由很不相称。”显然, 这种不合理的代表分配情况需要纠正, 纠正的依据在于,“人民的福利是最 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 则…。”
“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 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 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 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 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 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 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 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 好处。”
如何确定财产权呢?洛克的回答是: 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人类 共有,但是人身归每个人自己所有,
晚 年
1688年 威廉和玛丽加冕 1689年 洛克返回英国 1704年 逝世
《政府论》的背景
《政府论》是洛克对1688年光荣革 命的事后理论正当化工作 吗?
《政府论》是针对霍布斯还是菲尔 麦而创作 ?
《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
洛克:“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 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 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 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 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第一章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 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 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 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 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 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Hobbes: 自然状态是「敌对、恶意、 暴力、相互残杀的状态」 Locke: 自然状态是「和平、友善、 互助互保的状态」
那么人身的劳动就归每个人所有,
那么加入人身劳动的自然物品就归
劳动者所有,其他人就不再对该自
然物品享有共有的权利。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 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 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 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 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 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 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 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 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 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 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 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他们透过默许 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 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 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 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 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人 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 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 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 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
在协议组成的共同体中,议事规则是 少数服从多数,即大多数人享有替其 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力。因为协 议组成的共同体要根据各个个人的同 意而行动,同时,该共同体作为一个 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那么就有必要 依据大多数人的同意来行动。否则, 这个共同体就不可能作为整体而行动, 其结果就是解体。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 政府的目的
第六章
论父权
洛克指出,“父权”此一名词名不 副实。因为“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 要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而 不是仅仅服从父亲。
洛克认为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法 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人们的 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 由。他写道:“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 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 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 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 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 约束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 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 自然权力,即“保有他的所有物—— 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 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 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 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 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
在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 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 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 理。”可见,洛克所言政治社会即“每一 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 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 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 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 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 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 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有 明显区别。这种区别在于:“人们受 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 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 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 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人世间可以向 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 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