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个人、企业等申请人。
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 资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行政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偿债能力。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的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申请资料。
2.3 审批流程申请人递交资料后,银行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3.1 利率确定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浮动。
3.2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金额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四、还款管理4.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4.2 逾期处理如申请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逾期部分进行处置。
五、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银行在放贷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5.2 抵押担保对于较大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制银行将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工作。
6.2 投诉处理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银行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申请人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感谢合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4、借款人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借款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和额度(一)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周转资金需求,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水电费等。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和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一)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特殊情况,经银行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和银行的定价机制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五、贷款申请和审批(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1986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认真研究了各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修改意见,并根据各行意见对原稿作了修改。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提高经济效益,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责任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收回贷款,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审查、核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员、股长、科长、处长、主任、行长。
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四条经办人职责1.做好贷款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
查清企业近期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供、产、销,购、销、存是否衔接、合理;贷款的直接用途、金额;经济效益高低;信誉状况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所必需的情况。
对于第一次申请借款的企业,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贷款条件,以及隶属关系、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搞好贷时审查。
审查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是否与原申请一致;借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风险大小,担保单位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和要求。
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贷款的初审意见,并与企业经办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1.07•【文号】工银办[1994]2号•【施行日期】1994.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7日工银办〔1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1993〕3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报送总行确认,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逐步转换国有商业银行机制,促进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利率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完善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38号《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关于各专业银行总行要集中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浮动利率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要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能搞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的要求,工商银行确定浮动利率要体现以下原则:1.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依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对优先支持或限制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2.银行信贷原则依据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对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经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单位进行信用评估后确定的贷款客户信用等级、企业资金占用结构和周转速度、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与补充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3.资金成本原则依据银行筹资成本、负债结构、存贷利差、管理费用以及贷款期限长短(期限长则利率高,期限短则利率低),相应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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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工银发[2000]143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环贷款承诺费。
循环贷款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结费日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0.1%~0.5%确定。
第十四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缩减贷款额度0.1%~0.5%的违约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
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贷款额度。
(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
(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
对借款人申请的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第十八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须分别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超过贷款人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流动资金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归还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周转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2.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3.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4.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如审核同意提款,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如贷款人审核后不同意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并补偿贷款人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1.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2.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3.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4.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义务;5.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6.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7.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8.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环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10.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12.循环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立即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循环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各行应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各行应按《贷款通则》以及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
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分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的分行,将停办其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严肃查处责任人。
各行要按此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循环贷款的收费标准,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