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与公司法的冲突

合集下载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集团交叉持股的现象逐渐增多,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集团间的交叉持股是公司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是公司进行扩张的手段之一,交叉持股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本工具在增强集团企业的控制力、资金融通、分散风险和降低企业被敌意收购的风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为集团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因素,如何解决好集团交叉持股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当前影响集团发展的大问题,本文通过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特点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对于集团交叉持股问题的解决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集团企业交叉持股资本虚增所谓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所发行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在现代集团公司中,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其目的是以较少的资本来控制较大的资产,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逐步产生交叉持股的现象,当时我国公司在资金方面普遍匮乏,建立法人相互持股的关系能有效地发挥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很多大型国有公司正是凭借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在股份制改革初期迅速达到上市所要求的资本规模,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复杂,我国公司正在步入一个并购的高发时期,资本运作的手法和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变幻无常,特别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相互持股既是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又是公司用来发展扩张的一种常见手段,其正日益频繁地发生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一、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问题一集团交叉持股导致集团的资本虚增集团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是同一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流通,但是不同的持有方和不同的持有形式都会导致企业的名义资本发生变化,每经过一次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交叉持股的各企业的资本额就发生等额的增加,从而导致集团的总体资本虚增;如果是双向投资,这一想象会更加的严重;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是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来进行相互投资,从而在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账面上流转,这笔资金会在交叉持股的各方的账面上进行计算,从而造成资金的虚增,许多上市企业利用资本的虚增进行市场的操纵,是企业的名义资产上升,以蒙蔽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投资额,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迟早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加倍损失;二集团交叉持股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业务核算复杂;很容易成为集团内部操纵股价的有利工具;交叉持股的企业各方一般都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或者是长期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的各方,他们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达成利益联盟,进而为了共有的利益进行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他们之间具有独具优势的信息条件,这样的结合容易诱发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和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进而操纵股价,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另外,交叉持股还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内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三集团交叉持股铸就股市泡沫由于我国集团上市企业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实体资产价格膨胀最终传导至资本市场,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交叉持股使得相关企业在牛市中涨幅巨大,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胀式的上涨不是以价值为驱动的,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在上涨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链子,意味着行情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征,使得股权投资比日本更加泡沫化;金融类企业是资产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产生的根源,而我国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这类股权,因此这种泡沫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参股金融企业的股价大幅攀升,而且相当多的这类企业基本面都比较差,仅凭借金融股权就乌鸡变凤凰;正如我国现在的状况,持续多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祸首之一,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个悖论,猛烈下跌的结果是带来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资产大幅贬值;二、改进集团企业交叉持股问题的策略一完善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集团交叉持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有关于集团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要在公司法层面上限制集团企业交叉持股股份表决权的限制,防止集团企业中出现不正当的支配交互持股企业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在证券法层面上加强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了解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二加强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是让外界利益相关者了解集团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但是,就目前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情况来看,有很多集团企业交叉持股后所披露的信息都不完整,透明度不高,这就使得我国证监会应该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了解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首先,进行交叉持股的上市集团应该在对外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对交叉持股的企业、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交叉持股前的净利润、交叉持股后的净利润以及其他交叉持股带来的影响进行单独的披露;其次,还要对交叉持股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做出规定,要求在出现可能影响交叉持股的情况发生时,就要对交叉持股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使社会上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随时的了解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情况,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最后,对于进行交叉持股的集团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都需要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情况以及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同时还需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定期的审计,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例如,台湾力霸企业集团参与交叉持股的68家小公司都是非上市的公司,如果不规定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话,会使社会公众对其无法进行监管,使投资大众遭受巨大损失;三强化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通过外部审计,使集团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更好的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为集团企业进行交叉持股利益比较趋同,单是依靠证监会的监督力度和集团企业自身的约束能力是不行的,还必须加强外部审计对集团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提高集团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其交叉持股的信息透明度;一方面,在选择外部审计单位时要由企业的董事会来选择,这样可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使他们能够更独立的对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向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进行反馈;另一方面,要选择具有较高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注册会计师,只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较强,才可以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更多的问题,使外部审计更加有效率;例如中国嘉陵集团在2011年对其子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进行优化,公司将购买该部分股权,将普金软件、广东嘉陵、奥晶公司、三峡公司、嘉陵集团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由控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这样的处理不仅优化了集团子公司的股权,是公司的交叉持股的问题处理规范化,同时也加强了集团对企业内外部的监督和审查,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三、结束语综上所述,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一特定的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对外发行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集团企业的股东,形成集团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一种现象,在现代集团企业中,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它可以使市场更加活跃,以更少的资本来获得更多资产的控制权,以防止出现恶意收购的情况,对集团公司未来的发展更加有利;但是,企业集团的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当它给集团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冲击,可能使企业集团出现虚增资本和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使资本市场上出现股市泡沫的现象;因此,集团企业在进行交叉持股时要注意其利弊,取其利、弃其弊,通过不断的完善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不断的加强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监管,以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保护中小企业投资人的利益,保证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为集团企业获得更多的投资服务;。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交叉持股,亦称跨持股、交叉控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被购买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形成互相持股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背景和概念交叉持股的出现是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等综合因素导致的。

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交叉持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操纵股价等。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组织、运作、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法》则主要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还需要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形成垄断行为。

三、国际上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航空公司法案》规定,禁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在一些国家,允许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但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进行交叉持股时,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申报,董事会则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尽管各国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跨国交叉持股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存在着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问题解析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我国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

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

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

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统统失效,而《公司法》只是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起到了限制交叉持股的效果,但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这一规定也被删除,导致目前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规制处于空白状态。

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对被持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增加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持股比例如下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同一非上市公司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上市公司的发起公开收购行为需获得《公司法》规定,同一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当自知悉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股份持有情况。

《证券法》也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时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问题,中国《反垄断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排斥、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监管执行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都会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还会通过审查公司的发行申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审查,确保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还建立了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当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公司交叉持股情况,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交叉持股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具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因应。

在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之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二是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垄断、操纵市场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一方面要求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不会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证券法律的规范关于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况,证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证券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公司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间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也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协议等,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防止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内部腐败和不当操作。

四、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专项调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1. 引言1.1 什么是公司交叉持股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这两家公司又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公司交叉持股通常发生在两家或多家公司之间,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复杂,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交叉持股还可能导致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增加了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

公司交叉持股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构成挑战,也可能对整个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有必要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定,才能有效防范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

这种现象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越来越普遍,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挑战。

需要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进行法律因应,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到两家公司的独立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存在过多的交叉持股情况,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保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公司交叉持股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风险。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应对公司交叉持股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公司交叉持股的风险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同时被后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也持有前者的股份,形成一种相互交叉持股的关系。

国内外关于企业交叉持股的法律现状

国内外关于企业交叉持股的法律现状

国内外关于企业交叉持股的法律现状摘要:继我国股票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交叉持股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使得这一领域得不到有效监管。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现状,借鉴国外的法律条文,希望为我国交叉持股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交叉持股; 母子公司; 法律;1、引言交叉持股即两个公司及以上的股东由于各方的利益相互持股的行为。

而交叉持股的优点有很多:与上下游公司达成战略同盟、抵抗恶意收购、维护股价、缓解长期合同风险等等。

同样缺点也非常多:形成价格垄断、导致公司泄密、股权结构不清晰、架空股东、形成永久董事会、会计信息扭曲、操纵证券市场,侵害小股东利益等。

由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交叉持股的种种行为,预防可能发生的危害,迫在眉睫。

2、我国法律现状关于交叉持股最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深证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10%以上股份,则被持有公司不得购买持有者股份;母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持股,即子公司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同年5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不再区分母子公司,而是统一划分10%股份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则被持有方不得购买持有方股份。

直到1993年《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出台才有了真正意义上关于交叉持股的法规,但依然比较边缘化,只是对公司的投资额进行了限制,即不得超过投资公司净资产的50%。

可以看出,顶层设计的目的依然是最大限度的禁止交叉持股,其原因也是因为改革开放不久,各方面处于探索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在寻求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不得不暂时否定交叉持股的作用。

2001年,深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意见》,一举打破了对交叉持股的限制,并鼓励公司法人之间的交叉持股。

而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则一改新貌,全然没有涉及到交叉持股,只是列出了保底条款:第一,在投资时,不得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限额;第三,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此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累积投票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权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内容增加。

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

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

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

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

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

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

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

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

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叉持股与公司法的冲突
【摘要】公司间交叉持股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诸多冲突的地方,应从公司法角度对其进行规制,推进公司间交叉持股的公开化、禁止其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关键词】交叉持股,冲突,公司法
公司间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从而成为彼此法人股东的现象。

从形态上观察,有单纯型交叉持股和复合型交叉持股两种。

在单纯型交叉持股项下,可分为水平型与垂直型两类。

交叉持股的本质就是自己股份的取得,而垂直型交叉持股,其实质更接近于母公司自持其股。

一、公司间交叉持股现象历史沿革的合理性
公司间交叉持股制度起源于1880年美国新泽西州普通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可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成为他公司的法人股东。

推动公司间交叉持股制度形成的原动力在于该制度克服了单个独立公司经营的高风险性,具体体现在:首先,公司间交叉持股可以抵抗敌意收购,稳定公司经营;其次,促进公司间的联合,发展连续交易和规模经济;最后,公司间交叉持股还有利于稳定股价,方便财务运作等。

就我国而言最初源自于上世纪90年代政府和理论界的倡导,意在深化国企改革与股份制改造。

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性手段,交叉持股制度在进入我国后,随即就开始大行其道。

但是交叉持股制度在引入我国后,对其必要的法律规制却出现了缺失。

我国1993年制定的第一部《公司法》未对交叉持股现象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仍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制。

二、公司间交叉持股现象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冲突
(一)与“资本三原则”相冲突
所谓“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公司间进行交叉持股投资时,虽然事实上只有同一资金在公司之间相互流转,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但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交叉持股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倍数形式扩大。

这样虚增资本的行为必然会降低公司资本对其债权人的担保信用,是对“资本三原则”的恶意规避。

(二)与公司法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相冲突。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撤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这是公司法的基本理念。

在公司间交叉持股投资时,若甲公司将乙公司所投之资金,再度转投于乙公司,这相当于将对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乙公司,不仅规避了公司法禁止出资返还的相关规定,还有抽逃出资嫌疑。

(三)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相冲突。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了公司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种情形除外。

而公司间存在交叉持股现象时,交叉持股的公司通过他公司将间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在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存在交叉持股现象时,此种冲突将更加表面化。

(四)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目的相冲突。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立与制衡的内部监督与责任机制,以期能保障公司的有序化运作。

然而,公司间交叉持股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弱化所有者的权利,而强化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从而形成少数股权控制结构。

当公司实际经营者或控制股东掌握公司股东大会后,即可安排自己的亲信进入公司的管理层、监事会。

甚至会出现交叉持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交叉任职的现象。

这就造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彼此之间相互姑息,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五)造成对公司的会计审计制度流于形式。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了公司的会计审计制度。

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可以为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信息,解决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控制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人员。

这就容易导致了内外部审计人员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谋,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使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流于形式,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三、构建公司法规制体系的思考
公司间交叉持股现象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与《公司法》有关规定冲突,这决定了对其要既规制其弊端又发挥其功能。

但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现象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应尽快将公司间交叉持股确认为受法律约束的具体公司制度。

(一)触发规制的持股比例起点问题。

交叉持股的最大弊端是实际控制者不正当支配公司,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

因此,公司法应合理限制公司交叉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对此,必须首先探讨触发该规制的持股比例起点问题。

触发规制的持股比例又因公司间交叉持股存在水平形态和垂直形态两种而应有所区别,因为相对于水平形态,垂直形态的交叉持股公司间更接近于母公司自持其股。

对于水平形态的公司间交叉持股的触发规制持股比例起点不应过高,过高起不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过低则会阻滞交叉持股发挥原本应有的积极效能。

综合考量域外规定及我国原有的规范,认为20%的标准是相对合适的;而对于垂直形态的公司间交叉持股的规制应注意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范相衔接,原
则上应禁止从属公司取得控制公司的股份。

(二)建立公司间交叉持股公示制度问题。

推进公司间交叉持股透明化,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发挥外部因素对交叉持股公司的监督作用,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小股东、债权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利益相关人决策的科学化。

为推进公司间交叉持股透明化问题,可以实行公司间交叉持股信息的差别披露制度,可以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间交叉持股规定通知、公告义务。

(三)交叉持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交叉任职问题。

为其为了避免交叉持股公司董事和监事之间相互姑息,理顺公司内部组织的制衡关系,公司法应立法明确规定交叉持股的公司间,其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公司交叉任职。

四、结语
公司间交叉持股制度与我国公司法存在诸多冲突的地方,亟需对其进行立法规范。

首先,需要解决的对其规制的触发持股比例起点问题;其次,需要构建公司间交叉持股的公示制度;最后,应立法禁止交叉持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