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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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

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3)金融机构担保;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

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工银发[2000]143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环贷款承诺费。循环贷款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结费日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0.1%~0.5%确定。

第十四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缩减贷款额度0.1%~0.5%的违约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贷款额度。

(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

(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对借款人申请的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须分别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超过贷款人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流动资金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周转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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