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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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

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

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先分析了交叉持股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接着探讨了这种行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绩效、股东权益以及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交叉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促进上市公司良好经营和发展。

【关键词】交叉持股行为、上市公司、影响分析、治理结构、经营绩效、股东权益、市场竞争力、结论1. 引言1.1 引言交叉持股行为是指在资本市场中,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公司股份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由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或者战略合作关系所导致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交叉持股行为在上市公司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日益受到关注。

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正面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

深入分析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仅有助于了解这种现象的具体影响机制,也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从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定义和特点分析、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以及对市场竞争力的影响等方面展开具体讨论,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2. 正文2.1 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定义和特点分析交叉持股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公司股权的现象。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互惠合作、共同发展或者互相控制对方公司。

交叉持股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公司之间的利益交集:通过持有对方公司股权,双方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交集,这种互相持股的关系有利于双方公司共同发展和合作。

2. 控制权的集中化:通过交叉持股,一方公司可以在另一方公司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影响另一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甚至达到控制对方公司的目的。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对被持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增加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持股比例如下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同一非上市公司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上市公司的发起公开收购行为需获得《公司法》规定,同一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当自知悉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股份持有情况。

《证券法》也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时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问题,中国《反垄断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排斥、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监管执行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都会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还会通过审查公司的发行申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审查,确保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还建立了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当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公司交叉持股情况,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交叉持股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具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因应。

在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之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二是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垄断、操纵市场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一方面要求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不会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证券法律的规范关于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况,证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证券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公司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间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也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协议等,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防止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内部腐败和不当操作。

四、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专项调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交叉持股的规定

交叉持股的规定

交叉持股百科名片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意味着它们所持有的别的公司股权也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

交叉持股的定义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适当的会计准则下,标的企业的资产价格膨胀所引起的资产重估。

资产价格的膨胀则有两种原因,第一种是由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所决定的———大量过剩资金滞留资产市场,使得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

另外一种原因,则是被参股企业由于经营环境改善使得利润或资产大幅增值,从而使参股企业间接受益。

说到底,股权增值是一个间接增值的过程,也是虚拟资产增值的最后一个环节,所有实体经济以及虚拟资产的增值最终都会反映到股权增值上来。

因此,股权增值是泡沫最终产生的结果,它是最容易被无限放大的泡沫,当然它也是最虚弱的、最容易破灭的泡沫。

资产价格的膨胀是有序的,它的发展脉络也是可以追寻的。

一般来说,由贸易顺差以及汇率升值所导致的流动性过剩,会直接引致资产价格的上涨,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储蓄类金融资产以及艺术品,但是前两者比较容易反映到资本市场上来,房地产和金融类资产价格的上涨,会使得其影子资产———股票进行上涨,进而使持有这些资产股权的企业实现了股权增值。

而像艺术品这类资产则没有相应的虚拟资产来对应,因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交叉持股的起源及发展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

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

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

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1. 引言1.1 什么是公司交叉持股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这两家公司又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公司交叉持股通常发生在两家或多家公司之间,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复杂,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交叉持股还可能导致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增加了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

公司交叉持股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构成挑战,也可能对整个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有必要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定,才能有效防范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

这种现象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越来越普遍,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挑战。

需要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进行法律因应,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到两家公司的独立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存在过多的交叉持股情况,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保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公司交叉持股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风险。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应对公司交叉持股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公司交叉持股的风险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同时被后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也持有前者的股份,形成一种相互交叉持股的关系。

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

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

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

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

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

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

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

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

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

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影响解析

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影响解析

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影响解析一、概述二、交叉持股的定义和特征三、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3. 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四、交叉持股的优缺点1. 优点2. 缺点五、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六、案例分析1. 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2. 京东与腾讯的交叉持股3. 贵州茅台与五粮液之间的交叉持股4. 中国银行与深圳开发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5. 宝能系对万科的交叉持股七、结论一、概述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相互持有彼此的股份,从而形成相互关联的股权特殊结构。

近年来,交叉持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变得越来越普遍,成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交叉持股的存在也引发了许多关于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争议。

本文将对交叉持股的定义和特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优缺点、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结合若干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二、交叉持股的定义和特征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相互持有彼此的股份,形成相互关联的股权特殊结构。

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同时B公司也持有A公司的股份,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可以是跨行业的,也可以是同行业的。

根据交叉持股不同的表现形式,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主体为同一个人或企业,只是以不同方式进行投资,如购买普通股或优先股等;二是两个或多个公司相互持有相对少数的股份,但相对持股比例较高;三是两个或多个公司相互持有相对少数的股份,但相对持股比例较低。

三、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深刻的影响。

首先,交叉持股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结构。

其次,交叉持股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成长,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但是,交叉持股也会增加上市公司的风险,一旦某一方出现经营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其他交叉持股方的股价波动,影响公司的股东价值,因此要加强对于交叉持股的监督和管理。

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之交叉持股处理方法

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之交叉持股处理方法

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之交叉持股处理方法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是一种特殊的持股,指各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自己的股份。

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两种方法:一是库藏股法,另一种是交互分配法。

一、会计处理方法简介(一)库藏股法:库藏股法是将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视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按本钱记录,将来出售时,收入超过本钱的局部作为资本公积入帐,假设低于本钱,其差额首先冲减已有的资本公积,缺乏局部冲减未分配利润,子公司如同母公司的代理人一样处理有关的经济业务。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从所有者权益中抵减,单独作为库藏股列示。

(二)交互分配法:交互分配法以权益法为基础处理集团内部相互持股,其理论依据是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被视为推定赎回,应将持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工程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工程抵消,即子公司持有的这局部股份所对应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再表达。

在交互法下,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也有权分得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份额,母公司利润和子公司利润通过交互分配,以代数方法解联立方程确定双方净利润,以进行权益法的核算,之后再分配属于少数股权的份额。

二、两种处理方法的应用资料年初母公司股本为500000元,盈余公积为300000元;子公司股本为300000元,盈余公积为100000元。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的股份,子公司以现金80000元购入母公司10%的股份。

本年子公司投资收益前利润为40000元,宣派现金股利20000元,同年母公司投资收益前利润为60000元,宣派现金股利30000元。

(一)库藏股法的处理1、子公司帐务处理(1)购入母公司股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母公司80000贷:银行存款80000(2)母公司宣派股利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投资收益30002、母公司帐务处理(1)确认应占子公司投资收益。

子公司本年净利润为43000 (40000 + 3000),那么母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8700 (43000X90% )o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子公司38700贷:投资收益38700(2)收到子公司股利时借:银行存款1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子公司18000(3)宣派股利时,由于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股利已经包含在子公司的净利润中,所以将重复计算的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工程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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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

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

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利益是公司
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

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
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

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
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

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
,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

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

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

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

(2)网状型交叉持股。

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

(3)放射性交叉持股。

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

(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

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

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

它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有其必然性。

相互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司之间完全合并带来的弊端,使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持独立性,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

但是,公司法律制度是针对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而确立的行为规则,它的运行宗旨是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实现
现象越来越普遍时,就必然会给我国现行的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加以限制之前,有必要先从相互持股的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公司相互持股就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联系,使本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共存共荣、利益均享的局面,同时也会使本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

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就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如果公司相互持股状况达到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可以发挥集团优势,扩大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4]。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

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

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从公司留存资金方面来看,当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要求,则会引起其它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同的要求,从而使各方都增加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就会相应的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从长远利益来看,这能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相互持股的不利方面
1
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5]。

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3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1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
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

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
A公
司通过B
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

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

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
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

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该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

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6]。

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

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7]。

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

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

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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