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当职业背景和丰富的评标经验;(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三)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且无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四)无涉及本次评标项目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合理、准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五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通过项目组成员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任一次,续任后再次评审通过即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任期内应当参加定期的评标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向项目方泄漏信息或接受贿赂等行为。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擅自修改评标方案或结果。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提交评标报告,并按要求出席评标专家会议。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保护评标专家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包括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所属领域、评标经验等。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意识,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作及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需求,及时调整专家储备库中的专家数量和专业领域。
第四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二:评标专家审核表附件三:评标专家考核表附件四: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评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进行细致的比较、评定和排序的过程。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 —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评标专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 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理解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准确评估投标人的能力。
2.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自主、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干扰,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可靠性和责任心:评标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对工作负责并能够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4. 保密性: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评标结果的保密性。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为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专家库,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专家库的建立:组织编制专家名录,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内容,以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专业需要和评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维护专家库,淘汰不合格或长期未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
3. 专家库的培训和交流:为专家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专家库的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5. 专家库的使用:在评标工作中,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并确保评标小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总结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对于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建立和管理稳定可靠的专家库,可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同时,评标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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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部分--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第2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