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保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调度管理、设备维护、应急响应等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和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个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涉及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和管理的职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水质监测、维护等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改变供水工程的设计、工艺、水源、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保证村镇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所涉及的水源应实施保护,保证水源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周边环境和水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周边居民和农民保护水源,禁止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污染水源的情况,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水源保护区划、标志,并制定巡查任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水源保护区或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农村供水规划应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供水单位管理第六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供水。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八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用户管理第十条农村居民应当爱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将针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定一套系统化、科学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设定1. 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通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便利的用水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良好的供水条件对于农业生产、畜牧养殖和农村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农村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 建立健全的供水工程管理体系。
通过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的供水工程管理机制,提高供水工程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1. 加强项目管理。
建立完善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 完善供水设施。
对农村供水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供水设施的有效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3. 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对供水工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用水意识和节水意识。
6. 强化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工程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工作1.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
在供水工程建设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
2. 施工监理和验收。
对供水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因地制宜、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统筹基础建设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安排。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负具体责任,并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工程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相关设备、管网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1. 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科学、高效的供水管理工作机制。
3. 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四、规划设计1. 根据乡镇农村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科学规划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确保供水工程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2.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施工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供水工程建设,确保施工工艺安全可靠、质量可控。
2. 加强监理检测,保障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设备管网1. 采用优质设备和管材,确保供水设备的稳定运行。
2. 定期维护设备和管网,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漏水问题,确保供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七、水质监测1. 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对于水质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八、费用收取1. 对于农村居民的供水费用按照规定收取,确保水费合理、透明。
2.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支持,确保供水工程的稳定运行。
九、运行管理1. 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供水工程的运行程序和管理责任。
2. 加强供水工程的巡查检修工作,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对供水工程水量、水压等运行参数的监测,及时调整供水方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十、服务水平1. 提高供水工程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水质、水量、水压等需求的关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权益。
村级供水工程管护制度

村级供水工程管护制度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供水安全已成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供水工程的长效运行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村级供水工程管护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提供一个村级供水工程管护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村级供水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源井、水塔、输水管线、净化设施等。
3. 村委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供水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供水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村民代表。
2.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供水设施运行状况、处理突发事件、协调解决供水纠纷等。
3. 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和技术咨询,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1. 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大修。
2. 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水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监督。
四、运营管理1. 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事故发生。
2. 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实行计量收费,推广节水型器具,鼓励村民节约用水。
五、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可能导致供水中断的情况。
2.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如备用水泵、管材、维修工具等。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宣传教育与服务1. 开展用水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节水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 建立投诉与建议机制,及时响应村民关切,提升服务质量。
3. 通过村公告栏、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发布供水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市政供水工程在向农村供水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和管理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或组织、管理人员。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区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工程水质改善技术指导与监督;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并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监管;区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水源涵养林的保护监管;区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区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矿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区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区审计部门对水费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摘要:农村供水工程关乎亿万群众切身利益,工程建设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供水安全状况的好坏。
近年来,通过大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工程体系,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但部分工程特别是早期建设和小型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工程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供水保障能力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工作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应实施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关键词:农村供水;标准化;建设;管理引言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保民生、得民心、稳增长的惠民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一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工程建设。
经过多年扎实推进,我国已经建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4%。
1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形式特点根据水源、地形、区域位置,供水形式也有着不同。
河北省供水形式有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厂集中供水、分散供水的特点。
在南水北调受水区,以引江水为主、地表水为补充、地下水应急备用的用水结构,实施“南水北调受水区江水置换项目”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通过修建地表水水厂+加压泵站+村供水站+村管网+用水户。
其他区域,例如平原区,实施联村供水机井+集中水厂+村外管网+村内管网+用水户,单村供水,机井+水塔+村内管网+用水户;山丘区,地表水/泉水+高位蓄水池+管网+用水户,机井/大口井+水泵+管网+用水户。
全国供水类型繁多,特别是分散供水工程,点多面广,规模小,运维管理难度大。
建议引进饮水安全智能化系统(又称饮水安全监测系统),承担农村供水监测管理的全过程。
水利监理部门可以借此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控中心软件实现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加强项目的运行管理,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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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布局、供水用水、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单位生活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和分散供水工程除外),包括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信息化自动化系统、供暖及水表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建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制度等“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农村供水保障执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在用电、用地、收费、税收等方面依法给予惠民政策优先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梯次推进步骤要求,依据村庄发展规划,以县为单元,稳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格局,逐步提升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水平。
(一)条件较好地区,积极稳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逐步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覆盖范围。
(二)条件一般地区,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依托既有水厂或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进一步提高区域规模化供水保障水平。
(三)条件薄弱地区,综合采取改造升级、达标配套、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辅以新建等措施,不断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建设方式和管理模式,应当发挥村规民约和用水户协会作用,征求用水户或用水户代表意见,提高用水户满意度。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及时明晰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二)由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三)由个人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遵循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工程用途和所有权发生变化时,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分级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制定县级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维修养护队伍,落实维修养护资金,将其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省级设立维修养护资金(不含国家补助资金),在水价水费机制全面建立后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因修建农村道路、实施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影响已建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应由道路修建、环境整治建设单位提前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变更方案,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推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引导所有权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及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工程维修管护。
积极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及“物业化”管理,着力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水源水质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县级有关部门要依此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有效保障农村应急供水。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录县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验收、设备供应、供水单位等详细信息,实施入库档案管理,实现工程可查可溯。
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供水单位、管水人员开展工程管理、设备管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万人工程水量水质等指标、供水关键部位和主要供水设施设备等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逐步提升农村供水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条件具备的规模化工程应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全覆盖。
(一)应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保证供水安全。
(二)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水井(厂)房、管网及其他附属设施要设置明显保护标志,井(厂)房管理范围及房间内要保持干净整洁,各类设施摆放有序。
(四)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或经农村集体组织民主协商确定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组织开展用水户登记造册,逐步落实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应加强运行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建立服务电话,将责任人基本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上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做好供水管网、净化消毒、机电、取暖等设施设备维护,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的,应当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停水的,应当边抢修边通知用水户,力争在最短时限内恢复供水。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监督,制水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凡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全面建立水价水费机制。
以县为单元,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单一制”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制度,实现水费收缴全覆盖,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加强“一户一表”量测设施改造,鼓励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完善便捷收费和供水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或委托收费的组织和个人要向用水户公布水价水费政策,及时开展水费收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低保家庭、贫困户等特殊用水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具体人员名单要在所在村屯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严禁盗水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管理好入户设施,不得人为破坏,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水表损坏应该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在享用饮用水的同时,要依法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设施,监督检举水源污染、破坏工程设施、偷水盗水等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按职责权限,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农村及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逐一划定“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对“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逐步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清理整治,适时进行生物隔离或物理隔离,扎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等活动;(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四)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危害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五)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已建或在建的以上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因污染造成水质、水量变化的,应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解决。
造成后果的,根据《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巡检抽检工作。
“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对出厂水进行日常水质检验。
“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千吨万人”集中式供水工程,应由供水单位协商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委托检测出厂水或末梢水一次。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水质检测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等工作,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确保水质达标。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三十条农村供水保障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年度成效考核。
对建后管护工作突出的地方,省政府将给予工作表彰及资金补助倾斜,并积极推荐申报全国规范化水厂名录。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对供水单位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人为损坏供水工程设备设施、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偷水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