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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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及学校《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台件价值1000元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统筹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并按学校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计价第五条凡是通过购置(含拨款购置、自筹款、捐赠等款购置)、自制、基建交付使用、无偿调拨、捐赠、盘盈方式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均为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具体按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进行分类。

仪器设备使用的名称、编号、信息等,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仪器设备按下列原则计价入账:(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购置价格建账(不包括运输、包装、劳务以及一同购置的材料、易耗品等费用)。

(二)自制或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增配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实际开支的成本费核算单价或增加其原值。

(三)捐赠、盘盈或价格不清的仪器设备,可参照当时同类型号产品的出厂价或市场供应价来核定。

(四)无偿或有偿调拨的仪器设备,按调出单位核定的调出价格计算。

(五)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后,仍按原值计算。

(六)购置的成套仪器设备,除总值外应附详细附件清单账。

(七)进口仪器设备国外部分运输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第八条省政府采购要求,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实行预算内采购。

各单位应按学校安排及时申报年度购置计划,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广大教职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都属于学校,都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必须落户到基层财产立户单位(使用单位)。

基层财产立户单位是指:1.学校正式建制的部、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校行政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2.学校正式认可的院(系)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提出计划进行预审后,交财务部作出经费预算;2.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批。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该批件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报帐的依据。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不予验收、报帐。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记录》。

【制度范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WORD7页)

【制度范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WORD7页)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我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作特殊处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成立“吉首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5万元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非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在5万元以下(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教务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的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四)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人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单价在IOOO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在继续加强投入、改善硬件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四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学校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一)申购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的必要性;(二)申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三)申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周边的环境及辅助设施安全、完备程度;(四)配套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费的来源;(五)校内、外共享方案;(六)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金额,组织由3-7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一)1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课题组组织论证,院(系)等单位签署意见。

(二)4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等单位组织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等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

(四)2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

第六条校、院级公共平台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学科总体规划,鼓励开放共享:(一)校级公共平台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学院的支持。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仪器设备,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我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支柱物质基础,它是构成学科能力的重要因素,对提高科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对社会的技术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搞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合理配置、发展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一管理原则,要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统筹规划,避免重复购置。

视工作量大小,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一般不进口国外产品。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条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必须配备相应技术层次的管理人员,且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育部或教育厅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人民币40万元及其以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

(二)学校自行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美元以上或单价虽不足2万美元,但总价超过2万美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根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及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查研究,确认具备购置条件。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学院大型仪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型仪器采取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为院内、外科研和教学服务。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大型仪器使用前2天须与管理老师提前进行预约。

二、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有2次以上不按预约时间进行测试者,取消其预约资格一周。

三、用户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室设备管理规定,服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老师的管理;认真学习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认真、真实记录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的参数和使用记录,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

四、部分可自行操作的仪器设备,须经过培训操作规范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操作。

操作前,经管理老师确认,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

五、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段,原则上保证样品随到随测。

对于开、关机时间较长,耗材消耗较多的仪器(元素分析仪),在测试样品数量少的情况下,用户需与仪器管理老师协商决定开机测试时间。

六、大型仪器在假期对教师和研究生开放,具体开放时间根据寒、暑假具体假期情况调整公布。

原则上,教师与研究生有需求使用,大型仪器正常开放。

七、本科实验课程所用大型仪器由专职仪器管理人员与实验指导教师共同管理。

在本门实验课开设学期内,实验课所用仪器由实验指导教师全面管理(不含科研服务),待实验课程结束后一周内与专职管理老师办理交接手续。

在本科实验教学期间,研究生须与仪器管理老师协商约定测样时间。

八、管理老师对所属房间的所有大型仪器负有日常管理、使用维护、人员培训、安全保障的职责;上班时间,使用人单独操作时,管理老师与使用人共同负有仪器使用安全的责任;使用人如需要在非上班时间操作仪器,使用人所在导师要与管理老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格式见附件),在此期间如若使用人因不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安全规定所发生的安全责任,由使用人负责。

九、使用大型仪器时,必须根据使用情况在专用记录本上如实填写样品数量和使用时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并如实记录,严禁自行拆卸维修。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服从学院和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实行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各系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建帐、建档、建卡、维修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等职责。

各系部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工作岗位调整,须及时安排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根据单价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管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学院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需报采购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设备到货调试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入库建档。

第八条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都必须建档入帐,统一编号管理,任何系部或教学单位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对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考核技术指标和功能等。

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发[**]37号(**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落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达到规定金额、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物资,以及通过上级配发、学校购置、各单位创收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选型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中,加强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能,各院(系部)、职能处室及其它资产占用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同时指定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办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章计划与采购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学校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购置计划。

凡未列入计划未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验收,计划财务处不予核销。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1.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通过分级、分轮的充分论证后,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制定学校购置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使用单位临时需要购置的零星仪器设备,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3、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4.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必须按单台(套)提出专题论证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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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均应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搞好供、管、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借助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管理工具对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招标、采购、自制、改造、提运、验收、建帐、立卡、调剂、外借、维修、报废、报损、报失、赔偿等工作均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第六条各院(部)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

各院(部)由一位副院长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院(部)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

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计划与购置第七条在学校及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八条购置单价在十万元以上或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十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过十万元的成套设备,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单位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组织跨学科专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论证,对其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投资效益作出评估。

第九条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统一购置,物资采购中心采购时应满足计划中的技术规范、性能指标,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协商调整计划。

第十条直接进口设备购置前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安装与验收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要依照合同规定由厂家或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如由厂家安装调试,使用单位有义务搞好场地、环境等配合工作,如自行安装调试,事前必须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安装要领,条件不具备时不能盲目动手安装。

第十二条验收的规定一、设备到货,物资采购中心通知设备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对仪器设备的包装及实物的表面、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按规定程序做好验收记录,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

二、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应列出清单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

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三、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

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物资采购中心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汇同设备计划部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如在保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由基建部门向工程承包单位办理赔偿、退货、换货事宜。

五、仪器设备在保用期内有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物资采购中心提出。

若没有及时提出而超出保用期,使仪器设备遭受损失,使用单位应承担责任。

六、财务部门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制的验收单据和有关原始凭证办理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五章帐、卡设置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帐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学校固定资产按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来建立。

财务部建立仪器设备资金总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包括全校仪器设备的财产总帐、分户帐、分类帐;财产使用单位(财产立户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

第十四条财产立户单位必须是经学校确认的拥有一定财产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注册的部(行政)、实验室(教学科研)一级的正式建制单位。

需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各基层财产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设备管理办公室填写《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经审核并签字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设备管理办公室按验收单,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编码》,进行仪器设备分类建卡工作,并将设备管理卡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设备管理办公室、财产立户单位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办公室每财政年度进行财产资金帐和明细帐的核对;财产立户单位每年年初根据设备管理办公室打印的设备清单,认真核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物,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变更如增添、转让、租借、变卖、报废、丢失等,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到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帐卡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财产立户单位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凡购置的扩大功能件,虽然价值很高,但不能单独作为仪器设备建卡,只做其主机的增值处理,将该部件的详细情况登记到附件清单中。

第六章保管和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定保管人、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员,并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进行使用前的培训,使之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对主要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共用或借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基础上,鼓励实验室对内、对外开放;如校内各单位教学实验、科研开发任务需要使用,履行审批手续后都可以使用,保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对于效益不高或不与其它单位使用的,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设备进行调剂。

第二十三条要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严格按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

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按规定到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按期归还。

因校内教学而互相借用的,经设备保管人同意报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可。

校外单位借用应凭介绍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批准后按我校出借仪器设备收费规定标准收费方可借用,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学校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偿损耗和更新设备。

第七章损毁、报失、报废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严重损坏时,应立即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部,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按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七条确因失去修复、使用价值或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原因不能使用的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设备应由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至少两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做好销帐、撤卡和档案材料转移工作,其残体处理由设备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残体变价收入上缴财务部门,用作设备更新、改造专款、处置杂费等。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及其附件的报失、报废,均按设备原值上报审批。

属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十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各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不得将多余积压设备当作报废设备处理,不得将能修复的设备当作不能修复的设备处理,各级领导务必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设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报废、报损设备的管理,及时处理废旧设备。

同时设置废品库和建立废品库帐卡,规定收发、领用、拨出手续,对其中能利用的单机或附配件可进行拆、修、改、捐赠等,使得物尽其用、发挥效益,捐赠事宜按《武汉大学捐赠办法》实施。

第八章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第三十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考核制度。

具体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管理的评比,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十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按《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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