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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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节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节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节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平等自愿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二)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纠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原则

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人民调解的原则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一、纠纷受理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一、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做好村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村里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合理合法原则;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诉权原则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交开发区调解中心。

对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移送开发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六、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上一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的范本,供参考: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可度。

二、职责范围1. 负责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四、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人民调解庭调解纪律六、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程序八、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九、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十、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十一、人民调解卷宗管理制度十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十三、人民调解例会制度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回访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二、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三、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通过对民间纠纷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五、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类型、发展趋势和调解情况以及工作建议,向上级部门汇报。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四、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要求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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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规、规章和政
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
组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
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
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矛盾纠纷登记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告知当事人
受理重大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简易矛盾纠纷
镇(乡)调委会调处不成功村调委会调解不成功社调解
小组调解
不成功
调处中心办结
不成功
报有关部门诉讼法院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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