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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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一)财务管理职责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委派人员组织管理制度

委派人员组织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委派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等下属单位的各类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三、委派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2. 优先考虑公司内部员工,选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业绩的员工。

3. 注重委派人员的专业素养、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委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委派程序1.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委派人员名单及岗位需求。

2. 人力资源部门对委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3. 公司领导层对资格审查通过的委派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委派名单。

4. 人力资源部门与委派人员签订《委派人员任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 委派人员到岗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参加公司培训。

五、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享有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2)享有公司规定的休假待遇;(3)享有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4)依法参与公司决策;(5)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3)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4)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5)自觉接受公司监督和考核。

六、监督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委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核、评价、调整等工作。

2. 公司定期对委派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3. 公司对委派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委派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领导层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划委派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委派范围
第三条公司在业务开展中需要委派人员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派。

第四条委派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任职前需经过公司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委派程序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需要委派的人员,明确委派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委派人员应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委派文件。

第四章委派管理
第七条委派人员在工作中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任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章权责保障
第九条公司对委派人员的工作成果负有最终的责任,委派人员也应对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如有委派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任务,公司有权调整委派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委派关系。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因本办法实施中发生的争议,由公司负责解释。

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委派人员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统一委派人员管理,规范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评估,提高委派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二、委派人员的定义和条件1. 委派人员指由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派遣或指派到下级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

2. 委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完成工作任务。

三、委派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下级单位(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执行;指导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能力;监督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对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指导和管理,可以对其工作给予批评和表扬;参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决策和计划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代表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与下级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评估1. 委派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管理和指导能力;与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个人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情况。

2. 委派人员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其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依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不称职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批评和降级,甚至解除委派关系。

五、附则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

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

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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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
职或兼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其中担任专职的统称专职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
推荐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
团公司意见。

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
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
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

应具
备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
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
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
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
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
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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